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钧: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20世纪西方哲学的重要成就之一。他关于艺术、历史和法学等领域真理问题的思考,不仅对人文社会科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法学研究具有很大启示。他所阐释的解释学原理及其他关于法律解释的具体论述,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认识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性质,正确把握法律解释的基本方式,改进现行中国的法律解释。

一、解释学的近代发展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内容十分丰富,论述十分细致。我们拟围绕《真理与方法》一书,对其中的主要思路与核心观点进行叙述。

(一)解释学所指向的问题

(二)解释学的历史发展

进入19世纪之后,解释学才开启了自己的历史。在这个时期,许多人都为解释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如施莱尔马赫、赫尔德、兰克、德罗伊森、狄尔泰、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等。其中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海德格尔三人,从神学、史学和哲学的不同角度,对解释学做出的贡献最大。他们为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这里我们对这三位学者的解释学主要观点,进行简介。

1.施莱尔马赫的解释理论

2.狄尔泰的解释理论

3.海德格尔对解释学的贡献

除了以上两位学者,海德格尔关于解释和语言的本体论哲学,对伽达默尔解释学影响最为直接。

二、解释的典型例证:游戏与艺术

如上所言,伽达默尔在建构自己解释学的过程中,借鉴了近代以来重要的解释学理论,并对它们进行了改造和发展,从而把解释学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艺术真理及其典型意义

与历史和法律等精神科学领域相比,艺术领域的真理更难把握。按照自然科学的客观主义范式,发现艺术作品的真理,在于发现文本即艺术作品作者的原意,狄尔泰就坚持这种科学主义的立场。按照主观主义范式,艺术属于个人审美趣味问题,文本的真理性因个人体验而异,康德就坚持这种立场。伽达默尔认为,主观主义理解艺术的性质,实际上也是以自然科学标准作为参照,重在强调这个领域与自然科学的差异。他认为,只要能够通过解释学进路,解决艺术的真理性问题,就可以把解释学扩大到整个精神科学领域乃至更大范围,从而摆脱科学主义对整个精神科学的支配。这样,艺术真理问题就构成了《真理与方法》的第一部分内容。

伽达默尔认为,要认知艺术的真理性特点,就应首先认知艺术的性质。为此,他引入了游戏概念作为分析的切入点。

1.游戏的特点

游戏的性质和特点如下。

2.戏剧与游戏

伽达默尔分析游戏的特点,在于将游戏的特点适用于艺术。他首先选择艺术领域中的戏剧,同游戏进行类比,进而揭示艺术与游戏的类同性。

(3)表演者和观赏者在戏剧游戏中形成互动,在互动中各方忘我地失去主体性。演员只有忘我地进入角色才能达到表现效果,因而谁来担当某个角色并不重要;观赏者只有忘我地投入,才能进入剧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意义。就此而言,戏剧的主体不是表演者,也不是观赏者,而是戏剧本身。

(4)戏剧可反复上演,表演者可用不同方式表演剧本;观赏者对于其中的意义,会因不同时空具有不同的理解。表演者处于剧本解释者的位置,而观赏者则处于解释的解释者位置。

(5)一般游戏内含的秩序,也包含着一些真理,但其并不涉及道德的价值判断。戏剧中却包含道德价值判断。剧本及其表演者所传达的内容意义,即某种理想,涉及的是人生道理和伦常法则等价值。这种人生道理和伦常法则,就是戏剧中所包含的艺术真理。

3.游戏、戏剧与艺术真理

伽达默尔认为,游戏与戏剧具有相同的结构,而戏剧则是全部艺术的缩影。因此,他把戏剧的分析结论扩展到整个艺术领域。

(2)艺术作品理解的对象。如戏剧一样,所有艺术作品,无论是绘画、音乐、舞蹈、建筑以及其他作品,都是为观赏者而表现自己,即使观赏者不在场,亦复如此。艺术作品与艺术观赏者一道,才构成艺术的完整意义。观赏者是作品的理解者,观赏一场戏剧、一幅名画、一幢建筑以及一部小说,都是理解作品的过程。

