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药家鑫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5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药家鑫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
药家鑫被押赴刑场
药家鑫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认为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
新华社西安6月7日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新华时评
伸张正义之后,还有很多思考
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权利。无论强与弱,穷与富,显与贵,每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侵犯。可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药家鑫,却在开车撞伤妇女张妙后,错上加错,极其残忍地将张妙杀死。对这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直接故意犯罪,只有绳之以法,才能伸张社会正义。
从程序上来讲,本案的审判显示了司法公正。据了解,面对社会上的各种声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药家鑫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依法保护了药家鑫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诸多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药家鑫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关键在于药家鑫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将公正建立在客观认定的事实之上,建立在依法采信的证据之上,建立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之上,彰显的是法律的正义,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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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律师二审辩护词公布(全文)
以下为被告律师《辩护词》全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药家鑫父母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路刚、杨建花两位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药家鑫二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其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没有预谋、没有计划,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激情犯罪”等辩护意见。一审判决未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为由,判决被告人死刑,与法相悖。
辩护人经过二审法庭调查,坚持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本案被告人应当不属于法律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显系“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现具体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关于激情杀人概念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药家鑫与被害人张妙素不相识,所谓是“往日无仇,近日无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杀人犯意的起因仅仅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事前被告人是无法预知的,也是没有准备的。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案件。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极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状态。虽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发性交通事故引起的,这应当没有异议,仍然属于激情犯罪的范畴。
此节,辩护人着重在于说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两方面的重要事实。而一审判决却将这一学理解释引申确立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错误的列举出了这一概念所适用的条件。这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行,明显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二、虽然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结果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并不能以此就作出“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定性。
1、被告人年仅21周岁,至案发前一直处于校园生活之中、处于众所周知的且更具典型的一个被教育逼迫、家长望子成龙重负之下的梓梓学子。长期以来都高负荷的生活在考试、升学、夜以继日的钢琴训练、考级等等枯燥简单的环境中,加之其性格内向,与社会接触甚少。因为学习、就业等压力问题,及其对未来的彷徨和忧虑,被告人心理上承受着负担,长期处于紧张、压抑、抑郁的状况,不良情绪郁结,存在明显的心理缺陷,使其心理承受能力弱于常人。像我们大多数孩子们一样,他无力抗争,更无处诉说。虽然这些情况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家和全社会乃至家长们的高度重视,可现实又是怎样的呢?
这一切决不是他今天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理由,但这一切的一切,难道只是他一个人的不幸,难道不能够引起我们的警醒,不能让我们怜悯、同情、关心、挽救并宽恕他吗?我们要挽救的其实是这一代人呀!
