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蜜法治的中国论说——从梁启超的救时启蒙到钱穆的立国新诠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梁启超;钱穆;法治研究

清末民初以来,关于法治的论述与研究往往受到特定时势和学术转型的影响,被赋予不同的价值内涵,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面貌。中国学者或是借用西方价值观念批判否定传统政治,或是对其进行重新诠释。本文立足梁启超和钱穆的法治研究,尝试分析其中的差别与传承。透过法治话语的演变,我们可以追溯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中国政治理论发展的诸多面向与深刻内涵。

一、救时与启蒙:梁启超的法治研究

晚清以来,“法治”是中国现代思想研究和政治实践的核心主题。要理解这一主题,梁启超关于“法治主义”的研究无论如何都是绕不开的。作为“法治主义”的最早提出者,梁启超发挥了重要的“理论先导”和“理论创新”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梁启超的法治阐述并不是一以贯之的。根据其前后两个时期的代表性论著,我们可以发现梁启超对待“法治主义”经历了重要的思想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可以作为我们了解晚清民国法治观念变迁的典型视角,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梁启超之后钱穆对于“法治”的界说与阐释。

梁启超早期关于“法治”的系统论述,主要见于1906年刊发在《新民从报》第五、第六号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以下简称《法理学》)和1909年发表的《管子传》。

自1896年梁启超在上海创办《时务报》,至1902年创办《新民丛报》,他从未停止向国人引介西方政法思潮。《法理学》和《管子传》等文的撰写就是梁启超通过诠释中国传统来传播西学的重要努力。这期间,梁启超凭借对孟德斯鸠、霍布斯、卢梭和康德等人的引介和学习,点明“今天下言治术者,有最要之名词数五焉:曰国家思想也,曰法治精神也,曰地方制度也,曰经济竞争也,曰帝国主义也。此数者皆近二三百年来之产物,新萌芽而新发达者”。梁启超指出,时论认为西方之所以“雄于天下”,是因为拥有这五大利器,而中国之所以“弱于天下”,也是因为缺少这五者。梁启超随后反驳:“中国人果无此乎?曰恶,是何言?吾见吾中国人之发达是而萌芽是,有更先于欧美者。”

进一步,梁启超将管子作为这五大利器的首先发明者——法治主义作为其中一项,也是由管子首先阐述并实践的。“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也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春秋战国之际,周王朝权威土崩瓦解,新的秩序正在酝酿中。而《法理学》的撰写也正值清廷下预备立宪之诏。在梁启超的阐释中,法治主义兴起于春秋,盛行于战国,面临的社会局势与近代中国有相似之处:“一大革命之起,迫于眉睫。”此种情况下,身处其中的政治家们“不得不应此时势以讲救济之道”。法治在当时作为一种革新力量发挥作用。梁启超在《法理学》开篇即直陈:“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

法治主义产生的前提是国家主义的萌发与肇兴。梁启超指出,管子所言智者假众力以禁强暴,实际上描述的是创建国家的政治过程。国家形成之前,社会凭借制裁力发挥作用,这种制裁力“混道德与法律为一也”,却没有达到管子所谓的“禁”。“禁也者,国家之强制组织也。”这意味着需要国家提供统一的执行机关和执行者。因此,只有等到国家真正建立,法治主义才拥有具体的形式与内容。

法治主义与国家主义关系密切。“夫法治主义与国家观念,密切而不可离者也,国家观念衰,则法治主义随之。”在国家主义的基础上,就有了支撑法治主义的两大动机:积极动机和消极动机。消极动机来自于国家内部种种矛盾亟待解决的需要:“非用严正之法治,不足以维持一国之秩序。”积极动机则来自于国家间竞争的需要:“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盖非是而国家外部之膨胀,将不可望也。”近代中国的发展面临与战国相似的社会环境,国家主义的复兴有利于中国在列国争胜的国际环境中凝聚力量。因此,法治主义的价值值得再次重视并发挥效用。

以上分析表明,梁启超充分汲取中国传统思想资源,法治主义不再是外来物,而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思想传统。国家主义的勃兴,塑造了法治主义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梁启超接续西方法治精神,追溯中国法治传统,但这是否与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念有联系,暂时可以置而不论。梁启超在引介西方法治思想时,吸取糅合了法家学说中的相似之处,对于法家实际目的在于扩张君主权力这一点,提出了辩护性解释。梁启超认为,管子之时,政出多门,主权难以统一,故“非重君主之威权不足以致治”。俞荣根在评价梁启超早期对于法治主义的阐释时总结:梁启超将近代西方法治套用在传统法家学说之上,强调法治主义由来已久,这种观点带有极大的主观性,但“其在宣传法治主义上有一定积极作用”。

