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积极构建川渝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4月20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和两省(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线上“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四方共话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川渝两地司法行政务实合作,共同打造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高地,为成渝地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贡献更强力量。
会上,四川高院、重庆高院相继发布两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围绕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等工作,全面介绍了四川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两地高院与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并就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的领导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四川高院民三庭庭长杨丽发布了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二级巡视员郭清发布了2022年四川省川渝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四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公平竞争和乡村振兴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我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国家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成渝地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022年,四川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重要职能作用,通过强化诉源治理、智慧审判等方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全省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一)案件总体情况
2022年,四川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472件,审结21469件,受理和审结案件数与2021年基本持平,结案率为91.47%。
图12018—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情况
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604件,审结18874件;受理民事二审案件2696件,审结2443件;受理民事再审案件(不含申诉)7件,审结2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24件,审结113件;受理刑事二审案件28件,审结24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2件,审结12件。
表1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1.民事案件数量多年来首次出现拐点,诉源治理成效初显。2018—2021年四川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8427件、11432件、16719件、23347件,增幅分别为69.05%、35.66%、46.25%、39.64%。四川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力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和诉前调解工作,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2022年,四川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307件,审结21319件,同比分别下降0.17%和1.53%,结案率为91.47%。
图22018—2022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情况
2.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幅明显下降,但占比仍然高居首位。2018—2021年,四川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3939件、6015件、10268件、15990件,同比上升分别为60.32%、52.71%、70.71%、55.73%,占比分别为46.74%、52.62%、61.42%、68.48%;2022年,四川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为16229件,同比上升1.49%,占比为69.63%,该类案件的增幅明显下降,但占比从2019年的五成逐年提升至近七成,仍居首位。另外,受理商标权纠纷案件4451件,占19.10%,同比下降10.77%;专利权纠纷案件1259件,占5.40%,同比上升12.2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567件,占2.43%,与上年持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324件,占1.39%,同比上升45.95%;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11件,占1.33%,同比上升2.30%;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24件,占0.10%,同比下降25%;其他纠纷案件142件,占0.61%。
表2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情况
图3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
3.刑事行政案件数量较为平稳,以涉商标类案件为主。2018—2021年,四川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79件、200件、139件、128件;2022年,四川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53件,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在连续两年减少后小幅回升。2018—2021年,四川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12件、4件、9件、6件;2022年,四川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2件,行政案件受理数量持续处于低位运行状态。在刑事案件中,涉商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74件,占48.3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59件,占38.5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3件,占1.96%;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7件,占4.58%;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0件,占6.54%。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全部为涉商标案件。
图42018—2022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理情况
图52018—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受理情况
图62022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型
(二)裁判导向
1.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和刑事制裁的震慑作用,重拳惩治仿冒、搭便车等违法犯罪现象,切实彰显人民法院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擦亮“川字号”产业金字招牌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在方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依法判处生产假冒“谭鸭血”注册商标的火锅底料、油料,并销售至多地的被告人方伟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有效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高发频发态势。
2.依法界定商标权利边界。以“青花椒”商标维权案为“小切口”,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依法维护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庭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有效维护商标使用秩序,明确商标权利边界,保护正当使用和诚信经营。该案连续两年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入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活动,并入选“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青花椒”商标维权案
3.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准确把握竞争政策,妥善审理垄断、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惩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厉制裁恶意抢注商标及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涉“金蝶”注册商标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严厉打击“刷单炒信”、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口碑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诱导虚高点评“刷单炒信”案,入选全国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咪咕音乐案”入选《中国音乐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位居音乐产业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4.全面保障科技自立自强。妥善审理技术类纠纷,激励科技创新,服务种业振兴。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多起涉5G通信、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典型案例,不断加强专精特新高标准权利保护。2022年,该庭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546件,审结371件,依法保障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四川高院提级审理1件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该案系四川高院提级审理的首案,并组织成都市花卉协会等派员旁听庭审,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有效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6.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发挥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及时明确法律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新津县起福副食店诉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中,全面审查商标侵权处罚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适当,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有效增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合力。
二、不断深化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四川法院以深化改革为统领,通过制度改革和技术创新,持续构建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持续强化科技成果运用