客观事实表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预谋、没有计划,甚至没有明确的结果。我们知道,任何犯罪必定要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也必然会有一定的预谋。而本案被告人的“杀人灭口”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结果不言自明。这不仅仅是令人难以理解,无法容忍!同时也表明他所追求的这个结果,不仅荒唐,显然也是没有明确目的的。这一认识,也与辩护人以下所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相符合的。
交通事故的意外发生对被告人脆弱的心理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被告人是在极度恐惧、惊慌的情况下瞬间产生了犯罪故意。被告人没有预谋、没有计划,其主观恶性与预谋犯罪、图财害命、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的主观恶性具有本质区别。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都能够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主观恶性没有达到所谓“极深”的程度。
2、在一审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对于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无法做出准确的描述,对于刺了几刀、刺在什么部位、刺的顺序等均无法说清。这些情况完全符合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即被告人当时确实处于惊慌、害怕,精神失控的状态,因此在一时糊涂情急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法医鉴定报告,从被害人的伤情分析推断,被告人刺了六刀,但致命伤只有一处,且被害人并不是一刀致命,而是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被告人犯罪手段极为简单,没有任何“特别”之处。
4、被告人在案发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心智并不成熟。从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来看,案发前在学校、家庭、社会上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处分,甚至没有犯过大的错误,从未与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一心扑在学习和练琴上,并曾取得各项奖励十余项,大学期间还取得过奖学金。案发后,被告人不但自动投案,归案后以及在庭审中,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带领侦查人员寻回刀具,使本案得以顺利告破。通过庭审时的表现也可明显感觉到被告人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对其的审判。被告人对认罪表现出了积极主动的态度。且在羁押期间被告人无比悔恨,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两份悔过书,对受害人亲属诚恳的道歉,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而且能够遵守监所的各项纪律,参与各项活动,争取积极改造。被告人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
因此,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恶劣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罚,但一审判决给被告人冠以“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这种带有极端主观色彩的言语,不仅没有客观的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也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未予认定,未能从宽处理,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没有对初犯、偶犯的适用范围进行区分,也没有对故意杀人案不适用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有任何规定。一审判决书认为初犯、偶犯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明显是错误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已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已实际支付丧葬费一万五千元。虽然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赔偿,但被告人及其父母已做好充分的赔偿准备,筹措的赔偿金三十万元现金并连同汽车已经远远高于法律规定,且多次希望通过一审法院进行赔偿,转交被害人家属。后因为被害人拒绝接受而导致调解失败。另,被告方亲属所凑赔偿金额虽然没有达到被害方原来所要求的54万元,但也算是倾其所有的赔偿,期间也想过通过变卖仅有的一套房屋而赔偿,后来由于没有房产证而无法出售,但是对被告方亲属积极赔偿的态度和行为法庭应当给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情况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4、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26、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严相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立即陪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药家鑫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却不予从轻、减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却只单方面违心地强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带有强烈的主观因素,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四、依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当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来说,对于被告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当以犯罪的类型、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当充分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是否具有犯罪未遂或中止等法定量刑情节,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框架内选择恰当的刑罚进行适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我国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药家鑫不具备被判处死刑的条件。