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华: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及最新进展

首先为大家介绍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以此为基础,才能对《商标法》四次修订中弥补、完善、扩充性质的内容有更加形象的把握。从《商标法》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以来,我国设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一)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是中国特色商标法律制度的主线。《商标法》实施之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颁布实施,《商标法》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在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宗旨仍有一定的体现。

(二)权利取得的原则

世界各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因使用取得权利和因注册取得权利。中国商标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色:注册产生商标权利是基本主线,在“申请在先”“注册在先”的基础上“兼顾使用”,对已经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随着我们对商标权益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对抢注他人商标、仿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法律禁止,即“禁止抢注”。因此我国的权利取得原则可以概括为“申请在先、注册在先、兼顾使用、禁止抢注”。

(三)保护途径

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在保护途径上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行政与司法并行。行政机关不只管注册,即授予权利,也在行政管理中通过监管注册商标权行使和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保护。在保护商标权益的体制上,司法和行政是并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来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据我了解,通过司法和行政双轨保护的中国模式特点鲜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推荐,希望他们可以像中国一样,发挥国家管理、行政管理的优势。

(四)确权机构

在商标确权方面,我们有行政和司法两个程序,先由行政确权,不服行政机关决定的再由司法机关确权。值得提到的是,商标行政确权接受司法监督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实施的,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终局裁定改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最终权利归属,采取司法两审终审制。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不服一审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五)维权机构

在维护商标专用权方面,行政保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虽然目前法律中机构名称还没有修改,但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已经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延伸过来,原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是现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他们接受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投诉,也在行政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线索,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另外在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处理了大量商标权益纷争。

(六)法律渊源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理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权益纷争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等,构成中国商标法律渊源的主要内容。

(七)《商标法》基本规定

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有几项基本规定,几经修订,要义都是不变的。

1.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言外之意,未注册不受保护,因此想要获得商标权益保护,应当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不允许两个不同的申请人注册的。“类似商品”是一个在商标确权、商标权保护过程中非常专业的词汇,我曾经随机进行过询问,很多企业认为,注册一个商标以后好多产品就可以受到保护了,实际上不然。我们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商标,可以获得商标权保护,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可以注册相同的商标,这一点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全世界都是这样的做法。所以,并不是注册一个商标在所有商品上都可以排斥他人使用、享有权利。比如一个食品厂在食品上注册了某一商标,在服装上就没有该商标权利,别人就可以在服装上注册,分别享有商标权;比如面包上注册了“长城”商标,别人也可以在服装上注册“长城”商标,互不侵权。所以类似商品关系在确定权利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如果想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商标使其不受侵犯,就应该在你有可能使用的商品上尽可能多的将商标分别注册,而不是注册一件就“一劳永逸”。

2.驰名商标的保护

3.注册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

4.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可销售的商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可销售的商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并未明确某一个具体商品,而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来进行明确的。原来药品,主要是人用药,以及烟草制品主要是卷烟、雪茄,不包括烟草,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够上市销售的商品,这一点在《烟草专卖法》和《药品管理法》中都分别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随着《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药品已经不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了。但是医药行业管理部门为了强调和实现药品追溯,有时候是要求你要使用注册商标的。而烟草行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是专控专卖。每个地区都有烟草企业,所以在我们进行行业管理的时候是要求必须注册的。据我了解,烟草专卖局对香烟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非常严格,每年烟厂有生产几箱的具体指标,以及最多拥有几件注册商标的管理规定。每发明或者是生产、研制一种新烟,每注册一个新的商标,就要同时注销一个原来的商标。我们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只有烟草制品,卷烟的那个烟叶不在范围之内。

5.纠纷解决途径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途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日常巡查,发现侵权线索进行处理。另外,权利人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据我了解,经销商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成为商标侵权诉讼的受理法院。但是法律对经销商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如果他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且能够说出合法的供货渠道时,免于处罚。所以如果起诉经销商的话,最好是连带侵权人,他知道他卖的是侵权产品,这才能够构成起诉的条件。

《商标法》经过三次修正,每次修正都对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进行了非常重要的完善,特别是在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增强商标权保护力度、简化商标注册程序等方面做了修正。

