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方向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专业方向,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一个引子:"实践的内在参与者的视角"

然而,在讨论法律语言的发展方向的时候,我们常常会忽略这样一个带有前提性质的问题:法律语言中的"法律"是什么?

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提出过"实践的内在参与者的视角"的观点,其大致意思就是我们往往是以外在的观点来看待法律问题,然而实际上内在的实践的观点才是关键。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概念其实是非常容易被我们忽略的,比如我们会说:"在中国,法律越来越重要",在这里,法律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其实是不会去深究的,而是往往以一种感性的方式在使用这个概念,大家达成了一种微妙的默契;然而,当我们说:"法律在立法文件中","法律在法官头脑中"等句子时,我们往往便会有这样的疑问:什么样的法律才会存在立法文件中?法官脑袋里有的是什么法律?既然法官脑袋里有法律,那么律师呢?法学家呢?我们普通百姓呢?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其中最核心问题的便是这里的法律到底指的是什么?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概念是需要探讨的,而只有在不断地实践性地以内在参与者的视角去探讨,法律的概念才会明确。

因此,我们在谈论法律语言的发展方向时,首先也必须明确我们是在什么层面上去谈这个"法律",抑或"法律语言"。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局限在"法律文件"这个维度,亦即书面的范畴。之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人坚持法律语言要通俗化,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看不懂法条和司法文书,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个层面去探讨法律语言的发展方向。

个人认为,法律语言的发展要符合专业化的特点,这是无论如何都要坚持的,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此加以论述。

二.法律语言的特点决定其要专业化

我们知道,语言是随着社会的分化而分化的①,而分化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方言的形成,总体上说,方言可分为地域方言和社会方言,地域方言很容易理解,在此便不再赘述。所谓社会方言,就是社会内部不同年龄,性别,职业,阶级,阶层的人们在语言使用上表现出来的一些变异,是言语社团的一种标志②。法律语言便是一种社会方言,因此其便有自身的区别于现代汉语共同语的的特点,那么法律语言什么特点呢?

归纳其起来主要有四个:准确严谨,简明凝练,规范严整,朴实庄重③

准确严谨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解释单一,防止语言的歧义。而现代汉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一词多义,这就使得法律语言必须做出改变。例如,"法治"和"法制","权利"和"权力"这两组相对应的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将之混淆甚至不加区分,然而在法律语言的层面上,它们是有巨大的差异的。比较"法治"和"法制"这两个概念。"法治",是指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的理论,方略,原则和制度,其强调的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国家提出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其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这种解释是描述性的,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另一种含义是国家依照民主原则,把人民管理国家的各项权利制度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④。可见,在法律语言层面,两者是有很大不同的。

简明凝练要求法律语言言简意赅,切忌冗长繁杂。日常生活中,为了表明一个概念的含义或者是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往往会运用大量的词汇和句子,然而法律语言基于其经济性的特点,只能将法律概念在最大程度上进行简化,得到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例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其含义为: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非恶意(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地受让动产不动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进行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便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不能依出让人无权处分而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一种制度。显然,仅从字面上我们是无从知晓这个法律概念的含义的,但就此而否定这个概念,而用如上所述的大量文字去表达这个概念,又是极不经济的,毕竟我们需要的是一部法律而非一本小说。

规范严整要求法律语言整齐划一,篇章用语程式化,其重要的体现便是法律术语中四字词语的大量出现,比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表见,意思自治,善意取得等等,试想如果每个词都用普通语言表达的话,那无疑会打破这种整齐划一的状态,同时也违背了上面提到的简明凝练的要求

朴实庄重要求法律语言不能带任何感彩,不能夸饰造作,要与俗语土语,黑语暗话,污言秽语划清界限,以保持一种严肃感。比如在法律上,我们会说犯罪未遂而不会说犯罪未得逞,会说教唆犯罪而不会说撺掇犯罪等等。

