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文化视角解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刑法论文

还是说,死刑应该被废除,我国的法律文化应该进行新的建构。如果要废除死刑,是要立即废除吗?我国目前存在立即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条件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基础,对死刑的存废,我们又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本文选择了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此来试图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我国死刑产生的文化阐释

死刑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我国而言,它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如何阐释死刑的产生呢?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对刑罚产生的文化阐释自然可以适用于死刑。对于我国“刑”的产生,古往今来,观点纷呈。

(一)刑源于天之说

刑源于天之说是关于刑产生原因的最早的学说。如《大禹谟》称:“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孔传》称:“民所叛者天讨之”;《详刑要览注》亦称:“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按照刑源于天的观点,刑源于上天安排,是天赋的。这种观点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民智未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于种种难以理解的自然现象无力解释,于是统统归于上天。在此基础上,在法与刑产生之后,因无法解释其产生原因,人们便自然而然地将之归结为上天的安排。这一观念的出现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刑源于天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二)刑源于兵之说

(三)刑源于定分止争之说

这里的“分”是指“土地财货之分”,及我们讲的财产所有权。商鞅曾经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壤,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厚薄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提出:“物不能谵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持刑源于定分止争观点者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死刑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有着自私和纷争的弱点,出于避免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就必须由公权力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或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死刑就是其一。(四)刑源于复仇之说

这一观点十分流行。在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为了维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当本氏族成员遭受外族侵害时,本氏族就会对外族采取以血复仇的方式进行集体性对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逐渐淡漠,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又进一步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在复仇对象和程度上都有了更明确和严格的限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它的形象描述。但是至此,以血还血的复仇还是一种私力的行为。当国家体制逐渐形成,这种“以命抵命”的私力复仇,逐渐被国家公共权力取代。这样,同态复仇就以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即死刑。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续的法律文化土壤

每一个法律规范、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植根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土壤。自公元前21世纪国家产生直到今天,我国四千年始终保持死刑,重视死刑,甚至相当多的时期滥用死刑。这种状态的存在,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有关。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四、我国死刑存废之我见

(一)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

死刑废除论所提出的死刑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可否认的,同时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我认为,我国应该选择逐步废除死刑、严格死刑司法适用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使得主张取消死刑的学者初步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中减少的目的。这次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

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妥善地运动死刑法定刑的可选择空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死刑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往往都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死刑案件的判决通常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THE END
1.观察:中国离无死刑还有多远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是种进步 中国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动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慑力的考量,而这背后则是强大的民意支撑。在中国http://www.china.com.cn/opinion/node_7214903.htm
2.中国目前还有死刑吗?中国目前还有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中国目前还有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律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92611.html
3.李光满丨中国和俄罗斯遇到相同难题:法律到底要保护谁?俄罗斯人现在后悔废除死刑,开始考虑是否需要恢复死刑,中国法律体系发展到今天,已经足够庞大,但也离老百姓越来越远,老百姓越来越难以读懂法律条款,越来越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权力、安全,而且法律服务费用越来越高,因此我们是否需要停下来好好反思一下,下一步我们的法律之路该怎么走。 http://www.kunlunce.com/e/wap/show.php?classid=176&id=176494
4.观《东京审判》——我在《青年法苑》的初次影评(东京审判)影评中国家庭不亦是如此?“没人能从自己犯下错中受益”,日本统治者的错误,对本国人民也带来了深重的苦难;正夫误以为伸张正义的杀害,给自己的留下的也只有孤独和悲痛。 四、法律的目的——死刑存废的矛盾同一性电影中法国法官伯奈尔认为一个死刑的废除代表着国家的文明程度,印度法官相信佛教的因果报应,认为来世会对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4431914/
5.试论刑罚权类型死刑制度沿革及存废之争/徐凤林二、死刑制度的沿革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死刑种类: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周代以后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还有斩、绞、凌迟。近代以来,我国死刑从重刑主义走向轻刑主义,死刑方式发生很大变化。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皇帝删除《大清律例》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7568
6.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随着近代人文主义的兴起和人权运动的发展,生命权越来越受到尊重,使得死刑的存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死刑存废的争议也愈益激烈。然而,对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中国来说,由于社会矛盾复杂,及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死刑的保留仍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一、我国法律有关死刑规定的变化。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41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