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访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4日是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日。30年前的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表决。到会的3040名代表,以赞成票3037张、弃权票3张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现行宪法。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当年曾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了现行宪法的起草工作。此后,他长期工作在立法一线,并参与了第一个和第四个宪法修正案的研究、起草。

30年后的12月4日,杨景宇就现行宪法的制定与宪法的实施,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他满怀深情地指出:“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现行宪法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的一部好宪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

采访是从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开始的。

杨景宇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从地位看,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就宪法、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来说,社会实际是母亲,宪法、法律是子女。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

第三,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全国各族人民”当然包括作为人民组成部分的共产党员。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3年来,除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形式上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并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它的基础是1954年宪法。”杨景宇介绍,现行宪法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说它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

杨景宇解释说,这是因为,1954年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贯彻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一部好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严重问题;1978年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严重缺陷。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杨景宇回忆,为了使新宪法真正能够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邓小平同志从宪法修改工作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必须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同志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1981年10月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会议上,专门就如何做好宪法修改工作讲了四条意见,可以说是指导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好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没有柱子,房子就盖不起来。

第二,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修改宪法的根据,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实际,二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要“洋为中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合我国需要的有用、有益的东西。

第三,只规定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要尽可能地把全国各方面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新宪法能够起到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健康、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四,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长时期的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当然,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杨景宇指出,这四条指导原则,可以说是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的“纲”。彭真同志强调:修改宪法,“在纲不在目”,“在要不在繁”,“只管战略,不管战役”。牢牢把握住“纲”,正确处理修改宪法过程中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作出科学的、明确的规定,解决我们国家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这样容易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同意,不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也有利于保持宪法稳定,以后可以对宪法个别条款作修改,不再从头到尾重写、全改。

现行宪法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在此期间宪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民讨论四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整个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扬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

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并获通过。

“新宪法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杨景宇指出,这样制定出来的新宪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全国人民普遍反映,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宪法。

“对现行宪法所作的四次修改,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

“宪法具有稳定与变革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杨景宇指出,所谓稳定,就是宪法在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所确定的基本内容是不能改变的,如果改变这些东西,否定它,取消它,国家就要变质,人民就要遭殃。同时,实践没有止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30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修改宪法,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方式杨景宇介绍,1988年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研究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对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有5条,对宪法条文部分的修改有26条。

杨景宇认为,对宪法所作的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也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宪法的稳定,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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