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法律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是在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的共同努力下所取得的最成功和最重要的成果,也是最为著名的一部“标准法典”。它分为11章(Article),以总则(GeneralProvisions)和各分则的形式,对现实中的商事规则和商事惯例进行了归纳和制度层面的架构。它基本消除了各州商法对州际交易因规定不同而造成的障碍,实现了美国商法在州际交易范围内,关于销售、票据、担保、信贷各领域规定的统一(除路易斯安那州之外的49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岛都采纳了这部法典),并为各类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了优良的模式,被美国国内乃至国际商事社会广泛采用和吸收,实现了商法的国际性。

本法名称为统一商法典,涉及下列关于个人财产、合同及其文件的特定商业交易,包括买卖、商业票据、银行押金和托收、信用证、整体交易、仓单、提单、其它权属文件、投资证券和担保交易,包括某些账单、动产文据与合同权利的买卖;在一定条件下向公众告知交易第三方;在涉及该类交易、合同或文件的特定法庭诉讼中规范程序、证据和赔偿金;统一此类法律;和废除不统一的立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适用与主旨

1-101简称本法可被引称为统一商法典。

1-102宗旨;解释规则;协议变更(1)本法应被自由解释使其适用得以促进其基本宗旨和政策。(2)本法的基本宗旨和政策为:(a)简化、阐明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并使其现代化;(b)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惯例、习惯和协议表现的商业实践的继续发展;(c)统一不同司法管辖权之间的法律。(3)本法条文的效力可以通过协议变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者除非本法要求的善意、勤勉、合理和谨慎的义务不能用协议排斥,但当事人可经协议确定履行该义务的标准,如果该标准不是明显不合理。(4)本法某些条款中“除非有相反约定”或相似的字句不意味其他条款的效力不能被(3)款规定的协议变更。(5)除非情况有其他要求,在本法中(a)单数单词包括复数,复数单词也包括单数;(b)阳性单词包括阴性和中性,且在词义允许时,中性单词可指代任何性别。

1-103对法律适用一般原则的补充除非被本法特定条款排除,法律原则和衡平法,包括商人法以及与缔约能力、本人与代理、禁止反言、欺诈、不实陈述、强迫、威胁、错误、破产有关的法律,或者其它生效或不生效原因都可作为本法条款的补充。

1-104默示废止的不能本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旨在统一其适用对象,本法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被后来立法默示废止,如该解释能被合理避免。

1-105本法的地域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1)除非本条之后有特别规定,当一项交易与本州或其它州或国家有合理联系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该州或该其它州或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间的权利义务。若无此约定,则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2)若本法的下列条款之一指定了准据法,则适用该条款且相反协议仅在被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性)许可的程度上才有效:债权人对已售出货物的权利适用第2-402条;银行押金和托收的可适用性适用第4-102条;整体交易条款规定的整体交易适用第6-102条;投资证券的可适用性适用第8-106条;担保交易一章的补缺条款适用第9-103条。

1-106自由实施的救济(1)本法提供的救济应被自由实施,以使受害方最后得以处于另一方当事人仿佛充分履行的良好位置,但是重要的、特别的或应受刑事处罚的损害不能因本法或其它法律规则而被免除。(2)本法宣布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因行为而有强制性,除非宣告该权利或义务的条款规定了特定的或有限的效力。

1-108独立性如本法的任何规定或条款或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为无效,则此种无效不影响本法的其他条款或适用,因此本法的各条款应被宣告为是各自独立的。

1-109章节的标题章节标题也是本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解释的基本定义和原则

1-202第三方文件的初步证据一份文件以适当形式表明其为提单、保险单或保险证、官方测重员或调查员证明、领事发票或其他任何有效或由合同要求的第三人签发的文件将是其自身真实性和可靠性和第三方在该文件中所陈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1-203诚信义务本法调整的所有合同或义务在履行或执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