(一)第一次修正:1993年2月

1.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值得提到的是,百货零售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纳入我们保护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范畴。所以现在人们看到的家乐福、沃尔玛公司等,实际上都没有在百货零售这个服务类别上享有商标专用权。日本对百货零售服务商标的注册是开放的,但必须要明确你是卖什么百货的,比如卖衣服的在服装销售领域获有专用权,卖鞋的在鞋子销售领域获有专用权。中国迟迟没有放开百货零售服务商标的注册是因为当时进行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研究,中国还有很多地区处于落后的状态,在乡镇、村镇,有很多规模很小的供销社、零售部、小卖部。这些零售部、小卖部都是卖百货的,和现代百货零售概念有非常大的差别,从针头线脑到食品到服装到生产资料到种子都有可能在一个小店儿销售,所以我们发现百货零售服务商标的注册不能放开,一旦放开商标注册申请量就不是现在每年七八百万件了。如果商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的百货零售服务能够有自己的区别性、差异性,可以考虑放开。曾经设想百货零售服务是不是可以先放开某些行业,比如电器行业,像大中电器、国美电器,他们是以卖电器为主的百货服务,通过多年实践,是有这个可能性的。

2.增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1993年改法之前,地名可以注册。改法后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做商标注册,但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北京电视等,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续展继续享有权利。因为我们发现地名商标可以许可别人使用,当许可一个小企业使用的时候,它的产地如果标注一个经济非常发达的地区名称,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比如当时很多被许可人接受上海注册人的许可,最后生产产地标注上海。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看到产地是上海,会觉得产品质量还是不错的。地名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暗示着产品品质,所以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再注册商标。

“公众知晓外国地名”比较复杂,当时改革开放还没有太深入,国人对外国地名没有什么概念,很少有人抢注外国地名,所以法律只规定公众知晓的予以禁止。到现在,公众知晓的地名已经扩大到很大范围了,比如说这个地方发生过重大事件,或者有一个知名篮球俱乐部等等,如果审查员通过查询发现球迷都知道这个地方,就会认为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注册。所以具体执行标准还会随着我们对地名的知晓程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另外有些地名虽然是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但具有第二含义,是可以注册的。比如凤凰县,“凤凰”是传说中的动物,安宁县的“安宁”,大家都认为是表达对内心平静或者环境良好的追求,这些都被认为是具有第二含义。

3.增加不正当注册商标撤销规定

1993年《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可以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规定,完善了原来1983年《商标法》的不足。值得一提的是“毒药”商标的撤销,毒药商标在中国注册的非常早,当时没有撤销程序,所以没有撤销。1993年《商标法》修改加入撤销程序以后,这个商标被撤销了。因为大家都认为毒药是有毒有害的东西,不能用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但是毒药香水的绿瓶子还是挺有名的,它可能在进驻中国市场的时候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翻译。在中国翻译成毒药是不妥当的。这个案例说明当注册商标有社会不良影响的时候,或者是后期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社会不良影响时,是可以提请撤销的。

4.增加商标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5.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二)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

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是在2001年,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必须对一些规定予以完善。

1.增加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

国际上对商标申请注册主体都没有明确限制,只要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而我国的规定是要求申请主体必须是生产企业,并且要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对个体工商户,要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于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当时立法的初衷是只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因为他可以作为许可人,而不一定真正生产,所以立法时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自然人注册商标,并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所以现在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又回归到要求他有能力进行产品的生产或者提供服务。那些有能力有意愿或者预期有可能生产产品的自然人,比如说一项新技术获得了专利,发明人肯定会寻求企业去把专利成果转化,不一定非要自己给它转化成产品,或者农民在没有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由他所在的村集体、村委会开具一个他有多少亩地,他种多少菜的证明,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所以使用意愿是参照他有没有可能提供产品和服务来综合考量的。

2.增加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定

3.增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定,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体系

2001年《商标法》修改,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这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是非常复杂的,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耿爽同志在近期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说到地理标志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本文不展开讨论。

4.明确保护驰名商标

2001年《商标法》修改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畴,在第十三条,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以及如何判断驰名商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对驰名商标保护也加以限制,例如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产品,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能在自己相同、相类似的产品上予以保护,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5.将商标确权纳入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在2001年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终审裁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一个商标是否予以注册所作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因为TRIPS协定要求行政机关要接受司法监督,我国入世也承诺我们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因此2001年《商标法》修改增加了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6.增加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规定