观赏者在理解艺术作品时,理解什么?通常认为,理解作品就是理解作者的原意。但伽达默尔认为,观赏者理解作品,并不是理解作者的原意。

首先,在许多作品中,作者的原意具有多重性,甚至存在矛盾。例如,在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剧本中,安提戈涅的一个哥哥,加入敌对阵营对本国作战,战败而死。根据古老的习惯法,对于死者,在任何情况下,其亲属都有权埋葬。但国王克瑞翁下令,任何人不得埋葬这位叛国者。安提戈涅便以古老的习惯法作为依据,不顾国王的法令,埋葬了她的哥哥,因而受到监禁并自杀身亡。这部悲剧作品的内容,揭示了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冲突,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然而,作者并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解释者可以做出血缘关系优于政治关系、习惯法优于制定法的解释,也可以做出相反的解释。

其次,在有些作品中,作者的意图处于朦胧状态,或者作者根本没有特定的意图。在后来接受访谈中,伽达默尔举了一个例子。在他60岁生日时,他的一位学生赠送一幅画,是俄裔法籍波列科夫(Poliakoff)的《作品,20世纪》。这幅画的顶端是半残的黑色十字架,左边出现了红色的平面,看上去像一个人头的侧影。伽达默尔说,这幅画挂在他室内墙上,长达30年,但他一直不解作者的原意。

三、精神科学解释学的基本特征与原则

伽达默尔论证了艺术领域真理的解释学特征之后,在《真理与方法》第二部分,他将解释学扩展到整个精神科学领域,讨论了精神科学的历史性,指出了精神科学中解释学的基本特征和原则,阐释了解释的语言性及其普遍性。

(一)解释的概念

伽达默尔认为,凡是文本的意义不能直接被理解的地方,都需要解释;文本的意义清楚,但是文本表达的意义值得怀疑,也需要解释。这样,解释的范围就十分广泛。

1.解释的要素

关于解释中的应用要素,容易产生误解。在近代的一个时期,解释学曾把应用排除在外。所谓应用,就是把对文本的解释应用于具体事例和情境,例如法官解释法律文本,就旨在应用于具体案件。实际上,任何解释总是包含应用。

第三,解释中的应用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应用指向实践。因此,解释既属于理论范畴,也属于一种实践。因此,从解释学的视角看,法官与法学家所从事的是同样的工作。

2.解释的结构

解释由解释者与解释的对象构成。解释者可以是戏剧的观众、音乐的听众、小说的读者,也可以是建筑物的参观者、历史的研究者、法律的诠释者。解释者由作为主体的人构成,既包括专业者,又包括非专业者;既包括理论研究者,又包括实务工作者。

(二)解释的过程和原理

1.解释的历史性、前见与传统

(3)权威、传统与解释。启蒙运动把权威等同前见,把前见等同偏见,认为一切权威都是偏见的渊薮,都与理性相悖。因此,破除前见的锋芒就指向权威。伽达默尔认为,权威具有两类,一类是专断权威,这类权威取代了人们的判断,则是偏见的源泉,自然应予摒弃;另一类权威,则是以理性承认为前提,而不是以盲从为基础,如教师和专家的意见等,则可能积极因素,成为真理的源泉。因此,我们不应将权威与理性对立起来。

与启蒙运动相反,浪漫主义在反对启蒙运动的立场时,却滑入了另一个极端。浪漫主义崇拜传统,认为传统完美无缺,从而把传统与理性对立起来。

2.尊重文本:完全性意义预期

3.解释学循环:一种重构

3.视域融合与效果历史

(三)解释的语言性及其普遍性

在《真理与方法》第三部分中,伽达默尔系统考察了西方的语言思想史,考察并借鉴了洪堡和海德格尔等的语言学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语言的性质,指出了语言与解释学的内在关联,并基于解释的语言性和语言的普遍性,把解释学适用到精神科学之外的领域。

1.语言的本体论性质及其解释学意义

关于语言的性质,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语言是附属于人的交流工具。但到了近代,关于语言性质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发展。洪堡认为,语言是世界观。对于语言学的后来发展,这种洞见十分富有启示意义。维特根斯坦关于日常语言的研究,推动了对生活世界日常语言的重视。在语言领域贡献最大的是海德格尔。如上文所述,海德格尔揭示了语言的本体论性质,并指出了语言与解释的内在联系。伽达默尔创造性地把这些成果运用于他的哲学解释学。