四川法院积极应用“四川移动微法院”、在线庭审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完成网上立案、出庭、调解等工作,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2022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线上立案11020件,线上开庭2795件,有效解决疫情期间当事人出庭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全面推行知识产权诉讼文书电子送达。2022年1月19日电子送达“青花椒”商标案二审判决书,系全省法院依法电子送达的首份裁判文书。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结合知识产权“快审机制”运行特点,依托“蓉易诉e平台”,设计建设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智能化系统“蓉知·蓉智”系统,让公平在线上守护、正义在云端加速。
(二)持续深化审判模式改革
四川法院持续构建“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以专业化审判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质量、效率、效果,使法院实现正义的方式更加高效、途径更加便捷。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出台《关于调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下沉到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确保每一个市(州)至少有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为在基层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推进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占总数50.81%,同比上升16.84个百分点,中院和高院受理数占比减少至40.34%和8.85%,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金字塔”格局逐步形成。
(三)持续优化审判工作机制
四川法院深入开展繁简分流改革,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首创难案团队、普案团队、简案团队“三团”并进的审判团队新模式,促进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探索构建“技术事实查明中心”,引入“实物证据3D建模系统”“技术调查官流动站”,破解知识产权举证难题,有效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在中德(蒲江)产业新城、温江医学城、邛崃种业园区、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等地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更加高效便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建设“三个一体保护”司法工作新机制,持续输出精准、专业、全域司法服务,赋能创新发展,被《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
三、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司法保护只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四川法院注重沟通协调,不断建立、完善、落实协同保护机制,持续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奏响知识产权保护“大合唱”。
(一)全力建设知识产权双城保护圈,强化跨地区保护
四川高院深入落实与重庆高院、四川省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的《关于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推动六项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合作机制落地落实。一是两地高院连续三年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二是两地高院联合调研,共同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形成《关于宾馆、酒店等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的会议纪要》,有效统一了两地涉及宾馆、酒店等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的裁判标准。三是两地高院首次与两地省(市)检察院共同举办“2022年川渝法检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业务培训班”,川渝两地的法官、检察官在云上同堂培训,共同提升办案能力,推动川渝两地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四是两地高院联合举办“2022川渝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成都中院与重庆一中院联合举办“司法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法官论坛(知产专场)”,会议分别聚焦“不正当竞争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问题与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热点问题,精准对接双城经济圈司法需求,有效推动川渝知识产权司法一体化保护。
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典型案例
川渝两地高院、检察院联合举办川渝法检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业务培训班
(二)合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强化非诉讼保护
四川高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关于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办法(试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推动多元解纷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成都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确认的全省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案件,入选“川渝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认真落实《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成都、泸州、甘孜、巴中、广安等法院持续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等工作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多渠道、多途径、多方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2022年,四川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363件,调解、撤诉率达到48.6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得以持续体现。
图72018—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情况
(三)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强化多部门保护
四、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四川法院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形式,积极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首次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2年3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四川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情况(2019—2021年)》(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全面介绍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意识、维护竞争资源、参与诉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川高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二)加强司法公开,形成以案释法的“品牌效应”
(三)延伸审判职能,护航创新发展
四川高院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代表委员专项联络活动
五、锻造忠诚干净担当队伍
四川法院推进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配齐配强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高、具备理工科背景的法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目前,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共502人,其中本科学历占66.9%,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占26.1%,队伍知识结构、年龄层次等不断优化。坚持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加强“知力量”党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2022年,四川法院有1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1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十佳庭审”,4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全省法院优秀庭审”,2名知识产权法官被评为“全省法院庭审标兵”,1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入选“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3名知识产权法官入选“全省100名优秀女法官”。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四川现代化建设开局起步的重要之年。四川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的结合点、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回应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司法需求,增强创新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为成渝地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贡献更强司法力量。
目录
一、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沈鸿羽、沈飏、樊晓伟与绵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元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天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鲁君、罗罡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三、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昊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麦禾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高山、长沙朗越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般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友源、鲁有进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成都爱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雯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七、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东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广通机械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新津县起福副食店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九、袁克贵、曹晓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十、陈清怀、胡太祥、王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何拥东、蒲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16号]