《若干意见》29、对于死刑的适用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若干意见》也明确了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而我国并非对所有故意杀人案都判处死刑。
“宽严相济”司法理念以人本主义作为主导思想,充分重视民主和人权,现阶段刑罚的作用已从惩罚、报复转变为教育、感化。因此,“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通过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且被告人无论在“主观恶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均不符合被判处死刑的条件,未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标准,一审判决将被告人判处死刑,显系量刑畸重,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药家鑫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能够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更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人性、理性、平等、正义、自由和秩序,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但对法治的追求如果偏离了法治理性,法治正义也就难以实现”。同时,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一个“同态复仇”的社会,强调的恰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现在的法律也不是一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乃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诉求。无疑,任何一个被告只有经过符合法律的审判方可确定其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再施以刑罚。
应当说,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辩护人此前鲜有所见。但不能不注意这一奇怪的状况。前述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父亲一直都有谅解的意愿,但惮于其干涉,民事调解无法实现。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
综上,辩护人对于张妙女土的不幸表示同情和惋惜;对其亲属表示抚慰和理解;对其父母表现出来的极大的仁慈与善良表示敬重。在此,也代表被告人与其父母向被害人的亲属再次表示诚恳的悔恨和谦意。
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无疑是让人痛心的,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摧垮了自己的家庭、毁了自己的一生。但他毕竟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原因,失于一时糊涂。案情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我们依然希望能全力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希望法庭排除干扰,严肃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纳。
辩护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路刚杨建花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赵玉成法律工作者
不出意料,大连版“李刚门”发生后,《京华时报》刊发报道:“同学称其为人低调人不坏”。韩的同学接受采访时称,韩平日跟同学很少发生矛盾,在北京没车,基本都住在宿舍。
虽然个人以为,平时老实和凶残杀人两者并不对立,但也很能理解这类报道的良苦用心。这个逻辑是:娃是好娃,这次栽了。但照这个逻辑推理下去,我们身边每一个看似和善低调的同学朋友,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把别人捅上几刀或“扒掉层皮”——这是不是有点太过可怕了?想到这里神经再坚强的人也不由得一身冷汗。
韩方奕涉嫌暴打协警、打死警察是真实的,同学口中“他显得很成熟、沉稳,性情也随和”大概也是真实的,这两种真实在一个人身上和谐共处,并不矛盾,这是其人的双面道德,一种是隐藏的暴戾性格,另一种是习得的良好道德,试图用一种真实去否定另一种真实,那是典型的考试逻辑:一个人平时成绩好,那考试也多半不差;考试成绩好,那就代表这门课优秀。然而,用这种逻辑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是非常危险的,这是将德育视为一门学科技能,而不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
当然,韩方奕、药家鑫可能只是两个极端的个案,但现在我们身边,德育越来越狭窄,变成仅是学校中某些老师的事。一些家长认为自己工作忙,付了学费,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有义务把孩子教育好。在学校,学校认为教学工作繁忙,专门配备了德育教师和班主任,所以德育成了德育老师和班主任的事。在这种现实下,德育教育并未贯穿于生活和每天的课堂,而仅仅变成升旗仪式讲话和公民课练习。这种“德育专业化”的目的,是试图加强对青少年的德育教育,而最终却将德育责任完全落实到德育教师身上,其实质是将德育从日常生活和一般课程中排除出去,这无疑是非常可怕的。
这种考试式的道德,是非常脆弱的,因为这种“学习”的本质,并不是出于人提升自身素质的内在需求,而是为了表面上待人接物顺畅——这本来是人道德完善后自然而然的效果,但在这里却成了所追求的最终目的。这种功利性的诉求,无疑是脆弱、外在而无法持久的。韩方奕、药家鑫们的双面道德,在平时可以依靠他们的意识维持着表面平衡,而一旦遭遇突发事件,脆弱的表面道德很快就会崩溃。
所以,这又回到了“知行统一”上来了。道德是学来生活的,关乎自身的内在素养,而不仅仅是为了给别人一些好印象。