1-207保留权利下的履行或接受对其权利做出明确保留并且以另一方要求或提供的方式履行或承诺履行或同意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因此侵害其所保留的权利。“不能在法庭提及的”、“被迫的”或类似的词语已足够。

1-208自愿提前的选择权若一条款规定一当事人或对其有利益的继承人可以自愿或因其觉得不安全而提前支付或履行,则该条款应解释为仅在该当事人善意地相信若按原约定进行支付或履行会使其受损的情况下,该当事人才有权这样做。接受提前支付或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缺乏善意的举证责任。

1-209从属义务一义务可从属于承担义务人的另一支付义务,或者一债权人通过其与承担义务人或该承担义务人的另一债权人的协议可以使其权利从属于支付义务。此种从属并不对该普通债权人或从属债权创造担保利益。本条应解释为承认本条制订前的法律并且不是对该法律的修改。

第二编买卖

第一部分简称、一般解释和标的物

2-101简称本编应被知晓,并可被引证为统一商法典货物编。

2-102范围;本编不予适用的特定担保和其他交易除非情况另有要求,本编适用于货物交易;不适用于实质属于担保交易的任何交易,尽管其形式表现为出售或提供销售的未附条件合同,本编也不防碍或废止调整卖方为消费者、农夫或其他任何特定阶层的买卖的成文法。

2-103定义及其索引(1)除非情况另有要求,在本编中(a)“买方”指购买或订立合同购买货物的人。(b)“善意”对于商人而言,是指事实上的诚实和在交易中对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的遵守。(c)货物“收据”指从物理空间而言,对货物的占有。(d)“卖方”指出售或订立合同出售货物的人。(2)适用于本编或适用于在本法以后特定的其他部分的其他定义及其出现的条款为:“接受”2-606条。“银行信用”2-325条。“商人之间”2-104条。“解除”2-106(4)条。“确认信用”2-325条。“遵守合同”2-106条。“买卖合同”2-106条。“”2-712条。“信托”2-403条。“金融机构”2-104条。“预期货物”2-105条。“货物”2-105条。“识别”2-501条。“分期付款合同”2-612条。“信用证”2-325条。“份额”2-105条。“商人”2-104条。“海外”2-323条。“处于卖方地位的人”2-707条。“现时买卖”2-106条。“买卖”2-106条。“需经批准的买卖”2-326条。“买卖或返回”2-326条。“终止”2-106条。

(3)适用于本编的本法其他编的定义:“检验”3-104条。“受托人”7-102条。“委托人”7-102条。“用于消费者的货物”9-909条。“拒付”3-507条。“汇票”3-104条。

(4)此外,第一编所包含的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也可适用于本编。

2-104条关于“商人”;“商人之间”;“金融机构”的定义(1)“商人”指从事这种或那种货物交易的人在其从业中,显示出他具有实践或交易所涉货物所特别要求的知识或技能;或者其所雇佣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或其他具有类似从业知识或技能的中介也表现出上述知识或技能。(2)“金融机构”指银行、金融公司或在普通商务活动中依靠货物或所有权文书获利的其他人或与买方或卖方一起参与一般过程以产生或收集根据买卖合同到期的或主张的支付的其他人,他们购买或支付卖方汇票或从其中获利或仅仅根据卖方汇票要求托收而不论所有权文书是否附于汇票上。“金融机构”也包括介入处于货物卖方和买方地位的人之间的银行或其他人。(2-707)(3)“商人之间”指在任何交易中,其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人的知识或技能。

2-107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根据(1)买卖矿物或相似物(包括油类和汽体)或其结构或实质部分能与不动产分离的物品的合同在本编中是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上述物品能被卖方将其与不动产分开,但是直到分离做出,该旨在当前买卖的合同仅作为一出卖合同而生效,不能作为对土地利益的转移而生效。(2)买卖正在生长的庄稼或附着于不动产且不须造成实质损害即能分离的(1)款未规定的其他物品或木材的合同在本编中都是货物买卖合同,不论合同标的物由买方还是卖方做出分割,即使在缔约时其构成不动产的一部分,在分割做出前,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识别来影响一现时买卖。(3)由调查不动产文书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第三方权利优于本条规定,并且买卖合同可作为转移土地利益的文件而被执行和记录,并将构成将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权利对第三人的通知。