(1)本体论意义的语言含义

伽达默尔分析了词语和语言的性质,阐释了词语、语言同世界的关系,指出了语言对于解释学的重要意义。

其二,词语的经验性。词语并不先于经验,经验也不先于语言。事实上,经验与词语共在偕行。经验在词语中得到了表达,而词语的意义又随着经验的积累而被更新。词语内含经验的普遍性。

2.语言的原型:对话与解释学

伽达默尔在论述语言问题时,为了揭示语言同解释的内在关联,以及语言对于解释学的重要意义,把对话作为语言原型。

3.语言的普遍性与解释学适用范围的扩展

四、法律解释的主要特点和解释学的贡献与缺陷

伽达默尔认为,上述关于法律解释学的观点,是两种错误的产物。一是错误地把自然科学范式和方法,套用到精神科学领域,而没有把握精神科学的基本特征;二是关于解释的性质,传统解释学陷入了误区,认为理解在于发现文本中的客观真理。按照正确哲学解释学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法律解释学并不是精神科学的例外,而是完全体现了解释学的基本特征,并对精神科学的解释具有典范意义。

(一)法律解释的主要特点

4.如前所述,一切文本都具有历史性,理解的历史性是解释学的原则。相比之下,历史学的历史性最为鲜明,因而是最适合解释学的领域。法史学属于专门史学,自然是适合解释学的领域。然而,法官等法律学家对现行法对的解释,与法律法史学家对法律史文献的解释,是否具有不同的性质?伽达默尔对法律学家与法史学家的解释进行了比较分析。

除了伽达默尔上述关于法律解释特征的具体论述,他的哲学解释学原理也适用于法律解释。从他的哲学解释学出发,法律解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不是自然现象,而是属于人文社会领域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属于解释的范畴,而不是客观描述的对象。

第二,在表述法律内容意义方面,法律语言存在局限性,无法完全表达内容意义。因此,通过解释扩展法律文本的言外之意,不仅必要,而且必不可少。

第四,任何完备的法律文本,都无法覆盖复杂的社会境况和具体事态。因此,健全完备法律体系的想法,便显得幼稚。更可行的做法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法律文本天生的不完备缺陷,从而使法律能够适用于所有社会情境和具体事态。借助法律解释的运用之维,就能够使抽象的概念和一般的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

第五,在法律解释活动中,解释者并不是把法律文本对号入座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或者在文本含义有争议的情况下,只对文本的语义进行解释。实际上,解释者和文本的关系,类似于游戏中参加者、观众与表演者以及对话中对话者之间的关系,两者不是主-客关系,而是辩证互动关系。在这种互动中,理想状态是解释者与文本内容意义的视域融合,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既不是解释者完全服从文本的内容意义,也不是文本的内容意义完全服从解释者的前见,而是解释者前见与文本内容意义的互动整合,从而创生一种新的意义。

第六,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解释者和法律文本都处在共同的历史传统中,解释者受到传统的约束,因而任何解释都是传统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解释者对法律的解释,都会立足于当下境况,把法律文本运用于当下具体事态。因此,解释者既会虑及特定的法律传统,也会虑及法律文本运用的现实效果。因此,法律解释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的互动整合过程。

第七,如同一般解释一样,法律运用是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这个过程中,法律解释者既会虑及自己的真实意见,也会虑及当时法律共同体的基本共识。因此,法律解释是解释者个人心智与法律共同体共识的互动整合过程。

第八,一般来说,像从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解释一样,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法律解释。但是,作为科学意义的解释,需要某种知识背景和专业训练。就法律解释而言,与外行相比,法律人具有某些优势。例如,他们通常能够更准确地理解特定的法律传统,更准确地理解当下法律共同体的共识,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文本内容的意义,从而理性地整合自己前见同法律文本内容意义之间的冲突。因此,与外行的法律解释相比,专业化的法律解释,通常更能满足正确解释法律的条件,更能反映解释学的普遍规律,因而对于法律的理论和实践更富有价值。

