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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玛窦进京拜龙座庞迪我著文说中国

西方人描绘的中国皇帝高高在上监督行刑

利玛窦以一个西方传教士的角度,在他的作品中介绍了当时的中国人对西方来华人士的看法和态度。中国人以中央大国自居,将外国人看成“蛮夷”,甚至比作“野兽”。利玛窦死后直至清末,在漫长的几百年间,这种以东方大国自居,盲目自大的看法一直没有改变,中国人习惯地将外国人称作“长毛”、“夷人”、“洋鬼”、“番鬼”,甚至“洋鬼子”,这其中包含了中国人特有的自尊,而在这种自尊中毫无疑问地掩盖了一种发自内心的怯懦。利玛窦认为当时的中国政府不仅仅是不相信外国人,同样也不相信自己的人民和民族。利玛窦的这番话值得每一个勇于直面历史和勇于面对未来的人深思:

一个不相信自己的人民和亲属的民族,对于无论从四邻或国外来的外国人都心怀疑惧,看来也就不足为奇了。他们对于外国人的了解常常是糊涂的或错误的,因为这些理解是从其他的外国人那听说的,而这些外国人则是想到这个帝国来以谋求好处的营利者。

和利玛窦一起从澳门晋京的西班牙传教士庞迪我,在社会学领域里将西方宗教哲学、法理学与东方神圣的礼教和法律文化进行了接触与碰撞。

迭戈·德·庞迪我是西班牙耶稣会教士,1571年出生在西班牙巴尔德莫镇。1597年在范礼安(1538—1606年)和李玛诺(1559—1639年)神父率领下到达澳门,次年即随同利玛窦晋京,1600年抵达天津,1601年获准觐见万历皇帝的殊荣,即向“龙座”朝拜,此后留居北京。1602年完成了他的著名作品《一些耶稣会士进入中国的纪实及他们在这一国度看到的特殊情况及该国固有的引人注目的事物》(简称《引人注目的事物》)。在这部作品中,庞迪我将他所见到的中国社会、官制、法律介绍到西方,并且在当时的西方引起很大的反响。此后,他又在中国完成了一系列与哲学、伦理学有关的著作,这些著作在当时的中国也曾经一度引人注目,然后作为一种与东方迥异的“另类”文明,其命运则显然与利玛窦传授的“实验科学”大不相同。哲学、伦理学、法学在中国被认为事关“国体”,因此庞迪我的名字及其作品竟如一颗流星划空而过。庞迪我成了最早向西方系统地介绍中国的货币制度、贸易、经济以及文人阶层、婚姻和礼仪制度,以及兵制、武器、等级制度、特权等概况。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中国政府的组成、行政制度、官职设置、司法诉讼程序等内容的描述。

庞迪我在《引人注目的事物》中专门表达了他对中华帝国中央集权的认识,“皇帝在‘天官’的辅佐之下,设立有礼、兵、户、吏、刑、工六部。每部设有尚书。”他还特别记述了这个国家有专门的“成文法律”(指《大明律》)。“但相应的司法制度却并不完备,部分官吏对法律任意作出解释,从官员的利益出发,独断专行,作出许多错事。他们为了自身谋利,使贿赂成为官场通行的手段,官官相护是个突出的现象”。“在司法审判时,如果出了冤假错案,其他官吏会来帮助掩饰,或者故作视而不见。”庞迪我还谈到,“为了革除官场的弊端,皇帝每年都要派出公开身份的‘御史’到全国各地视察”。

此外,庞迪我还专门描述了在司法程序中“百姓向官员提出诉讼的要求,各种案件都由官吏审讯并作出判决”,并且还指出这些判决有时官员并不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同时他还对在司法审讯时的肉体刑罚及监狱的情况进行了描述。此外,他还说道“中国的官员很多人是很出色的,他们忠于职守,将公众利益时时放在心上”。但庞迪我得出的结论既准确而又具有说明力:“这些官员之所以如此,他们最根本的目的是效忠于皇帝。”

庞迪我的作品很快在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部书籍最初用拉丁文写成,不久即被译成西班牙文、德文、法文、英文等多种文本。并且被普遍认为是目前所知最早的综合性介绍明王朝政治、法律制度的西方文献,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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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热点09中西方法律的发展第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第四,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446ct10064n275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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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西法律有什么区别中西法律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制度上。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多个部门法,注重法治、民主和平等原则;西方则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特色。在具体法律制度方面,中西法律也存在显著差异,如刑法、民法等制度的设计和实施。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723b4eab83860b001025
5.李文静:中西法律文化的特征理论韦伯认为,西方法律的思维是形式理性主义的思维,其要求为,“所有的法律决定必须是抽象法律命题之‘适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况’;所有的事实情况,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逻辑而从抽象的法律原则做出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科学,有着严格的证成、推论公式。而传统中国的法律思维是经验性的,要与千变万化的事实相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1027/c40531-25913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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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法律冲突”到“法律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国际私法的价值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种单一主义思维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厚的东方文化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应当超越西方法律冲突范式的羁绊,从法律共享的理念出发来探索解决法律冲突的新道路,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http://lawyeredu.pkulaw.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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