7.增加行政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

(三)第三次修正:2013年8月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主要强化了两方面,一是在程序上更方便当事人,规定更清晰;二是加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打击力度,更好地发挥商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第三次修法在总则中明确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即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遵循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商标法》应有之义。原来一直认为可以不加,因为我们整个《商标法》从头到尾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注册和保护商标权益过程中,发现现有的商标法律条文对有些行为无法规制,有些情况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社会各界就特别期望《商标法》能有一个兜底条款。于是第三次修法在总则部分加入了诚实信用原则。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均认为诚实信用条款不能作为驳回条款直接适用,因此商标行政部门在确权和保护权利的时候,大多是将该条款和其他条款组合使用的。比如针对现在大规模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行为,在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修改之前,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其他具体条款予以驳回的。

2.增加声音商标注册规定

3.将商标注册申请由“一标一类”改为“一标多类”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只有新申请商标可以分割,后续的变更,续展,转让都没有分割制度,所以一标多类使用起来是很麻烦的。当你的新申请涉及三个类别,两个类别有在先权利挡着,另一个没有在先权利障碍的类别可以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分割,如果同意,前面两个类别将被驳回,之后申请人可以请求驳回复审,后一类别可以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及时拿到商标注册证。需要注意的是,分割的那一类是有新编号的,与之后进行注册的编号就不同了。当编号不一样的时候,想举证和之前已编号的申请是一起提交的,会有一点困难。

4.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即网上申请)也在本次改法中进行了规定。原来《商标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1993年开始进行商标网上申请的程序设计,2000年以后推广。商标网上申请是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格式去申报的,并没有那么便利,因为我们要保证数据库的安全。如果通过网上系统申请商标,要向商标局申请电子钥匙,也就是密钥,通过密钥,才能进入商标局数据库递交申请。随着电子系统的不断升级,已有将近20类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办理了,而且网上申请在费用上给予九折优惠。按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变更要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局予以核准的,申请人需缴纳变更费。现在为了降费减税,网上申请商标变更免费,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一种便利。

5.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有些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要求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有些情况却不要求。在判定侵权的时候,2013年《商标法》修改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种侵权行为不要求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后续,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三种情形要求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判断商标的近似、判断商品的类似是一个弹性概念,其判断受各方面的影响,因此“市场混淆误认”成为判定商标侵权的考量因素之一。有人认为,商标侵权,特别是对知名度比较高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当事人恶意模仿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不需要达到“市场混淆误认”。但这仅在个案情况下成立。在商标领域,个案性非常突出,同样的情况不一定会得到同样的处理。在判断商标侵权时,是否存在混淆误认,注册人是否使用,在同类案件中结果也可能会不一样。当然,我们追求案件判断标准的一致性,追求尽量保证同类案件同样处理,但是商标的近似判断和商品的类似判断,确实是非常难把握的。我认为应当追求的是具体案件处理上的公平、公正性。

7.优化商标申请注册程序

(1)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规制恶意异议

商标的异议程序在这次2013年《商标法》修改中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取消了异议复审程序,因异议结果的不同,后续分成了两个不同的主张权利的途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异议人的理由没有得到支持,可以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

作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解决恶意异议泛滥的问题。当时有些人恶意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异议,再拿着异议受理通知找被异议人谈判,如果被异议人给钱,就撤回异议申请。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证。从目前情况看,恶意异议只占异议的极小部分,而且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入了商标局,是否保留异议程序行政两审是我们下一步修改《商标法》、简化程序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专利法》一开始将异议程序改为异议后置,后来为进一步简化程序,直接取消了异议程序。我们在进行《商标法》全面修订的时候,也考虑了取消商标异议程序的可能性。但考虑再三,我们认为尚不具备取消异议制度的条件。因为专利技术性强,他人想提异议是很困难的,而提起商标异议是非常简单的。此外,商标的异议程序能够起到社会监督和申请人自我纠正的作用,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抢注商标或抢注公共资源等行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及时阻止。所以从法律程序设置来讲,商标异议程序还是有保留必要性的。

(2)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

《商标法》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当商标局认为需要就申请商标的设计意图及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说明时,商标局会发出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由商标局主动发起,但并不是每一个商标申请都会发出审查意见书。如果商标局不打算给予商标初步审定的话,一般不会发放审查意见书。因此答复审查意见书是争取权益非常好的方式。如果接到了审查意见书要好好地把握,把商标局要求说明的情况阐述清楚,内容填写完备,以便审查意见书递交后能说服审查员对申请诉求予以支持。

