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局法律顾问,是指我局根据需要聘请的、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局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二章聘用
第七条局法律顾问的邀请,由局办公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局党组审定确认。局办公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财政局审定后,由财政局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办公室应将聘请情况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期满可续聘。如遇特殊情况,局机关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我局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财政局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局内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财政局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我局承担。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财政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局监督科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局办公室对受聘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我局将对其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