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代以降,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随着坚船利炮不断“侵入”中国,并逐步支配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在西方法学宰制下,固有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也被取而代之,从而深刻地影响了我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理解和叙述。为了克服西方法学宰制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弊端,真正理解和深刻领悟中国法律史的独特性和真精神,很有必要采取“超越西方,回归本土”的态度。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既要用“内在视角”来认识中国法律史的固有内涵,又要用“外在视角”来照亮中国法律史的独特意蕴。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
一、超越西方:理论与概念
然而,自从梁启超发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文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一直处于现代西方的史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支配之下,迄今已有百年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研究范式已经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传统。诚如鲁迅先生的那句名言所说:地上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也成了路。仔细透视这一新传统,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这里,我想对此稍加整理,以期彰显这条“学术之路”的问题之所在;与此同时,也为下文进一步思考“回归本土”是否可能的议题奠定一个基础。
其次,西方法学学科分类体系宰制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人们常说,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植根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26],因而我们必须将法律置于社会历史语境当中进行观察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我仍然希望在讨论传统中国法律时,我们应该或者可以更多地着眼于法律自身的历史变迁;也就是说,通过这种特定视角的观察来重新建构传统中国法律的历史变迁的线索和特性;
二、回归本土:态度与方法
既然我们知道了用移植进来的西方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来建构中国法律史已经弊端丛生,那么“回归本土”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可以说,这是我们应该持守的一种基本态度。况且,也有学者早已提出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的倡议[48]。就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提倡“本土化”的声音也已悄然响起,已有若干作品相继问世[49]。
但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本土化”如何可能?
其次,基于以往的研究成果,并且为了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我们接着要做的事情,乃是整理史料特别是扩展史料的范围。然而,我想指出的是,所谓整理史料,并非仅仅限于国家制定的各种律典、会典和其他法律规范,也非仅仅扩及司法档案这一近来备受学者重视的史料。这里,我想特别提一下必须扩展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范围问题[52]。据我看来,除了上述资料以外,它们至少还应包括:帝国官员的司法案牍、行政司法事务的指导书和官箴书、地方志、地方法(省例之类)以及习惯法;民间存留下来的法律文书,诸如契约文书、分家文书、乡规民约、家规族法、商业文书、讼师秘本,乃至《万宝全书》这类民间日常生活的杂书;其他民间流播广泛的野乘传说、笔记小说、戏曲唱词、法律俗语、宝卷善书、器物图画,等等[53]。说到史料问题,尚有四点值得予以解释。
要而言之,对史料价值保持清醒的态度,对史料意义保持自觉的领悟,以及对史料特点保持必要的敏感和鉴赏能力,乃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必须具备的学术素养。上面列举的四种情形,也仅仅是我近来学习和思考中国法律史的一些粗浅想法而已。
最后,通过充分积累史料,准确梳理法律关键词,配以持续的理论思考,我想,如果借以时日,那么我们一定能够找到比较理想的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目前,究竟什么模式才是比较理想的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我尚不敢妄加勾勒。几年以前的思考,我已有《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一文作过初步的尝试[75]。现在看来,虽然框架已有,但是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什么,并无认真的考虑。凡此,尚待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尽管我是基于“超越西方,回归本土”的旨趣来展开“中国法律史研究可能前景”这一论题的讨论的;但是,从上述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意图进行理论上的深入思考,那么离开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这个参照,也是非常困难的。但问题是,过去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缺失就是把中国作为“他者”来对待,由此,西方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却被当作裁断中国法律史的准绳;现在,我们希望把西方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与法学理论的资料。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这里,我想借用钱锺书先生的一篇讲演的论旨来结束本文。
在访问意大利的一次讲演中,钱先生曾经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意大利与中国文学之间的“相互照明”[83]。我想,这是一个很好的提醒。虽然他演讲的命意乃是试图解释,为何意大利与中国文学之间会产生彼此相类似的文学故事和文学精神;但是,钱先生思考问题的方法值得我们重视。的确,只有通过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照明”,我们才能看清不同文化之间的异同,从而深化我们的认识。据此,我们确实应当用“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照明”的姿态来重建中国法律史。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用“内在视角”来考察中国法律史,而且运用“外在视角”来照亮中国法律史。如若这样的话,我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理解将会深化,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法律史的独特意蕴将会得到充分的彰显。
