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师(本职业标准仅适用于网商、跨境电子商务师两个工种)。
1.2职业编码
4-01-02-02
1.3职业定义
在互联网及现代信息技术平台上,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分为网商、跨境电子商务师两个工种,一级/高级技师不分工种。
1.5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室外。
1.6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身心健康。
1.7普通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培训参考学时五级/初级工96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8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64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48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①本职业:电子商务师,下同。
1.9.2鉴定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5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技能考核根据工作要求,在可接入计算机局域网及互联网的教学设备和软件的教室进行;综合评审在标准教室或会议室进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