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将要离开这个世界,但你并不是我们法律错误的牺牲品,而是你的同胞们的错误的牺牲品;如果你以不光彩的方式逃离这个地方,以冤报冤,以罪还罪,破坏与我们订立的契约,伤害了你最不应伤害的----你自己、你的朋友、你的国家以及我们的法律;——那么,你生前将遭到我们的憎恨,死后当那个世界的法律知道你企图伤害我们----他们的兄弟,他们也就不会友好地对待你。”[2]11
苏格拉底以灵魂不听肉体的摆布选择了死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苏格拉底的死的行动中包含了前述的自由意志的三层内涵即任意性,是灵魂自发的,违背了人人逃避死亡的自然律。他自己选择了死亡,是理性的自由选择。苏格拉底在临死前说:“分别的时刻来到了,我们会各走各的路,我去死,而你们继续活着,哪一条路更好,只有神才知道。”[2]13他要服从雅典的法律,雅典的法律是民主政体的产物,是自由民包括我苏格拉底的自由意志形成的法律,因而雅典的法律可以代表自由意志。苏格拉底用自己参与制定的雅典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又有自律的意味,保护法律的神圣性、和法律的尊严就是保护自己的荣誉。伊壁鸠鲁用原子的偶然的偏斜运动来论证人的自由意志,这是用科学来论证意志自由的一种努力。苏格拉底的死表明,人的自由意志借助灵魂与肉体划清了界线,在这之前人们习惯把灵魂解释为物质的东西。普罗塔哥拉是在道德和正义的意义上谈自由意志,他认为人性本恶,人不能凭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为一个善人,必须诉之于法律和教育。
在法国哲学家、神学家阿伯拉尔看来,信仰应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动机决定行为之善恶,个人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人的罪恶不是源于“原罪”,而是出于人自身具有的一种恶的意志,是人性使然。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如果人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了。“自由对于道德也是一个必然的条件,而且人类的行为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的意义和价值,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3]89在萨特看来,人是绝对自由的,他人和环境不能代替我们自己的选择,我们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选择”。我们的每一个行动都是一个抉择,我们每一个抉择都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做出的,我们无法逃避自由和责任。
二、中国自由意志的意蕴及演化
佛教并不强调自由意志。佛教讲缘起,认为整个世界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因此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不存在一个恒常不变的自性。佛教相信因果观,它不相信有一人格神上帝的存在,它不否定人的自由意志的重要性,但佛教究竟属于自由意志论者,还是决定论者是一大难题。
三、中西自由意志之异同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文化两千年来通常不讨论自由意志,只讲“性与天道”,始终没有建立起来自由意志理论,儒家和道家都不讲自由意志中的“任意性”、“自发性”(在西方学生中认为自由意志的内涵就是“任意性”和“自发性”)。儒家所讲的节欲是为了“存天理”,荀子把人的任意性等同于人欲,孟子也是排除了任意性。在儒家看来,自由是由“天道”规定好了的,按照“天道”行事,不是真正的任意性,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因为中国人把“道”与“欲”看作势不两立。包括“杀生成仁”“舍生取义”是依照“天理”与“天道”所做的选择,也不是自发的任意性。孔子的“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也不是自由意志,这里的“选择标准不是你自发建立起来的,而是三皇五帝、周公建立起来的。圣人之所以伟大是恰好没有自由意志。
这些学者还认为古希腊城邦的法律即最早的社会契约论和人的趋乐避苦等都是自发的任意性,是追求灵魂的正义,人依靠理性使道德法律有了自由的根据。所以,古希腊真正建立起了一套自由意志的学说。到了中世纪、文艺复兴以后,西方进一步发展了自由意志学说。由此,他们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东方只知一个人是自由的;古希腊只知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在日耳曼时代、基督教世界的人们懂得一切人是自由的。我则以为,“中国文化中没有自由意志,东方只知一个人是自由的”[1]138这个基本的结论是武断和错误的。如上所述,中国文化中早就阐发了人的自由意志,而且在诸多方面论述得不可谓不深刻。中西方各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学说,只是在概念、内涵和表述及指向和文化传统背景等诸方面与西方不同而已。中西方自由意志学说各有千秋,可以互相对话和进行互补。以下试就中西方自由意志异同加以比较。
1.强大与弱小、“有为”与“无为”
2.“主客两分”与“物我一体”
3.“唯一之真”与“中庸之仁”
中国传统思想理念突出个人自由的内在精神自由,强调修心、修身的重要价值。西方思想家突出个人自由的动力作用,他们甚至认为,推动西方不断进步的根本力量就是每一个人所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个人自由。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存在、个人被泯灭的各种弊端,这种遗存直到今天仍然在当代社会有各种表现,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自由观的主体只能被指向社会,个人自由被消解了。一方面没有国家、民族和社会的自由就没有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没有个人的自由,国家和民族就没有了活力和创造性的源泉。所以,个人的意志自由不能仅仅停留在意志层面,而应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通过各种现实的活动去实现它。诚然,人的自由的行为是有边界的,以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为界限。
4.良知与罪感
四、结论与当代启示
1.中西文化各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学说,只是在概念、内涵和表述、历史传统等方面各有特点
2.从现实的人的主体性出发来谈论人的意志自由才有价值和意义
上述无论是基督教的那种虚幻的、抽象的世界观,还是从儒家、道家的道、仁、义等范畴出发来阐明人的意志自由的理论学说,都应该将人放置在21世纪的信息化、网络化、金融文明时代背景下从具体的、现实的人的主体性出发来谈论人的意志自由才有意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作为意志自由的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个体的自由意志不是人的天赋本性,也不是人的良知良能,它的获得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写下这样一段话:“对我们这位圣者来说,共产主义简直是不能理解的,因为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属于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属于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失。”[9]20
个人与集体的对立根源于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立,这种对立并不存在于观念之中,而是存在于现实的利益的各种表现之中。马克思曾论述过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劳动异化现象,说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实现主体自由的条件,反而变成了实现自由的障碍。马克思强调的个人的自由是摆脱了各种必然束缚获得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组成的联合体。在21世纪的中国社会,每一个体的自由总是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相互依存中得以实现。这种个人的自由要受到政府所致力的公正、社会主义的市场所追求的效率和社会所追求的和谐三者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的挤压。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是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矛盾,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冲突中逐步向前展开、推进的过程,这同样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3.中西意志自由的比较为当代中国人法权人格的建构提供了诸多启示
中西文化传统的正反功用都将产生某种效应,例如《大学》的“三纲领”所讲的“止于至善”,“止”是指止住邪念和贪欲,“止”又是指确定一个理想人格的人生目标。“知止而后能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这是《大学》的“七证”。中国人的自由意志体现在这个“止”字上,体现在“七证”的功夫上;中国人的主体性和意志自由总是与整体主义、家庭、集体或群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也隐约能感受到传统的负面遗存在阻碍着自由意志和创造力的迸发,例如权大于法,尤其是不正派的领导对下属的控制和造成的障碍,以及等级观念、裙带关系对主体性的扼杀等等,所以通过上述中西自由意志之比较,可以获得多方面的启示和价值。
法权人格的深层底蕴是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起信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正义价值具有全面认知及深刻地情感体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由内而外遵从,在动态中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一份力,坚决与权大于法、法律只是权力的附属物、权力崇拜、对公民权利的漠视等社会现象和思维定势做不调和的斗争,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在日程社会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成为社会主义宪法精神的信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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