三.社会分工决定法律语言要专业化

四.一个误区:懂法与否与违法概率有必然联系

五.如何照顾大众的利益

第一种情况,因为我们在讨论法律语言的问题,因此仅指我们不知道某个法律概念的意义时我们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不会因为不知道法律而触犯法律进而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不利后果。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行为前,我们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困难而不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时,我们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得到明确的解释或者向专业人员寻求解释。第二种情况,当我们进入司法程序时,便可以同司法人员进行近距离的交流,如有不懂的法律知识,我们有权利当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这也能使我们不会因为不懂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语言的专业化道路之中,律师应是专业法律语言与社会大众化语言最重要的媒介,而不是当事人自身或者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如果要求当事人自己通过查找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理论,得出正确结论,对于稍微复杂的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的结合,如果得出错误结论,对当事人可能会带来不利后果;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完全释明也不现实,因为工作的繁忙以及当事人的文化水平都会成为法律语言能否释明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结论

无论是从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还是从法律语言外部的因素来看,法律语言的发展应该坚持专业化的方向。然而,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仍要照顾到法律行业之外的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种平衡,通过法律解释,专业化的法律语言不会成为大众理解的障碍,这样我们的法治建设的道路才会更加光明,法治国家也不再仅仅是一个理想。

注释:

①叶蜚声,徐通锵著《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3版,第180页

②同上,第181页

③参见:孙懿华著《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9~29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第147,148页

⑤吴鹏森著《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115页

参考文献:

[1]叶蜚声,徐通锵著《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3版

[2]孙懿华著《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关键词】高职发展思路

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

二、质疑根源: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寰车贾碌脑因,并进行了合理性探索。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生存寰车脑因主要体现为“两个矛盾”和“两个难题”。

(一)“两个矛盾”

1、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一线,具备一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蓝领”。这一定位的关键是“应用型人才”,这就使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可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类型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必须使其专业设置和输出专业人才的数量与国民经济结构和人才需求数量相吻合,尤其是与行业结构相适应。在大众普遍看来,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精英人才”,专业性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与主导者,多为“理论型人才”,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矛盾。

2、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的矛盾。教育界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岗位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要务,尤其是服务地方经济,其就业岗位主要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主要为司法行政类机关,企业对其需求量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一线人才的岗位需求,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矛盾。

(二)“两个难题”

三、何去何从:发展思路探析

通过调查研究,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在总结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办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现状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成人教育和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及法律专业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建设发展思路,并力争为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开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

2、明确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立足于所在区域的社会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其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紧密联系贵州省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各地区县市司法事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因需施教,明确人才培养思路

1、完善课程设置。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大多课程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主领域,以法律专业学习为主,法学理论性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不应过于强调理论性,应注重专业课程的基础性学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专业方向设置有针对性的辅助课程作为主修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在课程设置方面,该校依据职业岗位群所要求必须具有的和形成优势的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形象、证书等来设置专业课程。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岗位应用为目的,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岗位群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涵盖了职业形象、职业体能、职业英语、职业理论知识、职业技术、职业能力、职业证书、岗位实训等内容。课程设置分为四个学习模块,包括基础学习模块、专业学习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素质教育模块。

2、搭建多元化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环节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庭审判为主,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除司法机关外,还应结合专业定位及专业方向,确立相适应的实训基地,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打好就业前期攻坚战。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专业方向及目标就业岗位为导向,为学生实训搭建了多元化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基地。校内有模拟法庭、企业法务模拟实训室、商务谈判模拟实训室等,校外与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法庭审判实训基地,同时与近邻社区合作,让学生走进社区,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此外,该校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让专业教师尤其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社区“志愿者”工作,实行“社区服务中心值班制”,定期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居民疑问。通过这一举措,加强了学院与社区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

(三)注重学生后续发展,搭建学历提升桥梁

[1]周济,《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R],2003.11.7

[2]陈晓燕,《对办好高职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市经

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管德明,《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6]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7]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N].法制日报,2013-06-19(09).