第二部分合同的产生、形成和变更

2-202最终的书面表达:口头证据或传来证据条款若经当事人的确认备忘录一致同意或当事人旨在作为他们协议的最终表达的书面材料中包含了类似条款,则其不可被任何先前协议或口头协议所否定,但可对其做出解释或补充(a)通过交易习惯或贸易惯例(1-205条)或通过履行(2-208条);以及(b)根据与其一致的附加条款,除非法院认为上述书面材料同时还作为协议条款的完全的、唯一的陈述。

2-203无效印章对一份证明买卖合同或发出买或卖货物的要约的书面材料的盖章并不使该材料成为密印文书,而且关于密印文书的法律也不适用于上述合同或要约。

2-208履约的过程或实际解释(1)若买卖合同包含了知晓履约本质的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反复履约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此种履约的机会,则已被接受的或在没有反对下被默许的任何履约过程都与决定协议含义有关。(2)只要是合理的,协议的明示条款、上述任何履约过程和任何交易习惯、贸易惯例应被解释为是相互一致的,但在这种解释是不合理的情况下,明示条款应优于交易习惯和贸易惯例(1-205条)。(3)根据下条关于更改和弃权的规定,上述履约过程应用以显示其与对任何条款的弃权或更改是不一致的。

2-209更改、撤回、弃权(1)在本法中,更改合同的协议无须有约束力的对价。(2)一份规定除非经已签署的书面材料,否则不允许更改或撤回的已签名协议,不能被更改或撤回,但是商人之间除外,上述要求对于一商人提供的表格而言,必须经另一当事人的单独签署。(3)如果经更改的合同符合本法反欺诈法一条(2-201条)所涉及成文法的条款,则上述成文法的规定必须予以适用。(4)尽管对更改或撤回的尝试并不满足本条第(2)款或第(3)款的要求,此种尝试可视为弃权。(5)一个已经做出弃权并影响了合同执行部分的当事人通过另一当事人收到要求任何被放弃的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的合理通知,可以取消其弃权,除非该取消是不公正的,因其实质性地改变了依赖于弃权地形势。