【基本案情】
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音乐公司)通过migu.cn、咪咕音乐App提供数字音乐服务。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音乐公司)通过xiami.com、虾米音乐App提供数字音乐服务。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为虾米音乐App的开发者。虾米音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针对咪咕音乐公司曲库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设链,并通过H5页面播放该被盗链的歌曲,用户通过虾米音乐App即可自主搜索、消费该数字音乐服务。咪咕音乐公司遂以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知民终866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523号]
本案涉及种植无性繁殖品种行为的侵权判断问题。法院依法认定被诉行为属于生产、繁殖行为并构成侵权后,考虑到种植的涉案果树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侵权人铲除涉案果树将不利于经济发展,且损失较大等客观现实,支持品种权人以给付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代替停止侵权的请求,既有效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多年生果树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192号]
本案系涉及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对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参考意义。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妨碍、破坏他人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因素,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案判赔金额较高,不仅有力打击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同时对网络灰黑产业的治理也起到了教育、规范、引导作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950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906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颜网络公司所主张的267条客户信息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秘密。李雯实施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爱颜网络公司的经营秘密。法院判决李雯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颜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本案系员工离职后披露、使用原单位经营信息从而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厘清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信息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以及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判决既有效保护了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投入运营成本获取的能够带来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又有力打击了不劳而获、攫取他人经营秘密获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6知民初137号]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阳东方电气公司未经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引人误认为其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混淆行为。德阳东方电气公司与广通机械厂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德阳东方电气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判决德阳东方电气公司、广通机械厂共同赔偿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知行终1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新津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起福副食店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起福副食店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法院自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以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在维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统一性方面持续发力。本案中,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职能,在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及处罚幅度等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增强司法、行政保护合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终15号]
本案涉及正品旧货手机翻新行为的认定。近年来,二手手机市场日益成为侵权产品的高发地,翻新机不仅引发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也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犯罪。本案从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内涵外延及适用边界、商标法原理、社会保护法益、刑法规制必要性等角度,认定翻新机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旧手机翻新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混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的识别、质保等功能,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刑法规制必要性。本案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7刑初12号]
诉讼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陈清怀、胡太祥、王华、何拥东、蒲勇均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1.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川渝三市(区)跨区域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案
2.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梁平柚LIANGPINGYOU”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3.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嘉陵”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4.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自由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5.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配送中心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6.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7.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双向弯曲波纹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8.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9.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瓷砖(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10.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岳池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1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川渝三市(区)跨区域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杜某是名称为“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35026.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罗某、重庆市荣昌区某藤艺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请求人所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藤椅,损害其合法权益,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两局分别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该藤椅是师傅按照短视频平台上的外观样式纯手工生产,且因该藤椅销售状况不佳,已停产,无主观恶意侵权行为。
案件受理后,由于专利权人、制造商、销售商三方处在不同的市(区),使得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向四川省宜宾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案件情况,启动川渝协作案件联办机制,开展跨区域案件研判,创造性地提出从专利权人到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全链条开展追溯,组织三地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研判,对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合并审理,实现了同一专利侵权案件多环节联动,统一侵权判定标准,缩短维权周期。
由于三方分居三地,受疫情影响,线下办理存在困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2022年4月22日,三地知识产权局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主持三方调解,一次性解决三方调解诉求,顺利达成共识,分别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随后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案例2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梁平柚LIANGPINGYOU”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7689572号“梁平柚LIANGPINGYOU”为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注册在第31类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2月21日至2030年2月20日。