药家鑫案受害人15岁辍学打工失业当晚遇害(图)
张妙的小学毕业照,后排左六为张妙,后排右三为张朗。图/张朗供图[周至美翻拍]
红网西安4月18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周至美实习生徐云王雪)在她的死引发网络海啸后,网友们记住的,基本是杀害她的嫌犯,一个会弹钢琴的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
而她,是什么人?在遇上药家鑫之前,她有着怎样的人生?潇湘晨报记者实地探访,为你揭开她的前世今生。
她叫张妙。26岁。一个普通的服务员。
雨夜里出生的早产儿
警方出示的《死亡确认书》显示,张妙出生于1984年8月14日。那其实是个农历日期。
张平选已经记不清女儿出生的具体日期了。他只隐约记得,那是一个雨夜,还没到预产期,张妙就降临了。
生张妙时,母亲刘小欠难产。张平选找了一个接生婆,在她的陪同下,车子往医院开。半路上,张妙出生了,车子也就掉头回了家。
第二天,张妙感冒了。张平选把女儿送到西安的医院,放在暖箱里住了20多天。
女儿满月那天,张平选没有操办酒席。家穷,加上那时当地人多少有些重男轻女思想。
刘小欠母乳不够,此后三年,张妙都在喝奶粉,小时候身体也不太好。父亲对这个女儿很疼爱,几乎从不打骂孩子。
张妙没有上过幼儿园,七岁那年直接上了小学一年级。她的成绩不太好,小学三年级留级。此后与妹妹张朗成为同班同学。妹妹回忆,张妙不爱说话,也从来没有主动回答过老师的任何一个问题。
15岁辍学打工
张朗保存的一张小学毕业照显示,1998年她们毕业时,班上共34名学生,其中女生19名,张妙站在最后一排中间位置,穿了一件老式紫色外套。
那个时候,张平选的第三个孩子张彪已经在上小学了。
家里生活困难,为支撑三个孩子上学,张平选蹬着小车,跑很远的山路做小生意。
1998年,张平选出了车祸。半夜三点左右,他蹬的小车翻车了,他右腿骨折,脚踝掉了块肉。他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出院后的三个月里,还拄着拐杖。
车祸花掉张家两万多元,家里欠债了。
姐妹俩上初中的学费是四处找亲戚借的,她们的生活也显得特别寒酸:早上六点起床,妹妹骑自行车,搭着姐姐一同到数公里外的中学上学。姐姐口袋里,揣着父亲给的1元钱早餐费,姐妹俩一人一个馒头。
张朗说,姐姐从来不吃早餐,“她说自己饭量小,让我多吃点。”
1999年夏天,初一结束,张妙不愿意上学了,说是要给家里减轻负担。
女儿死活不去读书,张平选也没有办法。
15岁的张妙走上了社会,随后,她在村里卖过馒头,在菜市场卖过肉,在摊点卖过水果,在小商铺卖过冷饮,在饮吧卖过奶茶。工作换得很勤,但都不是很好的工作。
也就是1999年开始,她家境况有所好转,父亲转卖木材赚了些钱,还清了债。
521颗幸运星
张妙很勤劳,也很节省,攒下的零钞都给了弟弟张彪。
她不怎么买衣服——当然,她也没有多少钱买衣服。她唯一的嗜好,就是喜欢吃一些果冻、瓜子之类的零食。
她相貌普通,说不上漂亮。也有人给她介绍过对象,她没有同意。
2002年,张妙18岁,在西北大学附近的边家村卖冷饮。冷饮店旁边一个卖烤肉的小伙子,姓刘,对她有意思。但是,张妙对他没有感觉,又觉得自己年龄还小,不太合适。男孩倒是蛮痴情的,去过张家两三次,但张妙都避而不见。
2003年农历八月十四,张妙19岁生日,她收到男孩送来的生日礼物——一个塑料袋,里面全都是用塑料管子折成的幸运星。男孩折了521颗,意思是“我爱你”。
张妙对这个男孩一直没有感觉,也没有太多来往,最终没有答应见面。但是,男孩送的那包幸运星,她一直保存着。
这可能是张妙唯一的一段浪漫故事了。一个男孩的单相思,无疾而终。
唯一一次远行
张妙几乎没有出过远门。
她曾在结婚前两三年去过一趟北京。推算起来,那应该是2004年冬天。
张朗说,姐姐去了一个月左右,也没赚到什么钱,就回到了西安。张朗去车站接了姐姐,她只记得那是一个雪夜。
2006年春天,张妙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宫子村的王辉。王辉家里很穷,但人老实。当年腊月初六,张妙嫁到宫子村。据当时参加婚礼的人说,王辉家实在不怎么样,电视、音响、碟机都是借来的。
王辉家至今一贫如洗,空荡荡的,没有什么像样的家电。
婚后夫妻恩爱。没过多久,农村普遍存在的婆媳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出来了。
2008年6月,孩子毛蛋娃降生后,家里多了不少琐事,婆婆就经常对张妙唠叨。张妙心烦,当年冬天搬回位于北雷村的娘家住,一连住了十个月。直到2009年底,经两边亲戚劝说,她才回到宫子村。
王辉说,他和妻子一直很恩爱,几乎没吵过架。毛蛋娃渐渐长大,由于一直是吃奶粉,加上其他开销增多,家庭经济压力不断加大,张妙也就出去打工挣钱了。
失业当晚遇上药家鑫
张妙有个堂哥叫张凯,他在西安的大学城里开了间麻辣烫店子,需要人帮忙,每月工资700元。
开间麻辣烫店,也是张妙的梦想。
去年9月1日,张妙离开丈夫、儿子,搬回娘家,她的理由是,这里离自己工作的地方更近,她还说,要为两岁多的儿子挣够奶粉钱,同时,也要收拾一下一贫如洗的家。
张妙每天早上8点起床,梳洗完毕,吃完早餐,差不多9点。
这样钟摆式的生活持续了49天,张妙没有休息一天。
9月22日,中秋节,张妙领到堂哥给的200元过节费,她给孩子买了些吃的,还了之前欠朋友的几十元钱,剩下的100元钱,她给了婆婆。
10月20日,张妙在麻辣烫店铺上班的最后一天。此前,大学城里另外一家麻辣烫摊子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学校要求所有麻辣烫摊子转型。
10月20日晚上8时许,张平选身体微恙,早早睡觉了。
21日凌晨3点,张平选正在酣睡中,堂侄张凯前来敲门,他带来的是噩耗。
叔侄二人随后在大学城附近的翰林路发现了张妙的遗体。
张平选以为自己女儿是被车撞死的。但民警说,他女儿是被刀捅死的。
那是张平选最后一次见到女儿张妙。当然,那时他并不知道凶手是谁。
直到很多天以后,张平选才知道杀害自己女儿的是一个大学生,名字是药家鑫。
妹妹还不了的礼
张妙死后,张朗清理她的遗物,在她柜子里,发现了两小桶用纸包起来的一角钱硬币;在一个封好的牙膏箱子里,发现了很多幸运星——那是她2003年收到的生日礼物。
现在,这些幸运星还剩下475颗。那些遗失了的幸运星,是被张朗的儿子弄丢了,为此,这个调皮的孩子还挨了顿打。2010年10月18日,也就是张妙出事前两天,张朗最后一次见到姐姐,她们一起去看望80多岁的奶奶。那一面只有十几分钟。
今年4月9日下午,张朗想起姐姐的一件事,让她很后悔。
就在去年农历七月,按照当地风俗,要过“七月会”,亲戚家互相串门。这个节日在当地很隆重,几乎和春节一样重要。
农历七月十三,张朗在父亲的陪同下去姐姐家吃饭。饭后,张妙硬是塞给妹妹一张百元钞票。
张朗不要。姐妹俩推来挡去好几次。坐在旁边的张平选哭了,说,张朗你收下吧,记得以后对姐姐好一些。
说到这里,张朗突然哭了起来:“我还说到过年的时候,自己宽裕了,就给我姐二三百块钱吧。我姐也好好过个年,但是我姐没等到过年,就出事了。”
无墓可扫的清明节
2011年4月5日,清明节,长安区兴隆街道宫子村。王辉站在破败的院子里,身后是家里最值钱的财产:两只羊、七只鸭、三只母鸡、五只小鸡。
自妻子遇害后,他吃不下睡不着,得了急性阑尾炎,大病一场,花去五六千元,都是借来的。
“上坟?怎么上坟?人还没下葬呢,去哪里上坟?”王辉嚷着。
3岁的毛蛋娃,好奇地看着有些激动的父亲。奶奶递给他一个奶瓶,他抱着奶瓶,喝了起来。
这是自家羊产下的奶。王辉家已经买不起奶粉了。之前,张妙能挣钱的时候,孩子喝的是阳光宝宝奶粉。
“娃现在管羊叫妈。毛蛋,你说,你喝的是啥?”王辉问儿子。
“羊妈奶。”嘴里还含着奶嘴,发音不清楚。
“你管羊叫啥?”