关键词:知识产权;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创新型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企业所急需的具备理工背景又懂得知识产权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严重匮乏等现实问题。但是,从当前已经开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来看,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方法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校外司法实践结合不紧等许多问题。因此,加快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建设,进行培养方式、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1.1学校类型多样、层次高,数量逐步增加

1.2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突出实务复合性

当前,业界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达成了一定共识:知识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理想的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且掌握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在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突出体现了这些要求。下面以几所高校为例:

(l)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理工科背景的,能够掌握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知识产权法学原理和保护的实务知识,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和修养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毕业的方向是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中介和保护。

(2)杭州师范大学:该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能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与教育发展需要,素养全面、有持续发展潜力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毕业后的方向是能在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烟台大学:该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在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具有一定理工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系统掌握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就业的方向是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5)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该校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强调“以法学理论和实务为基础,强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指向,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培养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管理、中介服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以及实务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社会中介等机构的。

由以上几所高校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是符合国家发展和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

1.3结合实际,形成了多种具体培养模式

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以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大多集中于研究生阶段,即学生基本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获得了相应的知识背景,尤其理工科知识背景后,继续在研究生阶段开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习。这也是如美国、日本的国家采用的培养模式。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兴起20年来,除了法学院传统的法学学生培养外,也有一些大学开始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的实践。从目前来看,本科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知识产权双学位培养,简称“T+2”模式。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双学位培养属于此种类型。这种培养模式的学制为六年,学生先修完第一学位后,知识产权法最为第二专业开设,和第一种模式中以法学专业为第一学位,辅修专业最为第二学位恰好相反。

第三种模式是培养知识产权法双学科生。这一类型实际上是对其他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生的第二专业(即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上海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以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为例,该院从普通本科理工科专业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转入知识产权专业进行2+2(2年理工科专业基础+2年知识产权专业,以下简称2+2)人才培养。通过两年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打造具有一定理工科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水平应用复合型专门人才。最后,经过两年的学习颁发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设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前面的人才需求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岗位越来越细分。从目前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职责的划分来看,其趋势是职责明晰细分,职业设置上包括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综合管理等具体职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细化,这对知识产权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性要求。第二,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71%只要求本科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因此,培养更多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已是大势所趋。

3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从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尽管比较多样,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社会需求联系不紧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应在“反映现代求新、面向前沿求特、重在能力求实”的指导思想下,构建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培养,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培养,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培养的创新培养模式。

3.1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专业对接职业体现的是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为四个大类: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对培养方向进行细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主要方向可以划分如下:知识产权开发方向、知识产权运用方向、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方向。四个方向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开发方向,以理工科为主,法学专业要求可以降低,深入学习专利检索、分析等专业技能;知识产权运用方向,以商科专业为主,兼修法学,理工科可以弱化,根据市场需求,该专业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以法学为主,学生最好是理工科背景,二学位或研究生学习法律;知识产权管理方向,该方向综合性要求最高,可以作为一个专业来开设。未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可以根据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划,一方面有利于为社会输送实际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与职业的对接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3.2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当今社会,法律与科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法律密不可分,需要法律的保障。另外,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作基础和保障。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该以学习法律为主体,另一方面也要学习科技知识,将二者很好的融合起来。具体内容参见报告第二部分课程内容改革创新。

3.3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2]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何洪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硕培养单位实践教学为视角[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山大法律硕士介绍:

法律硕士是专业型硕士学位之一,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其中法学硕士,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

考试的难易程度不是由大学专业决定,而是由个人能力决定。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

BasedonPractice,Service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andImprovementofMasterofLawsDegreeCultureSystem

ZHAOYong,DUJu,LIYu'e

(TheCentralInstituteforCorrectionalPolice,Baoding,Hebei071002)

AbstractActivelydevelopprofessionaldegree,vigorouslydevelophigh-levelapplications,complexpersonnelisneededtoimplementthestrategyofrejuvenatingthecountry,MasterofLawsdegreeinphilosophyisbornanddevelopedinthistogether.Overthepasttenyearsofdevelopment,MasterofLawsdegreeinculturehasmaderemarkableachievements,butequallytherearemanyproblemstobesolved,thereisaneedforin-depthdiscussionstofurtherbuildandimproveourprofessionaldegreeofMasterofLawstrainingsystem.