1918年12月28日,梁启超赴欧洲考察。临行前,梁启超与张东荪等人谈了一个通宵,言及“从前迷梦的政治活动”,“相约以后决然舍弃,要从思想界尽些微力”。及至1920年3月5日归国抵达上海,梁启超应吴淞中国公学之邀,前往讲学。此次演讲中,梁启超指出,欧游所得使其原先的悲观观念一扫而光,“观察欧洲百年来所以进步之故,而中国又何以效法彼邦而不能相似之故……乃因其社会上政治上固有基础,而自然发展以成者也。其固有基础与中国不同,故中国不能效法欧洲,在此百年中可谓在一种不自然之状态中,亦可谓在病的状态中,中国效法此种病态,故不能成功”。一战改观了梁启超对于欧洲的印象。考察时,各国内部混乱的局势与思想的矛盾使得梁启超重新思考中国与西方的基础差异。

之后,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梁启超对法家和法治主义的思考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同时反思了与法治主义关系密切的国家主义。梁启超指出,“国家主义之苗,常利用人类交相妒恶之感情以灌溉之”,造成的结果就是“现代社会杌陧不安之象乃愈著”。梁启超认识到,中国20年来汲汲于根植欧洲制度,实则“名实相缪”,未能深刻考虑作为一切制度基础的国民思想。于是“穷而思返”,“万不能将他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从本社会遗传共业上为自然的浚发与合理的箴砭洗炼”。梁启超言明,传统中国的法家学说并不是西方严格意义上的法治主义。西方法治思想背后有一整套关于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西方宪制的核心也是建立在此之上。中国传统法家法治与这些虽有相似的关联,但目的并不在于建立西方意义上的宪制。

换言之,梁启超晚期的法治研究逐渐摆脱了早期思想引介时的生硬与激进,变得审慎而自省。梁启超认为,推崇法治主义是一方面,但也要知道它的短处。在北京政法专门学校进行五四演讲时,梁启超在最后尤其提到了法治主义特有的短处。首先是过信国家权力,限制个人自由;其次在于“法家等人于机械”;最后是,法家过信法治,“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免而无耻’”。

梁启超这一时期的法治主义研究,带有了明显的批判意识。不仅是对传统法家法治主义的批判,更深的是对于西方立宪体制的冷静思考。梁启超提道:“这三种短处,可以说虽极圆满的法治国家,也免不了的。”即便这样,其中一以贯之的,还是以西方近现代法治作为理想图景。“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政治,一面要采用法家根本精神,一面对于他的方法条理加以修正才好。”后期思想发生深刻转变的梁启超认识到了法家法治的缺陷,但在根本理念的追求上,还是秉持以西方宪制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法治主义的不足与缺陷并不能抹去其对于现代中国的重要意义。

二、澄清与纠偏:钱穆的法治论辩

《先秦政治思想史》发表后的20年间,中国政学界对于法治的研究并没有止步不前。法治研究逐渐摆脱了前期对于西方法治的趋鹜,开始走向中西比较与提炼传统的道路。比如,梁漱溟在此期间,一方面强调西方法治与中国传统既有融合贯通的一面,也有不相调和的一面;另一方面,指出了礼俗对于维持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此外,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的最早追求者与实践者,孙中山对于法治的研究也体现出了在融贯西方法治理念的同时,汲取创新中国传统政法资源的努力。五权宪法就是这一时期重要的发展成果。

1945年9月,钱穆又以发表在《东方杂志》上的《人治与法治》一文,进一步辨析“中国尚人治,西方尚法治”的流俗时论,指出,若证之于政治事实,中国重视法治这一点,“自秦汉以来,史绩厘然”。从具体国情出发,钱穆认为:“中国之所以得长治久安于一中央统一政府之下者,亦惟此法治之功。秦、汉以下,可以考诸史;隋、唐以下,又可以征之典籍。”钱穆随后又从中国重视法治的另一面向指出中国历代政制之中存在“尚法之过”的问题,即一项制度日积月累后,虚文繁法不断滋生。眼下如果不立足中西各自的历史传统、文化国情和政治实践,只在概念上进行简单归类,无视史实,轻言变革,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