2023年2月2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市中正在销售的柚子,涉嫌侵犯“梁平柚LIANGPINGYOU”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柚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嘉陵”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四轮车12辆;2.没收违法所得10509元;3.罚款40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将注册商标通过变形使用达到“傍名牌”目的的商标侵权行为。针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多方出击,跨区域执法协同,通过与涉案电动车厂家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被侵权注册商标权利人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协作合力,有力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自由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276968号“自由点”商标为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第5类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4月2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权利人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中江县某天地超市”“中江县辑庆镇某生活超市”销售的卫生巾侵犯其“自由点”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共查获侵犯“自由点”注册商标专用权卫生巾59包。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36包;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0元。对成都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23包;2.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3.罚款10000元。
“自由点”商标是《川渝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重点商标之一,办案单位与重庆的商标权人开展了紧密协作,对重庆的知名品牌予以重点保护,体现了川渝知识产权一体保护的战略意义。同时该案案发地和权利人分涉川渝两地,当事人涉及德阳、成都两地,为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办案单位通过跨区域案件查办,追查销售渠道,深挖生产源头,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配送中心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1月29日,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仪陇县某食品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食品配送中心在售的滋特美嘴乐多成长型乳饮品产品及外包装上标识有“本产品已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432059.8”字样,经检索,该专利权于2019年9月2日终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12月29日分两次从湖北某食品公司购进滋特美嘴乐多成长型乳饮品(规格:净含量208ml×20瓶每件)300件;滋特美嘴乐多成长型乳饮品(规格:净含量125ml×20瓶每件)300件,厂家搭赠该规格的乳饮品400件。产品购回后,当事人明知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终止,仍继续对外批发销售。批发对象为仪陇县辖区各食品经营店。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批发销售了826件,剩余的上述174件产品被依法扣押。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62.00元,罚款10386.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实现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追溯打击违法行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将涉湖北省违法企业的案件线索移送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依法进行了处理。
本案中,厂家、经销商为了追求销量,通过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包装”宣传自己的产品,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品牌产生了误解,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案通过全链条溯源办理,向经营者普及了专利保护常识,营造了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2014年至今,朱某五等人在浙江购买五粮液、五粮春、舍得、国窖1573、茅台、剑南春等名酒包装材料、防伪标识等,在成都、安岳等地购买五粮醇、绵竹大曲、泸州老窖头曲、茅台王子酒等作为基酒,在安岳县土地沟农贸市场租用居民住房作隐蔽生产、存储窝点,非法将五粮醇翻装为五粮液或五粮春,将绵竹大曲翻装成舍得或剑南春,将泸州老窖头曲翻装成国窖1573,将茅台王子酒或者茅台迎宾酒翻装成飞天茅台酒,使用摩托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运输假冒名酒,通过吴某利、唐某、胡某蓉等人将假冒名酒销售至安岳等地,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朱某五等3人以低端白酒灌装成高端白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吴某利等5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案中,从生产到销售终端的全链条制售假冒名优白酒案件,窝点隐蔽。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办理此类案件的重难点主要在于摸排当事人的运输轨迹、资金流向及生产窝点,摸清制假售假团伙内部组织分工,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周密部署,一举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形成保护合力,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7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双向弯曲波纹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广东某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双向弯曲波纹管”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560068.5)的专利权人。
2022年7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被请求人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其专利相同的双高筋增强聚乙烯(HDPE)缠绕管,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内江局)提出裁决请求。
内江局立案后,将请求人与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按属地管辖原则移送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川渝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跨区域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互认等执法协作,通过证据移送、信息共享等合作,共同办理该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内江局认为被请求人使用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
本案在推进川渝两地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对进一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建设以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具有典型意义。并借此契机,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订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协议》,制定了两地专利案件证据互认、统一办理标准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川渝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8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727229号“舍得”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6日。
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400.00元;2.罚款128033.00元。由于射洪市公安局查获的侵权白酒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不再予以没收处理。
本案为行刑衔接、部门协作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强化协作,从侵权源头到销售售假环节,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准确适用法律,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9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瓷砖(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罗某是“瓷砖(二)”(专利号:ZL202130765656.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2年9月7日,罗某以被请求人夹江县某瓷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乐山局)请求行政裁决。
请求人称2022年4月起,被请求人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开始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脚线砖,有销售人员朋友圈截图以及聊天截图为证。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于2022年4月开始生产涉嫌侵权的脚线砖,并通过销售人员在朋友圈许诺销售、在公司展厅摆放实物等方式进行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瓷砖,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比对,二者没有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因证据不足,抗辩理由不成立。
乐山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认定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编号为1807、1809、1810的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成立,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专利侵权产品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地处四川、江西和重庆三地,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方便群众,乐山局打破地域限制,采用在线方式对该案进行远程审理,及时、高效处理纠纷,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0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岳池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10603058商标“岳池米粉”是岳池县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26日注册在第30类“方便食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1月6日。
2022年3月1日,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南充市高坪区某米粉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岳池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
南充某包装有限公司和南充市某塑料包装厂擅自制造“岳池米粉”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另案处理。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存于“岳池米粉”字样的塑料编织袋的干米粉19袋共570斤;2、没收印有“岳池米粉”字样的空白包装袋10000个,印有“岳池米粉”字样的空白编织袋815个;3、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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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上海三中院与市检三分院联合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