(二)伽达默尔解释学的贡献与缺陷:一个评价

第一,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揭示了人类解释活动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原理,指出了人类自我理解的性质及其方式。这种理论有助于摧毁科学主义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统治,反思科技理性控制对人类心智的弊端,重构生命哲学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考察了解释学在西方发展的历程,分析了理解和解释在真理生成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了解释的历史性、语言性和超越主-客进路的互动性,从而揭示了真理内在于解释之中的基本道理。根据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艺术、历史、道德、政治以及法律,并不是外在于我们的客观现象,而是与我们的经验及其对经验的反思并肩偕行。因此,如同历史、道德、艺术、政治等领域一样,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这种解释活动是我们心智和经验的体现。解释处在动态的变化之中,是一个永无穷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真理得以生成和发展。这种解释学角度的真理观,既颠覆了形而上学的客观真理观,也避免了主观主义的相对真理观,还超越了解构主义的真理虚无论。

第三,伽达默尔关于哲学解释学普遍性的观点,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自然及其自然科学的性质,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偏执和自负以及科学主义的局限性,并在自然科学领域,尊重自然,重视生命,珍视传统,理解他者。在对话和互动的基础性,重新构建自己与他者、现实与历史、理论与实践以及社会与自然的关系。

第四,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包含许多洞见,诸如解释活动与游戏、戏剧、历史和对话具有同构性,文本与解释学具有同时性,后来的解释者对于文本解释具有优势性,以及语言具有普遍性等。这些洞见对于我们思考艺术、历史、法律以及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五,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原理,对于法律解释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他对法律解释的分析,例如法律解释的变通性、不完善性以及可预见性等观点,对于构建法律解释学,都具有理论的参考价值。实际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对法学解释理论,已经产生了重要影响。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学,就受到了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影响。另一位美国学者,耶鲁大学教授埃斯克里奇,则运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阐释制定法的解释。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如同任何一种产生广泛影响的理论,也引起了许多争论和批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批评,来自意大利的贝蒂、德国的哈贝马斯和法国的德里达。贝蒂指责伽达默尔放弃了解释的客观性,具有相对主义之嫌。哈贝马斯批评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过分重视传统,对传统的扭曲结构和意识形态,缺乏批评力度。德里达的批评,主要指向伽达默尔解释学中关于对话的观点,认为预设人们在对话中会秉持善意,是一种空想,而把善意作为对话的先决条件,则有形而上学之嫌。上述批评,分别来自20世纪60、70和80年代。贝蒂的观点代表了传统解释学立场;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都属于真理共识论者,他的批评代表了大体相同进路的内部之争;德里达的批评则代表了解构主义的立场。

第一,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解释的历史性强调了传统的重要性。当然,重视传统并非恪守传统,而是强调解释过程的历史连续性。在解释过程中,视域融合包括解释者对文本意义和自己前见的双重反思,因而也包含了对传统的批判。在渐进性历史发展中,这种反思和批判并不显得保守。但是,在人们面对十分不合理传统的情况下,如极权暴政传统或种族歧视传统,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就显得过于保守。

第二,伽达默尔认为,在精神科学的所有领域中,真理的生成方式和原理基本相同。这种观点有助于认知人文社会科学的整体性和不同学科的内在关联。但与此同时,这种观点却掩盖了不同领域的特殊性。在社会和学术研究领域日益分化的今天,这种整体性的范式,不可避免地会忽略不同领域的内容具体性和意义的独特性,从而不利于它们的多元化发展。

第三,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真理的生成虽然并不脱离文本,并受传统约束和解释者处境的限制,但在同一时代中,处于同一处境的不同解释者,在理解同一文本时,由于他们的前见不同,对于文本意义的理解很可能出现分歧,并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在法律解释学中,法官对作为文本的法典、法规或判例的理解就常常会出现分歧,因而对于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的判决意见,以致不得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做出判决。这正是美国最高在判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因此,解释的历史性和传统的共同体性,并无法确保法律解释的结果具有充分的可预见性。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尽管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他的整个解释学原理中闪烁着许多真知灼见,对于我们理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性质,尤其是对于我们理解法律解释的真谛,都具有重要的启示。

