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适用法条时,遇多法律间存在冲突,如何掌握法律适用规则?规章立法法特别法律师事务所

我们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时常会遇到法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这种“法律冲突”既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也表现为同一法律位阶的法之间在内容规定上的“不一致”。“法律冲突”虽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所不许,但它依然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彻底避免的现象。

当发现“法律冲突”后,通常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予以解决:

一是制定机关自我纠错,可以依法撤回、修改或废止该法律或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二是对制定机关具有监督权的机关对被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措施、决定和命令;三是通过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纠正违宪和违法的法规和规章;四是通过有权机关对法规的裁决,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这些都属于由我国法律所设置的,旨在从根源上最终解决问题的重要机制。

法律适用规则是指,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适法机关如何选择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适用规则其实就是法律规范的选择规则。执法机关(机构)只有按照这些规则去选择和适用法律,才算是符合法治精神,否则,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

一是“高法优于低法”。法律有位阶之分,不同的法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上。一个法所处的法律位阶越高,其法律效力也越高。

根据《立法法》第87-89条规定,我国的法律位阶结构是: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

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第92条第一句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92条第二句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是“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还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适用规则之间在应用中本身也会发生碰撞。这时,又需要有一种其他的适用规则加以解决。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当一个作为“一般法”的“上位法”与一个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就会遇到上述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时,应当优先适用“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之间,更不适用处于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关系。

2.“新法优于旧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当一个作为“旧法”的“上位法”与一个作为“新法”的“下位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就会遇到上述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时,同样应当优先适用“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之间,更不适用处于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关系。

3.“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或者,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时,其实变通法的法律位阶往往要低于被变通法,这时,“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显然与“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发生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优先适用“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因为这一规则本身就是由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之间的碰撞。当“新法”中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必然发生“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种状态时,就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机关裁决。(该文摘自2020年10月28日《学习时报》)

THE END
1.百条法律法规精解守护社会秩序的坚实基石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就像一座座庞大的城墙,维护着每个角落的和谐与稳定。100条法律法规,是这一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法规重要性的六点论述: 法律基础 确立社会秩序的根基。100条法律法规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和人民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456508.html
2.知法懂法与法同行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3 民法典对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哪些 1.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NDcyNzY3Mw==&mid=2247516965&idx=2&sn=79af117e57181fa767a073cd2e878df2&chksm=f89d44a3db8c85e37de63c326c9e54d13b255283f927e7168c960af9add0430bb0afb7ffbe49&scene=27
3.宪法知识200问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1)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人权保障原则、(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5.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http://www.xxzbb.gov.cn/ztzl/lwpf/201812/t20181211_1006038.html
4.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6)C.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些法律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 D.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考察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考点分析】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法的形式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效http://www.yuloo.com/news/219146.shtml
5.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基于此,《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三)关于证据共通原则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8/id/7473049.shtml
6.行政协议(精选五篇)学者吴庚将这种原则分为两种,一种是类推适用,还有一种是将民法规定看作是一般的法律规范直接适用。之所以出现第二种适用现象,主要在于一些民法中规定的法律条例虽然被归类到民法典范中,实际上这些法律条例并不属于民法。准确的说,民法中的一些本不属于民法典范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坚持了私法关系共通适用和公法关系遵守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i5vxws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