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类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要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工伤等于“免炒金牌”吗?
——浅议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的终止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刘华
意见一:公司做法合情合理
围绕工伤人员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议题,吴某与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意见二:公司做法有违情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待遇”。虽然之后原江苏省劳动厅有了变通规定,但与原劳动部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应归于无效。退一步讲,即使国家有关法规在这一问题处理上存在冲突,也应从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群体劳动者利益角度来适用法律。故应当撤销公司作出的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有关法规待完善
显而易见,这种捆绑式的规定不符合客观规律、辩证法,所以笔者倾向于公司可以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伤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过错责任大小等给予恰如其分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