五、伽达默尔解释学对改进中国法律解释的启示

(一)借鉴伽达默尔法律解释的几点说明

对于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和法律解释理论的上述梳理、分析和评价,完全从学术学理角度出发。除此之外,我们还希望通过这种研究,借鉴其中的理论精华和学术洞见,改进中国的现行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谈及借鉴伽达默尔的解释理论,为了避免引起误解,我们首先需要做出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和法律解释理论,产生于德国或西方的学术和实践背景,因此有人可能质疑它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我们承认,某些西方的哲学和法律理论,所涉及的内容纯属西方问题,因而并不适用于中国。另一方面,某些西方的哲学和法律理论,虽然产生于西方,但涉及人类社会(尤其是现社会)中共同面临的一些问题,因而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西方。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反思和批判了近代以来一种流行的误导,即把自然科学方法,套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从而导致科学主义泛化的偏颇。他通过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揭示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独特性,即诉诸适当的解释活动,才能发现和生成真理,从而在历史与现实、文本与解释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实现创造性发展。近代以来,西方科学主义泛化的思潮,也对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借鉴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有助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律解释活动,遵循自身的规律,更有效发现和发展真理。

第二,就法律解释而言,历史上存在多种理论和方法。毫无疑问,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理论,只是其中之一。因此,我们并不认为他的解释理论是法律解释的惟一选择。但我们必须承认,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具有更深厚的哲学和实践基础,是迄今为止西方乃至人类解释理论的最前沿成果,代表了人类理解和解释自身活动的最高成就。伽达默尔认为,法律解释是哲学解释学的有效性范例。有鉴于此,中国在发展和改进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借鉴其中的精华和洞见,就显得合情合理。

(二)中国法律解释理论的几个问题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结构和运作方式,受到某些基本法律理论的影响和支配。

在美国,宪法和一般法律,主要由法院来解释。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还行使违宪审查权。由此,立法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英国在19世纪曾经奉行议会主权的原则,但宪法和法律却由法院来解释。20世纪之后,英国已经放弃了议会主权原则。2009年,英国最高法院已从上议院中独立出来,并开始对议会立法行使监督权,有权宣告(declaration)议会的法律与《人权法案》不一致。这种宣告虽然并不导致议会的有关立法无效,但对议会立法权毕竟施加了强有力的限制。在2000年与2009年间,这种宣告已有17次,已经引起了议会的重视,并对一些制定法进行了补救。

(四)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主要问题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根据有关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律解释主要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法律、法令的解释,对于法律、法令的解释,旨在明确或补充条文本身。理论上,这是最具权威的立法解释。但在实践中,一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1.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专门解释宪法,对法律解释权,也很少使用,且主要涉及的是刑法问题;2.立法解释与立法并无明显的界限,实际上补充性立法;3.立法解释仍然停留在抽象层面,可操作性较低,司法机关具体适用时,还需加以具体解释。由此看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存在的意义不大。

第二,根据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出补充规定的,由指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运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种做法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时因地而异,同类案件往往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四)中国法律解释的改革方案

对于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各级法院的具体应用中,进行解释。由此,应取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立法的解释。将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统一交给法院,法院在具体应用这些地方性法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解释,有助于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结合起来,确保个案公正;有助于在不同地区之间做到同案同判,推进整体和普遍的司法公正;有助于更有效维护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运用司法机制,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从而维护全国的法治统一;

第二,加强对行政解释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不同,在执法过程中直接涉及法律的实施,因此,对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者应享有解释权。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具体应用地方性法规时,也应享有解释权。但是,所有行政解释的效力,都必须置于司法监督和审查之下。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解释提出异议,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对行政解释的合宪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政解释与宪法和法律相违,可以宣布该行政解释无效。

2.法院负责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并负责审查地方政府解释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

3.法院有权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并在司法中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所所做出的解释,行使审查权。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再行使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司法解释权。

把法律解释之权主要授予法院,这对法院来说,并不仅仅意味着其地位的提高和权力的增加,而更意味着其责任的加重和功能的强化。这客观上要求法官应加强职业化程度,增强专业化素质,健全司法伦理。当然,这些内容已经超出了本文论述的范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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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 摘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农民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增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律实施效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但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不知法、不懂法、不重法等。而落、促进农https://m.findlaw.cn/lawyers/article/d402231.html
8.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一旦清楚了该制度在做什么,人们就可以决定它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被改进。然而,这里潜藏着一种复杂性,即美国法律制度本身极其复杂。大约有51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在运作(实际上更多),每年要处理数百万的案件。此外,“美国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为了单一目的而创建的静态实体,它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有机的、适应性的过程(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M.php?id=1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