(3)规定商标审限及后续救济

2013年《商标法》修改对商标的注册审理周期进行了限定,规定商标审理有9到12个月、最长可延至18个月的审限规定。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时,往往不等后期权利救济结果就快速做出决定,导致了一些不稳定的权利状态。举例来说,现在为了便利当事人,提质增效,商标新注册申请审查时限已经压缩到五个半月,远远低于法定审限,驳回和驳回复审决定都作出的很快。审查员引证了一个在先权利,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与该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审查员就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该引证商标已经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了撤销,在驳回复审中仍不等待引证商标撤销结果,会继续驳回。如果此时引证商标被撤销了,之前的驳回和驳回复审理由都不成立了,申请人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将这种情况叫做情势变更。法院审理时发现引证商标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就会判决撤销原决定返回商标局重审。

值得一提的是,只有中国《商标法》对审查时限有明确规定,其他各国国内商标法都没有。马德里协定和协定议定书有12个月和18个月的审理时限规定。

(4)区分撤销与无效宣告程序

原来《商标法》对商标的撤销采取广义理解,没有单独规定注册商标的无效,当事人不使用要撤销,使用不当要撤销,因商标丧失了区别意义成为公知领域的东西也是撤销。2013年《商标法》修改区分了商标的撤销和无效程序。因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的,以及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以撤销程序为主,其他大多采用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

为使《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4月23日《商标法》特别修正共涉及6条。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在第四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是两个并列的条件。在没有防御商标注册体系的情况下,要求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防御性注册行为不属于本次修正予以打击的范围。但实际上这些防御性注册行为同样造成注册量无谓扩大,浪费行政资源,加重企业负担。我想,随着对高知名度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趋于完善,商标权利人就不再需要注册自己不用的类别,承担额外的防御注册的负担了。随着我们加强商标的保护力度,突出商标不使用就不保护的法律后果,防御性的注册还是越少越好。目前,商标局正在围绕第四条的判断制订更为具体的审查规程。

(二)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这次特别修正还针对商标专用权保护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并且要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市场监管部门承接了原工商部门的执法职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没收和销毁。对没收销毁的侵权物品,有利用价值的也是在去除标识以后用于公益事业,比如说扶贫、养老等。去除不了的则进行销毁,包括焚烧、填埋等,但肯定不会再进入流通领域。像力士洗衣皂可以进行回炉,肥皂融化重新加工后没有商标的肥皂是可以再利用的。

同时,本次《商标法》修改加大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下面我想讲讲关于商标代理的问题。目前,商标代理公司数量非常多,截止到2019年11月,已备案的代理机构已经有45279家,其中律师事务所9630家。但据了解,真正非常活跃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只有6000家左右。其他的几万家代理机构,有的一年都没有一件商标代理业务。有的代理机构还存在违法代理、恶意申请、与申请人勾结抢注他人商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认为他们可能并不是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抢注,而是通过开办公司,变相地以公司名义进行注册。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只能在其所从事的法律咨询服务类别注册自己的商标,其他类别不允许代理机构注册。而现在注册公司十分便捷,一天就可以拿营业执照,然后就可以用公司的名义去注册商标。因此有些代理机构会以开办的公司名义来变相抢注商标。相对来说,专利代理机构要少很多,仅有2649家。从事专利业务需要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而且专利代理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不是所有的事务所都能递交专利申请。

下一步我们期望通过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对资质好、信誉优良的代理机构进行推荐,对有劣迹的、受过处理的代理机构,则通过我们的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依法进行惩处。

(一)商标代理机构的沿革

2013年《商标法》修改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规定。商标与专利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商标注册和管理一直是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权力。从商标法律制度建立之初,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管理商标权的重要部门。1991年之前商标注册是核准制,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通过其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向省级工商局递交注册申请,之后由省级工商局将申请递交商标局,最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因此工商局承担着大量的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任务。此外,引导商标使用人积极注册商标也是工商局的工作。那时候工商局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引导鼓励注册,二是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1991年国家开始推行商标代理制度,原来负责核准注册的同志们,转向商标代理所,继续代理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导致有人认为,这些商标代理所挂靠在工商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是不合适的。因此,改革伊始的管办脱钩—管理者和办理者的职能不能集于一身,逐步将商标代理所由挂靠在工商局转为社会上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直到1995年,全国范围内至少每个省成立一家商标代理所。原来工商局核转商标注册申请的工作人员完成了身份转换,成为商标代理人。这些商标代理所全部成为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2003年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取消。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既可以找商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自己直接向商标局递交申请。由于没有资格审查的制约,设立商标代理机构非常简单,只要有三个人、固定的场所及账号,就可以成立事务所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曾经出现代理机构虚假递交材料、卷款逃跑的情况,以及假冒其他代理机构名义、游说申请人多注册、收取过高代理费等行为,造成了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提到议事日程。在没有商标代理人资质审查的前提下,我们要求所有从事商标代理的机构必须进行企业营业登记,纳入企业信誉监管系统。