KeywordsmasterofLaws;professionaldegree;trainingsystem;constructionandimprovement

1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1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注释

①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一、经济法教学现状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教育仍然依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教授内容主要为国内的经济法原理和法规分析,很少进行与外国经济法的横向对比。这使学生缺乏对经济法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际性视野的缺失。

龙应台先生曾经在台湾大学法学院演讲时说道,“我希望知道这个事件在更大的坐标里头,横的跟纵的,它到底是在哪一个位置上”这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宏观认识的重要性,对于经济法来说,对本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进行横向比对以及对经济法发展历史的纵向分析,能够帮助经济法学者把握经济法在整个法学体系的大坐标中的位置,从而有利于以更加开阔的视野研究以及应用经济法。

二、经济法教学中国际性视野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国际性视野的缺失

我国的经济法学教材都全面地论述了国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吸收了学科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法制建设新鲜经验,然而课本编写的着眼点是国内法,很少提到与外国经济法的横向对比,法学授课以课本为纲的传统方式,使得大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以及考核方式上缺乏国际性因素以及视野的扩展,只以课本中的重要国内理论为授课及考核重点,造成了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国际性视野的缺失。

(二)学生缺乏培养国际化视野的自我意识

传统经济法教学脱离院校特色,过于依赖书本,教学内容与方式也是墨守成规,缺乏创新意识。传统的授课方式使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实际的案例,遑论与外国经济法有关的案例,这不利于学生对经济法学习兴趣的提升,而很少接触与国外经济法有关的实际问题,更容易让他们对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产生畏难心里,也觉得好像并没有必要学习。然而因为学生的信息获取渠道毕竟较窄,很难敏锐地捕捉到社会对经济法学人才的需求方向,这就需要教师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认识到社会大方向的需求,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认识到整个社会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经济法学人才是多么地求贤若渴。

三、经济法教学中结合民航特色的必要性

首先,面对国内六百余所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激烈角逐,如何保持民航院校法学专业在角逐和洗牌中胜出,是急需我们审慎思考的重大问题,而经济法教学中结合民航特色,向民航院校法学专业的国际化教育发展进行探索,建构一套完善的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培养的人才标准体系,是保障民航院校法学专业建设走向国际化之路,保持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其次,民航领域的法学亟待完善。例如目前航空运输业中的焦点问题——航班延误,由于航空运输的高安全性要求,极易受天气或其他外力因素影响而造成航班延误,而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飞机作为出行方式,就容易产生矛盾。而在航班发生延误的时候,如何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很重要的,同时也是解决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纠纷的关键之所在。这就十分需要法律发挥评价作用以及预测作用。

四、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对策分析

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尚不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因此我们要积极研究当代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要对法学发展趋势有一个理性的、客观的把握,再结合本国情况对该趋势作出反应,在“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大坐标中找准自己的坐标,仔细斟酌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关系。而在这个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时代,把握当代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就意味着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必须保持世界眼光,能够有效地应对当代世界不断变化的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路径探索同样要放眼世界,寻求学以致用,打造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基于民航类院校的经济法教学改革也必须加入民航元素以促进民航方向法学专业的长足发展。

(一)加强实践教学

应在教学中重视法学实践方法,采用法律诊所等创新形式将学生从书本带到现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诊所式教学出现于60年代的美国,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弗兰克法官,指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因此法律诊所式教学是案例教学的进步,更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案例事实判断力和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职业发展。在经济法的教学改革中,各高校法学院应加大力度建设法律诊所,多吸引需要适用国外经济法的案例,通过对真实的经济法案例的接触与探究、解决,激发学生的兴趣,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有利于促进学生主动进行国际化视野的自我提升。另外,可以提升民航院校法律教学的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教师的教学组织和教学实践化的效果,这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加强国际交流与比较研究

经济全球化与教育全球化使得全球高校间以及各种学术交流日益增加,这为法学的国际化视野的扩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而经济法的教育改革也应在此着力,培养一大批懂得国际法律规则又捍卫国家利益的卓越法律人才。现在有众多十分富有挑战性的国际赛事,如航空法模拟法庭大赛、空间法模拟法庭大赛等,由北美、欧洲、亚洲、非洲等各国高校的参赛队伍组成,有国际法院的大法官参与评判,实在是不可多得的训练机会。另外还有许多国家的高校之间开展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科学院或者硕士项目,积极进行国家间学术交流,还有组织学生圆桌会议,开设暑期国际小学期,组织国际模拟法庭等富于挑战性的国际赛事,积极实行校(院)际互派学生、学分互认甚学位互认制度,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律教学资源。