撰于抗日战争时期,并于1948年夏付梓的《中国文化史导论》是钱穆系统阐述中国文化的代表作。在这本书中,钱穆首先从中西文化的角度,详细分析双方差异与各自所属的类型。之后,钱穆又分别从地理背景、国家凝成、民族融合等方面剖析中西历史差别。通过对中国古代观念与生活、文化与学术、文治政府的创建与社会经济、民族与宗教等领域的分析,钱穆指出:“若用西方眼光来看中国,不仅中国没有科学,即哲学、宗教等,亦都像没有完全长成。中国思想好像一片模糊,尚未走上条理分明的境界。但我们若从中国方面回看西欧,则此等壁垒森严,彼此分别隔绝的情形,亦不过一种不近情理的冷硬而无生趣的强为分割而已。双方的学术思想界,正如双方自然环境般,一边破碎分离,一边完整凝一,这是中西的大分别所在。”

基于此,钱穆之后的研究,一方面将法治融进中国文化历史的大传统中进行分析与研究;另一方面,点明礼治是中国自身传统精神与实践的原生理念,与法治一样,两者都关乎中国大一统国家的建构与存续问题。

1951年春,钱穆前后进行了七次关于中国历史的讲演,分为七个题目,后收录在《中国历史精神》一书中。在讲演“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时,钱穆从中西政治的“一统”和“多统”出发,在中西各自不同的政治形态下,探讨人治与法治问题。钱穆再次提及“西方尚法治,中国尚人治”的流行时论。进一步指出。“小国宜人治,大国宜法治”。如今提倡法治却对中国传统和现实国情丝毫不了解,不能对症下药,无异于“以水济水,以火就火”。

钱穆将梁启超提出的“中国重礼治,西方重法治”之说作为中西文化比较研究的重要成果,进行了深层次文化心理和观念传统的发掘和研究。及至20世纪50年代末,钱穆就在《人生杂志》(1959年)上发表了有关礼与法的辨析。将礼治和法治归为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两大潮流,并从社会和国家的角度检视礼与法各自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钱穆认为,倘中国一大农业国没有统一而持久的法律来保障中央政府的治理的话,是不可想象的。但中国传统思想界一直以来宣扬礼治,抨击法治,这背后又是一番“忧深思远”。法的重要性体现自政府层面,礼则关照中国整个大群社会。钱穆认为,中国的礼治思想,有一理想的方向,目的在于将政治融入进社会,而不是让社会受制于政府。

20世纪80年代,钱穆以现代西方学术分科的方式撰写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1983年)一书,一方面辨析中西文化精神差异,以求会通融合;另一方面又提出:“所谓分门别类之专家学,是否当尽弃五千年来民族传统之一切学问于不顾?”钱穆指出,民族当由国家来维系,而国家建立于民族精神之上。但就眼下中国论,全盘西化已成时代风气,“除旧则除中国,开新则开西方”。在此意涵下,钱穆在《略论中国政治学》一篇中,虽以西方学术分科作为讨论起点,但之后关于中国政治传统的论述,都没有离开具体的实践事实、理论文本。对于中西礼法问题的研究,更上了一个台阶。钱穆认为:“中国人言法,亦如言礼。乃一种规矩,一种制度,一种模范,一种律则。”

钱穆晚年对于礼法关系的理解深入到了中国人的道德心性和文化大传统之中。1986年秋,钱穆完成《晚学盲言》一书,分上中下三部:一为宇宙天地自然之部,二为政治社会人文之部,三为德性行为休养之部。礼与法的探讨就在社会人文之部中。钱穆认为,社会人文衍生于天地自然,仁是人文之道,而礼是仁之外在表现。礼背后关系的是通时达变,大仁大义的精神。中国作为一大群社会,要寻求长治久安,必然贵礼而薄法。针对西方法治精神深入国人心中,中国人视礼如“封建思想”的局面,钱穆深刻指出:“实则西方自始即是一商业社会,个人之交接,以及群体之团结,皆赖财富。故不贵礼而贵法。”中国自古不以商业立国,也不是一宗教社会,立足于中国文化大传统的礼,从根本上就与商业和宗教信仰有不相容之处。

钱穆对于法治的辨析,一方面接引了梁启超的重要命题,对传统资源进行了新的诠释;另一方面,在中西比较层面,及至晚年,钱穆都一以贯之地强调:“中国重礼治,西方重法治。然西方社会亦非无礼,中国政治亦非无法,主从轻重之间,乃成双方文化一大差异。”