随着商标代理队伍的逐渐壮大,律师事务所也增加了商标代理业务。司法部认为,律师事务所是有专业人才队伍的法律服务机构,他们有进行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因此商标局和司法部进行沟通后,把一部分有意愿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转成了可以进行商标代理的律所。

(二)代理行为的监管及面临的问题

《商标法》关于代理机构的规定非常严格。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些很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证据问题,现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很便宜,有些商标事务所甚至先免费代理,后期再增加收费。如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向委托人收费,委托人不交费的就扣押注册证,而这种情况下证据收集可能是挺大的难题。所以我们希望行业自律组织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委托人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委托人不举报、不举证的话,监管部门很难发现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我认为接下来的工作方向应该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升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每年通过商标协会的平台进行培训,或是由商标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设培训班来介绍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以便让代理机构了解并遵循。二是信息公开也是我们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管的一个渠道。当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事务所商标代理行为等更加公开透明的时候,一些违法行为也会暴露在阳光之下,更容易被发现和处理。商标局正在大力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社会的广泛监督,发现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并及时加以处理。三是严格执法。2019年《商标法》修改,加重了对代理行为的处罚,希望通过加强执法监管提升商标代理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更有效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总结

商标申请量这几年呈爆发式增长,去年达到了七百多万件,今年预计要突破八百万件。我个人认为,很多注册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应该降低商标申请数量,提升申请质量,和专利提质增效是一个概念,即鼓励高颜值申请,把商标实际使用作为申请的主要目的。

我期望各位能够呼吁提升知识产权价值。通常当你获取某一权利很不容易的时候,才会更注重保护这项权利。在此呼吁大家一起摇旗呐喊:知识产权很重要,知识产权价值很昂贵,知识产权的获取应该付诸更多的精力和财力。

THE END
1.法学案例范文12篇(全文)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87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所著并供他学生使用的契约法案例教科书中, 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 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 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 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 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 并已经被广泛采用。 (1)https://www.99xueshu.com/w/ikeysj8rkcef.html
2.法治典型案例(精选6篇)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镇政府最终决定诉诸法律。2014年8月,长沙县福临镇政府以合同违约为由向长沙县法院起诉张某等7名领取了较大金额补贴却违约的养殖户。8月26日,长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系列案件的第一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与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确定:张某在五天内拆除超面猪栏,降低养殖头数,而且此后不得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283g46n.html
3.法律界专家齐聚顾雏军案,称其为错案冤案以顾雏军案作为一个标志,顾雏军被抓,被四个罪名起诉,被三个罪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作为一个开端随后发生了一些其他的企业连续被打击这样一个现象。所以顾雏军案子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个在企业家报上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报道,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前国进民退标志性的案件。这个案子现在是经过顾雏军出狱之后,顾雏军坐了七年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dai/2014/03/315159.html
4.江苏高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在审查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综合重点审查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即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原告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审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时,对于地理标志相关案件,一个重要的利益衡量在于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的风险。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是以地理标志为依托而http://www.yntrademark.cn/nd.jsp?id=335
5.《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完结)(我的真朋友)剧评《我的真朋友》已经有部分片花出来了,从片花中可以看出本剧剧情还是有部分聚焦在了房子问题上,男女主演也均是房屋中介销售人员,基于现实生活中有关房屋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虽然不知道本剧可以有多深入的探讨,但想必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相关问题,所以下面想和大家交流一下剧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有错误,请第一时间指正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0186367
6.国际法学19春在线作业20001不能请求或享受庇护权的犯罪行为有9.“区域”开发造成的污染,由( )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 A.开发申请国 B.国际海底管理局 C.国际法委员会 D.企业所属国 答案: 10.使馆馆长的等级由 . A.联合国秘书长决定 B.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协商决定 C.派遣国决定 https://blog.csdn.net/aopeng100/article/details/10395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