另外,学生可把握机会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赛事,开阔眼界,增长阅历。

(三)加强经济法与民航方向的联系

教师应不断站在民航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立足于民航院校特色,将民航与经济法相结合,通过对学生眼、耳、手的利用,将课堂对接社会实际,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学生将所学习理论知识致用于解决专业实际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结合,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既让学生掌握一般化的经济法基础知识与精髓,又要充分发掘民航业与经济法的结合点,如航空税法、航空企业法、民航旅客权益保护法等方面内容,结合社会有关热点案例,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此不仅将国际化因素纳入经济法学,而且将民航特色纳入其中,既保证国际化水准,又保证民航特色,打造业务精专的法律人才,实现经济法教学的创新型改革,有利于促进拥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系统培养,为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话语权和迎接国际社会的激烈竞争、提升法律服务于中国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功效和水平提供人才支援。

五、结语

国际视野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研究有利于促进拥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系统培养,民航特色的加入,更有利于法律人才的专业化,为学生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做好铺垫。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离不开国际化视野,民航院校的经济法教育不能脱离院校特色,将二者融合于经济法教学改革之中,定能为经济法教学开辟新的道路,为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话语权和迎接国际社会的激烈竞争、提升法律服务于中国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功效和水平提供人才支援。

二、法学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性要求

三、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

法务会计人才是一类复合型、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该类人才涉及法学、会计学、审计学以及经济管理等知识,并将其有机的结合,综合的应用,并不是简单的拼凑,不是会计专业学生学点法律或者法律的学生学点基础会计就能成为法务会计人才。此类人才注重实用性,法务会计人才主要在经济案件的调查以及诉讼支持等领域发挥其应用的价值。对实践技能的要求较高,具体的技能包括审计基本方法和调查技能、财务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过程、法律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等等,并依靠此类技能服务于其对象。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的具体培养目标是,培养其成为具备基本的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综合应用审计方法及技巧,采用法律的程序和步骤去获得财务证据,并通过调查、诉讼或者作为专家出庭作证等方式服务于社会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

若要达到前文所述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让培养对象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知识和能力。张玲将法务会计人才的知识结构比喻成“三层大蛋糕”,会计专业背景为最底层,审计、内部控制以及欺诈调查为中层部分,对法律环境的了解为最小的上层部分,而沟通技巧就是蛋糕上的糖果。罗欢平等却将其比喻成“三明治”上下两层为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中间为法务会计的核心知识。

法务会计人才应当具备知识及能力体系并不是简单地相加和拼凑,形成一个体系。首先,道德素质方面,基本应当达到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的敬业精神以及专业的职业判断,还体现在职业上能够胜任、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履行保密业务等方面,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是工作的准绳,起到方向导向作用,若其道德素质做得不好,不仅仅影响其法务会计工作质量,可能改变的是问题的性质和本质问题,对其知识应用将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其次是知识结构,包含会计、审计以及经济管理知识,法学知识和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等。会计知识、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是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主要对象,必须对其会计所反映的信息以及信息的产生充分理解和分析。审计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基本的证据搜集方法工具和技巧等,同时必须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估计等。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法务会计人员充分理解会计所反映内容和核算经济内容。法学知识包含法律法规知识,诉讼知识和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具体包含了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基本内容,各类法律的具体诉讼程序和如何举证等。明确证据的形式、获取、鉴定以及保全等内容。法务会计知识是知识结构的重心,需要有机融合会计审计以及法律知识同时并有其独特的内容,包含舞弊的甄别、经济案件的侦查、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以及法务会计鉴定和专家证人制度等。

三、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根据法务会计的培养目标以及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的分析,就其具体的课程进行设置,在设置时,充分考虑法务会计的服务性、技能性和应用性等特征。注意多学科知识之间的交融和合作。依据大学生课程类别的设置,具体课程体系为:

(二)专业必修课程在专业课程中主要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知识和传授基本的技能等。具体包含:经济数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等经济管理知识课程;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学、审计学、资产评估、成本与管理会计等基本会计、审计以及财务知识课程;除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以外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务会计学、会计法与会计准则、舞弊审计、经济案件侦查、法务会计鉴定等法务会计核心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程为学有余力的同学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或根据自己的爱好和个人发展需要,为专业继续深造或资格考试或实践应用等设置相应的选修模块,具体包含公司财务咨询模块、注册会计师模块、律师资格考试模块、经济法律模块以及法务会计师考试模块等。比如律师资格考试模块可以设置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等律师资格考试但在必修未开设的课程。

四、可行的培养模式

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法务会计方向的毕业生大多从事会计职业,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很少,学生认为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了解,但都比较肤浅,难以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很难将其有效地结合应用。目前可行性较强、可供选择的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双学位模式以及法务会计职业培训模式等。

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可以以培养懂法律的会计人才为主要目标,学习基本的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考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内容设置课程,要求学生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培养出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

THE END
1.取得司法证书不是法律专业可以报考相关法律专业的取得司法证书但非法律专业背景,可以报考部分法律专业的公务员职位,但具体要求依据各省市招录政策而定。建议查阅相关公告或咨询招录单位。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https://www.bkw.cn/gjsfks/ask/1847749.html
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③ 相关专业:中职: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护理、预防医学、公 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 咨询、营养配餐、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 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https://m.atosta.com/h-nd-159.html
3.铣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https://jxgcxy.jvtc.jx.cn/info/1266/1606.htm
4.中级制图员计算机绘图3,CAD制图员(中级)1制图基本知识(1)包含图幅电子类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或想从事电工工作的校内外人士。 数控车工(中级) 一、职业定义: 操作数控车床,进行工件车削加工的人员。 二、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三、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四、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https://blog.csdn.net/weixin_30798713/article/details/119074265
5.法律事务是干什么的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MAIGOO知识摘要:法律事务指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或者政府法律事务人员等工作。想要从事这一类职位的人一般会在学校选择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专业学习课程主要有法理学法律文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课程,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就业方向包括律师、金融行业、https://m.maigoo.com/goomai/192067.html
6.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研究成果业务研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https://www.lawyers.org.cn/info/32fb732695b84c26849c5d8f897f7a83
7.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业务综述为提高深圳律师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升深圳律师的整体竞争力,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诉委”)、市律协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担保委”)共同举办“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以提高深圳市律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解和适用水平。 http://www.szlawyers.com/info/f143f38d46ae4c819903273e165c0983
8.专科(高职)法律实务类有哪些专业4.具有材料工程技术专业领域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查询、理解和执行的能力; 5.具有熟练操作、调试新材料生产设备,设置新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解决生产过程中工艺缺陷问题的能力; 6.具有组织新材料生产的能力,初步具有提升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的能力; 7.具有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新材料及制品鉴别、分析与测试的能https://www.gaokao.cn/gk-mb/3/2-32-219
9.非法本可申请的香港法律硕士LLM盘点要么有法学本科背景要么从事法律工作要么非法学背景需要足够的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后面还有一句话:我们欢迎商业、会计、社会工作、公共行政和类似领域工作的申请人申请。 能源与环境法前三一样,最后一句话是欢迎能源、环境与公共管理和类似领域工作的申请人申请。法律史法学比较少学生申请,这个专业是可以招收历史学社会学相关https://www.douban.com/note/857540595/
10.网贷催收自称法务部人员,该怎样应对?是不是真实起诉?如若催收人员真的收到属于法务部门,则借款人可以咨询独立的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以保证法务部门的来的表现是不是合法及真实。 3. 熟悉法律权益 借款人应积极熟悉本人的咱们法律权益,包含债务还款和债务催收方面的不会相关法律规定。对任何不合法律规定或侵犯借款人权益的号码表现,借款人可以采用相应的本月法律手来保护本人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114306.html
11.司法鉴定人员人员资格?对已获得所从事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提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就司法鉴定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授予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因此,执业资格相对职业资格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凡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无论专职抑或兼职,均需获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只有职业资格而无执业资格者,即不具有鉴定实施https://www.64365.com/zs/78494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