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N号房”发生在中国,法律界人士:“赵博士”或可判死刑观看者涉嫌共犯

近日,韩国破获了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性剥削案件,被称为“N号房事件”。韩国警方所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年龄受害者为年仅11岁的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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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儿童色情犯罪中,存在着组织者、参与观看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不同行为主体,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我国,他们会受到何种惩罚?上海金山法院法官助理亓淑云对此进行了解读。

组织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亓淑云看来,如果“N号房事件”发生在中国,组织者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5种情形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一书中介绍,公众场所应该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场所。所以,网络公共空间应当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亓淑云说,因此,“赵博士们”的行为显然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

“N号房”事件嫌犯、网名为“博士”的赵周斌(图源:韩联社)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事件中,组织者通过殴打、威胁、胁迫等手段所实施的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如果受害者中有14岁以下儿童,则还涉嫌猥亵儿童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若不监管也将担责

组织者还可能涉及的一种犯罪类型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

亓淑云指出,如果有人通过强迫、引诱等手段组织他人在公共网络空间进行直播,当众进行色情表演,则构成刑法第365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是事先对被害女性的色情表演进行录制,后通过网络途径进行传播,则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聊天室的服务提供者则负有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义务,如果主观上明知他人将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络,而不予以监管、删除,持放任态度,其行为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付费观看者涉嫌共同犯罪

据媒体报道,“N号房”事件中,曾经加入过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亓淑云表示,聊天室中的观看者如果将视频、照片等固定下来,通过网络等途径再次传播,达到一定条件,就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仅仅只是点击观看视频,则不构成犯罪。亓淑云认为,按照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确实如此,但本案中涉及14周岁以下的受害者,因此,观看者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亓淑云说,即使观看者没有与被害儿童身体接触,但是如果通过网络软件,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定猥亵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也指出,儿童淫秽视频与一般视频不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单纯观看不违法,但观看或持有儿童淫秽视频则构成犯罪。“这种立法思想是认为,儿童的权益要比个人在这方面的自由或隐私更加重要,我觉得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

罗翔还认为,观看者可能还涉及共同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观看者如果为网站付费,就属于主观上明知他人要实施性侵、猥亵等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金钱资助,可以按照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以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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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中国离无死刑还有多远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是种进步 中国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动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慑力的考量,而这背后则是强大的民意支撑。在中国http://www.china.com.cn/opinion/node_7214903.htm
2.中国目前还有死刑吗?中国目前还有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中国目前还有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律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92611.html
3.李光满丨中国和俄罗斯遇到相同难题:法律到底要保护谁?俄罗斯人现在后悔废除死刑,开始考虑是否需要恢复死刑,中国法律体系发展到今天,已经足够庞大,但也离老百姓越来越远,老百姓越来越难以读懂法律条款,越来越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权力、安全,而且法律服务费用越来越高,因此我们是否需要停下来好好反思一下,下一步我们的法律之路该怎么走。 http://www.kunlunce.com/e/wap/show.php?classid=176&id=17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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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论刑罚权类型死刑制度沿革及存废之争/徐凤林二、死刑制度的沿革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死刑种类: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周代以后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还有斩、绞、凌迟。近代以来,我国死刑从重刑主义走向轻刑主义,死刑方式发生很大变化。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皇帝删除《大清律例》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7568
6.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随着近代人文主义的兴起和人权运动的发展,生命权越来越受到尊重,使得死刑的存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死刑存废的争议也愈益激烈。然而,对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中国来说,由于社会矛盾复杂,及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死刑的保留仍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一、我国法律有关死刑规定的变化。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41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