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不足及对策你知多少

当前缺乏在军民融合发展领域起统帅作用、全面规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这导致军民融合发展的管理体制与决策协调机制没有明确,军民融合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布局和国防核心能力建设等重大问题缺乏法律保障。

部分法规内容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形势要求

部分法规制定年代较早,内容严重滞后。以1978年颁布的《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为例,其中一些内容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产物。

目前,铁路已实现政企分离,交通市场化改革日益完善,而低价军运制度和原有的军代表体制,造成国防交通动员难度越来越大,影响了国防交通效率,如铁路军事输送每天仅800千米左右,远远落后于目前铁路平均客货运时速。

又如1987年的《水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和《铁路军事运输付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军运人员和物资的费用较商运低20%~50%,且均延后给付,严重影响了交通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利益。

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只有军工集团能够享受国家军工科研保障条件建设投资,大多数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难以享受同等待遇。军工单位生产的军品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口单位生产军品,只对11类特定产品在总装环节免征增值税。

部分军民融合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在网络空间,仅有4部法律层次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范民事领域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共7条,规定危害计算机系统,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共12条,规定建立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等;《网络信息安全法》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络空间领域军民融合的规定并不多,无法适应网络空间复杂严峻形势和迅猛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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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管部门共话金融法治建设加强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履职首先,加强金融法治工作的统筹,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金融领域的立法顶层设计,统筹立法规划,提升金融立法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特别是要加强对于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立法工作协调。其次,需要加快弥补法律空白。再次,呼吁增加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希望坚持穿透原则,将金融机构的股东和实控人等纳入监管范围https://wap.eastmoney.com/a/202311112901267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