“羊妈。”
北雷村的清明节也很安静。
张妙的母亲刘小欠出门烧纸。因为张妙没有下葬,没有墓地,刘小欠就在十字路口烧纸。她祭了一把米(张妙爱吃米饭),一杯茶(张妙也爱喝茶)。
刘小欠听觉不好,有一两年了,家里人和她说话都要大吼大叫。女儿死后,她精神几乎崩溃,神经犯了毛病,记忆力严重衰退,最近更是经常往医院跑。
张平选56岁了,最近正在帮忙给村里一个朋友家盖房子,做泥瓦匠。
4月8日下午,张家。记者正在和张平选说话,刘小欠蹒跚着推开门,望着记者:“你是?”
“记者。前两天刚来过的。”张平选大声朝她吼着。
“哦。”刘小欠关上了门,离开了。
穿着一身旧军装的张平选低着头,没有说话。他抽出一支两块五一包的“延安”牌香烟,点燃了。
从家庭教育角度说说药家鑫
2、强悍之风。生长在民风彪悍的东北,军队大院的小孩,是一股持久且强悍的力量。与地方各个单位屡有冲突,很少吃亏。这与军队地方的两套管理系统有关,更重要的是,军队的家长往往纵容孩子的武力,其实他们知道打架不好,也知道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但与此相比,孩子被人揍得鼻青脸肿,哭哭啼啼的回家,就像打在他们自己脸上一样,更让他们窝火。我小时候在外面打架,鼻青脸肿笑呵呵的回来,他就不问,要是哭丧着脸,就肯定问:“打赢了还是打输了?”记得很明显的一次,走到家门口,在院子里碰见老爸,老爸一见我的德行,伸手指着门口:“打赢了再给我回来!”小时候打架刀很少用,基本是棍棒和火药枪。上初中后期、高中就都没人用了,不得不说,药家鑫叛逆期还真长。药父亲曾说:“年轻人喜欢舞蹈弄抢,不算什么大事”,这话听来让人毛骨悚然,但放到军队的环境里,确实也不算什么大事。不得不说这种“强悍之风”与和谐稳定的社会风气显得格格不入,而且非常危险。上面这些,基本针对的是药家鑫“带刀”与“刺人”的说法——在这种教育/成长环境下,带刀显得很平常,刺人可以很专业。我唯一纳闷的是,药家鑫到了大学还这样,真是个没有安全感的孩子。
3、物质娇惯、生活纵容、漠视社会规则。一般来讲父亲的威严是建立在“恩威并济”之上的,所谓“恩”就是物质,军队的孩子在各个年龄段一般都比其他的孩子享受更优越的物质生活,这也是他们体现对子女之“爱”的方式。而规则除了几个军规式的教条之外,再无其他,所以军属子女生活一般都比较自由,限制比较少,而父亲也认为男孩子还是“淘”一点、“野”一点比较好——只要你别尝试他给你定的那几个规则。一般在外面惹是生非,只要不是大事,像无意弄坏谁家的瓦片、无意打碎谁家的玻璃之类,也都没什么——这些放在别的孩子那是要挨揍的,一两件事没什么,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军属人家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君不见闯红灯、违法停车的大多是军车,而且非常理直气壮、处之泰然——这都是长期养成的习惯,在他们的意识习惯离,这的确也不是什么大事。所以我说药家鑫要是在“杀人”与“老爸责骂”中毅然选择了前者,也没什么奇怪的,这根本也不是什么狗屁“本我”“激情”,这只是长期扭曲价值观的一次大爆发而已——这种看似极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却有着比较合理的心理逻辑和思维惯性,也就是说,这符合药家鑫内在的逻辑——这就是他最为可恨、也是最为可悲的地方!
在一个“全世界我老爸(还有叔叔大爷们)最大,社会算个P”的背景中长大,处理事情偏向于简单、武力——这是心理成因。“平时就舞刀弄枪”又为这种心理成因转化为现实行为提供了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