钱穆关于礼治和法治的思考,始终立足传统政治实践,对于现实政治的潮流与变化,虽有论辩,但更多聚焦于中国立国传统的根基。一开始对于中西法律观念的比较,并以法治新诠直面西方话语的垄断,已经暗含了钱穆重塑中国本土理论的自觉意识,之后面向传统,对传统政治资源所做的一系列归纳、提炼、阐释与生发,都是这一自觉意识的展现。其中更深刻的是钱穆一以贯之地立足中国大一统国家构成与存续的立国思维。

三、传统与立国:钱穆的法治新诠

法之大义始于人尽其才。人尽其才是法治的“大本要宗”。应当明确的是,法治的目的并不在法律法规的严密严苛,应归结到身处其中的人。也就是说,法律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到人在其中能施展的余地。所谓人尽其才,就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认识和发挥自身才能本性的空间与自由,之后的赏罚也在这个基础上施行。

依据人与法的关系,钱穆列出三个层次的政治治理。最上者即是善治:“古之善为治者,太上莫如尊才而逊法,务求容人之才,使得宽深自尽于我法度之中。”“尊才而逊法”,法的目的在于促人之才,成其所是。这需要给予一定的自由度。第二层是“守法以害才”。这时法的重要性高于人,人在法下,才性的施展皆以法律为准,这势必会妨害每个人才能的充分发挥。最下者是“不惟拘法以妨才”。处于这类法治之下,“抑且困于法而自败其赏罚,使赏罚之权无所运”。最基本的赏罚原则受到损害,何谈个人才能性情的自由畅发。在最差一级的治理模式中,人才凋零,无法可守,无人可任,最终走向乱政。

紧接着,钱穆指出:“故法治之美,有一言而可尽者,曰:‘莫大乎使人之有才得以进,而不肖者亦得以退,而又使人之才不肖易以显’。”落实到现实政治体内,法治就是用人任才的问题。这时法治的目的在于进贤退不贤:“明其贵而专任之”,官职的任命要人符其位,每个人都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同时,“贵乎简损其阶资节级之尊卑”,上下之间通达而顺畅,每个人都有晋升的可能。

随后,钱穆将一国之政大体划分成四职:元首、大臣、百司和群吏。元首在上,总揽大体,但又不被真正地分工任职。作为政治枢纽与中心,元首起到总领大权、凝结全体的作用。元首之下是股肱大臣。在钱穆看来:“其德已盛,其位已尊,赏罚不得而骤施焉。赏罚骤施于大臣而政必疲。”大臣为百僚之长,未必事必躬亲,只负最后之重责。梁启超在论及法治与政府时,也指出:“相权之不可不尊,盖必权尊然后责任乃可得而负也。”一旦君代臣责,下侵其权,大臣不尊,其下百司群吏也就无法可守。

钱穆认为,就历代官制的政治实践而言,汉朝除了君位世袭之弊,此外“古今良法,无与媲者”。汉代最得法之大义:宽职分,简官阶,人尽其才,官尽其职。唐宋至明,股肱大臣尚能有施展的余地,及至清一代,则“大臣失职,而郎官犹卑猥”。百司不获召见则不得奏事,官级品阶之间相隔太多,在下者望之在上者犹望天渊,升迁希望之渺茫已不待说。一方面,曹司群吏之职分日益下降而不配其位;另一方面,地方官员晋升的可能在繁琐复杂的官阶制度下变得渺茫而不可期。曹司群吏和地方官员,作为法治最基础的运行层面,对于现实政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距离百姓最近的官职,却没有体现出法治。这是钱穆认为的近世官制的两大弊端。

钱穆在“法之大义”的“人尽其才,官尽其职”之后又加了两句:“事尽其理,物尽其用”,这是在更广义的层次去理解良法美治。在这里,法治脱离了一般意义上的具体制度安排,而是诉诸事物之本来面貌以及其后应当呈现出的自然面貌。事物能成其所是,一是来自于自身的潜能和本性,二是外部环境给予的培养和训导。

在钱穆的观点中,中国法治有其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原因。中国自古广土众民,要将广袤国土上众多异质性区域和民族统合起来,就不能不经由法治化多为一,从而长治久安于统一政府之下。钱穆指出:“于此而求定之一统,向心凝结而无解体之虞,则非法治不为功。”,具体制度层面,除却历朝历代有章可循、有典可稽的诸如赋税和兵役等制度规范,“朝觐、盟会、礼聘、享頫,皆文也,即皆法也。”那些在历史上沿革几代的职官、赋税和田赋制度,都是法治的具体展现。更不用说在关乎一国治乱的根本问题上,法往往作为立国的基本框架被呈现出来:“中国传统政制,隋前本于秦汉,越后则一遵隋唐。大抵有法守法则治,违法无法则乱。”国家的治乱兴衰都能够在根本大法上得以彰显。

