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没有死刑。香港的死刑废除是在1993年通过的,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1993年4月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
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和执行权。在香港,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只有在极为严重的罪行中才会被判处死刑。
根据香港法律,被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谋杀、恐怖主义、叛乱、间谍罪、贩毒罪等极其严重的罪行。在香港,死刑只能由最高法院或者特别法庭判处,而且必须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批准。在判处死刑之前,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且有权上诉。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9条: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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