THE END
1.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里所称“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03-04/25/content_316546.htm
2.论提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提单债权关系的准据法一般并不适用于提单物权关系和提单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是我们在解决提单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在以下讨论的提单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序列仅指的是提单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因为几乎所有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都能适用于提单的债权关系,同时由于提单的特殊性,又使得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73251_5401.html
3.法律渊源法律的一般原则[modifier|modifier le wikicode] 法律的一般原则构成一套指导原则,虽然缺乏实在法规则的精确性和详细性,但在法律体系的定位和解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法律适用和发展的指南。它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和道德框架,作为实在法(即正式通过的法律和法规)的基础和依据。这些原则包括公平、正https://baripedia.org/index.php?title=%E6%B3%95%E5%BE%8B%E6%B8%8A%E6%BA%90&oldid=63555
4.论国际法院所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根据1945年旧金山会议通过的《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款(寅)项,“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也被列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一般法律原则”的任务在于防止发生“法律不明”或“不可能裁判”的情况。最初国际联盟于1920年通过的《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列入这项规定,是为了在没有任何条约或惯例可资遵循的情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72f08ede4fe1a8f417769.html?q=C/N
5.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指的是()A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国际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指的是() A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 国际强行法 C 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D 各国之间“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 正确答案 C --- 暂无解析https://m.meizhou.huatu.com/tiku/3903857.html
6.一般法律原则,中文例句,英文例句他否定了所有试图将道德和法律的一般原则建立在经验人性基础之上的作法。 17. Nonetheless, the general rule is that federal laws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 apply equally to Native Americans and their property. 尽管如此,一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联邦法律平等的适用于土著居民和他们的财产之上。 18. Law ishttp://www.dictall.com/st/25/27/2527139F02F.htm
7.如何区分一般法律原则与习惯国际法:基于实在法的视角基于实在法的视角,可以从规范的逻辑结构、识别步骤、适用情形和形成过程四个方面对一般法律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进行区分。从规范的逻辑结构来看,一般法律原则只能以原则的形式出现,具有程度较高的抽象特征;而习惯国际法通常以规则或原则的形式出现。从规范的识别步骤来看,识别一般法律原则首先需要满足"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共有"https://wap.cnki.net/qikan-GJFX202104004.html
8.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在一般的司法审判中,当然直接适用法律规则。只有在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会产生与法律本来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或是违反法律精神作出极端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存在已有规则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法律论证。在追求个案正义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进行https://www.fx361.com/page/2019/0811/5404386.shtml
9.(EC)NO178/2002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Generalprinciples核心提示: 该法规主要内容有: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件的程序。 本法规主要有五大章,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章:http://law.foodmate.net/show-168522.html
10.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到底是个啥?】据了解,《金融稳定法》坚持特别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等部分,以高效处置风险。 春蔚你怎么看 V光计划财经在线观看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到底是个啥?】据了解https://www.iqiyi.com/v_ioaz5xu7w8.html
11.规则原则程序——对法律原则的一个诠释/周成泓摘要: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为了应对法律的局限性。规则与原则的关系是严格规制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我国应当采用规则与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但同时也要在司法中对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程序控制,这是实现从立法中心到司法中心的关键环节。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146
12.2003年7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一)试题3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作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明确规定了如下法律原则,即() A.所有权无限制使用B.过错责任原则 C.契约自由D.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33.从各国的法制实践来看,法律实质推理的方式包括() A.通过法官对法律作目的解释B.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作出判断 https://www.hbzkw.com/exam/20051020210506.html
13.《航空法学》第六章:民用航空双边协定的法律分析《航空法学》第六章:民用航空双边协定的法律分析 一、一般原则 双边民用航空协定的一般原则如下: 1、向旅行公众提供的航空运输便利应与公众对这种运输的要求具有密切关系; 2、两个国家的承运人在本协定所列的任何航线上应享有公 平均等的机会; 3、任何一方政府的航空承运人造经营附件所述干线航班航空时,应考虑到https://news.carnoc.com/list/125/125491.html
14.立法建议范文12篇(全文)规定法律的一般条款,可以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共同组建逻辑之网,以避免“具体决疑式”法律规范可能发生的漏洞、缺失和数目过于庞大的问题。因为具体规则势必导致难以列举穷尽,出现法律漏洞,或条文数目过于庞大,而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可以简化立法,尽量用最简单的条文规定最丰富、最大量的自助行为的内容,通过其概括https://www.99xueshu.com/w/ikeyzdcb08yq.html
15.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法律原则能否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以及如何作为裁判依据在学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运用并不少见。据统计,自1985年至201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各类案件805件,其中适用法律原则的有112件,占公报全部案件的14%左右。公报案例多为疑难案件,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比率相对偏高。相比之下,非疑难案件http://www.cicjc.com.cn/info/1041/15236.htm
16.generalprinciplesoflaw网络一般法律原则;法律一般原则;法律基本原则 网络释义 1. 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general law)为文明各 (寅)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为文明各 国所承认者。 国所承认者。 在第59 … wenku.baidu.com|基于16个网页 2. 法律一般原则 https://cn.bing.com/dict/general-principles-of-law
17.第十一章字义与目的—解释合理观(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制定法与社会生活的矛盾 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社会生活是运动的; 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 立法权与司法权 (基于中国国情) 中国具有法律解释的传统; 需要法律解释来缓解法律的稳定性与体制变革之间的矛盾; (二)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 法律解释一般原则的特点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73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