梁启超在论述法治必要性时列举了国家三要素:土地、人民和主权。“主权之表示于外者谓之法。故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主权建立之后,法律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乃得以成立。现代国家的变革与统一有赖于内部强有力的整合力量,这一点,梁启超与钱穆都诉诸于法。不同的是,梁启超的法更强调硬性的干涉与强力的整合,支撑法的是国家的权威与主权的强大。钱穆指向的是更本土的国情历史与文化需要,法治发挥的强力作用只是作为一项表征,背后需要传统与现实的支撑。

钱穆对于法治的诠释,一开始在理论层面进行抽象概述,进而落实到具体宪制框架和政体层面的递进分析,其间穿插传统政治实践的理论依据。“从法的第一层到第二层,是一个政治导向上的具体聚焦,注重国家根本构成意义上的宪制问题,强调为事物运行和实现提供一个政治架构。从第二层到第三层,进一步收拢到‘政体—官制’意义的制度安排。”西方法治话语建立在西方自身文化传统和经验模式中,钱穆的法治意涵从一开始就与梁启超不同:处理法治的出发点是回归中国自身的文化观念和现实国情,就实平情,焕发新意。

梁启超前期法治研究背后是国家主义的诉求,变革与自强既是目的,也是贯穿始终的主题。后期转向中,梁启超法治研究逐步显示出对于传统的回归与平实的揭示。钱穆特意指出,梁启超“晚年实迭有契悟”,“其为《国风报》,实已远胜于其先之为《新民从报》……其在南京讲演,有提倡中国崇尚礼治之说。及其为《欧洲战役史论》又《欧游心影录》两书,与其幼年之醉心欧化者大异”。礼治说的提出,是梁启超晚期法治思考发生转变的重要线索。

此外,对于中国的法治传统,钱穆还指出了一条现实例证,即“尚法之过”。中国的政治制度,仅就一朝一代而言,其间必有相沿承继,且不说朝代奠定之时的祖宗之法,就是在日后的实际运作中,也有诸多“成例”与“故事”。这些制度日积月累,因而一天天地繁密化,虚文繁法不断滋生。如果一项制度出了问题,而轻言推翻、或是改革变易又为中国传统所不倡,所以只会再制定一项制度来针对处理出现的问题。“制度愈繁密,人才愈束缚……法治之下,人才就受束缚了”。

近代以来的法治论说离不开现实政治的变动,钱穆将法治置于传统脉络中,提炼出立国立法的大经大义,接续了梁启超的法治命题,但之后的言说路径和分析方式都与之不同。梁启超的法治研究始终立足救时与启蒙两大主题,接引西方理论学说的同时,“在建立现代政治学的学术架构和知识形式上有其不可磨灭的贡献”。钱穆法治研究的接续与推进,一方面提炼发扬了中国传统政治的价值和经验;另一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概念和论题,为此后发展出立足本国国情的中国政治理论话语体系开启先范。

四、结语

在《中国历史精神》一书的前言里,钱穆提到早年读梁任公先生的《中国不亡论》,犹如黑暗中见到一丝光明。但在当时普遍悲观的气氛下,“还不能真切相信梁先生的话”。为了证明梁任公的“中国不亡”,钱穆注意到以往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此后钱穆对于中国传统政治的研究,越来越使“中国不亡”从希望成了信仰。钱穆40多年的研究,“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并不是关于研究某一种学问,而是要解决我个人当身所深切感到的一个最严重不过的问题”。

“现代立国之道有赖于对传统宪制要素的激活和扩展。与既有社会之民情、道德、礼俗相悖乃至敌对的宪制模式,不会生成秩序性的生命活力,相反会造成整体社会的紊乱动荡。”法治研究尤其如此。近世以来,梁启超的法治论说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学者,无论是救亡还是启蒙,法治都被披上了一层变革的外衣,其内涵是西方的价值,其目的是西方的宪政体制。钱穆一开始接触法治时,站在比较论辩的位置上,立足传统、应对时辨,对法治进行澄清,提出新的阐释。这其中既包括中西观念的分别,也有各自国情的需求,不仅是救时与启蒙,在更广阔的意义上,法治还关乎一国的立国规模与延续传统的生命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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