注释:
[1]必须指出,虽然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提出的“挑战与回应”的解释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理论模式已经遭到中外学者的严厉批评,但是,这一解释模式恐怕尚未完全失效。也就是说,在解释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时,尽管很有必要强调和凸现这一变迁的内因,但我们也不能遽尔排除作为外因的西方文化“侵入”这个关键因素。实际上,柯文提出“以中国为中心”的近代中国研究范式,所要表达的也是这个意思,而非一味忽略西方文化“侵入”中国这一事实的重要意义。就此而言,柯文模式不乏警醒作用和纠偏功效。参见【美】柯文著,林同齐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2]【清】皮锡瑞著,周予同注释:《经学历史》,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35页。
[3]在我看来,秦代和汉初乃是传统中国律学的形成时期,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操控于刀笔吏或文法吏之手;随着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家渐次成为帝国官场的主角,并获得了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由此,律学与经学不断靠拢。这表现在律学的价值取向和解释方法两个方面。顺便指出,在研究传统律学时,以前学者往往就律学论律学,而与经学全不相干,这是一个缺陷。
[4]台湾学者黄静嘉称薛允升为“传统法学的殿后人物”。参见《清季法学大家长安薛允升先生传》,氏著《读例存疑重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1—34页。李贵连也有类似看法,参见《传统法学的殿后人和殿后作》,氏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242页。对传统中国律学源流和律学特色的讨论已经不少,可是对律学学派的研究目前尚不多见。有关晚清陕派律学的简要介绍,参见【法】巩涛(JeromeBourcon)著,林蕙娥译:《西方法律引进之前的中国法学》,载《法国汉学》第八辑《教育史专号》,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39—241页。
[7]梁启超是当年清华国学院的四大导师之一,而杨鸿烈乃是学生,也是唯一研究法律史的学生,与梁启超属于师生关系。后来,杨鸿烈东渡日本,继续研究中国法律史,卓然成家。有关杨鸿烈的生平事迹,我们所知不多,参见刘广安:《杨鸿烈与中华法系研究》,载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李玉尔:《评杨鸿烈先生著<中国法律思想史>》,载《法制史研究》创刊号,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2000年版,第183—200页;范忠信、何鹏:《杨鸿烈及其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贡献》,载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8]梁启超:《新史学》,氏著《饮冰室文集》之九,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2页。
[11]事实上,即使有些主张中国法制建设应该挖掘“本土资源”的学者,对于“本土资源”是否有效,是否值得加以利用,也往往是以能否融入“现代”社会,是否符合“现代”要求为衡准的。
[12]语出《庄子·天下》。根据庄子的描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道术将为天下裂”乃是“天下大乱”的春秋战国时期,它是“王官之学”解体的结果。对这一时期思想分化的讨论,参见余英时:《轴心突破与礼乐传统》,载氏著《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92—413页。有关传统学术体制的近代转型的研究,参见左玉河:《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15]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16]当然,如果我们继续在西方法学宰制下进行现代中国法学的知识生产,问题依然不少。据我看来,其中最为吃紧的问题乃是:这种法学知识的生产方式将会继续遮蔽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包括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两个层面;进而,还会导致被移植到中国本土的西方法律文本与中国本土的社会生活和价值体系之间的严重脱节,从而成为没有“血肉”和“灵魂”的法律文本的躯壳;同时,也会助长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形式主义之弊害。长此以往,法学研究不仅可能尾随法律实践而非指导法律实践,而且法学理论研究也会蹚乎西方法学之后。与此有关的讨论,也可参见前揭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17]过去,学者每每注重传统中国文化的创造性转换问题;但是据我看来,对用以改造中国社会的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也要进行一番创造性转换,才能使之行之有效。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对于作为学术研究与社会改造的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应该作一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如果纯粹是进行西学研究,也就谈不上转换问题;倘若把它当作改造中国社会的资源,那就非得进行一番创造性转换才行。
[18]参见苏亦工:《得形忘意: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9]按照梁漱溟的说法,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走的根本不是一条道。参见氏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根据滋贺秀三的意见,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处于“彼此对极”的位置。参见氏著《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20]有关这一问题的详尽讨论,参见【德】罗梅君著,孙立新译:《政治与科学之间的历史编纂:30和40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形成》,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也见【美】阿里夫·德里克著,翁贺凯译:《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1919—1937》,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1]据我看来,这更多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共识,而非纯粹学术意义上的共识。
[22]共产主义乃是未来的理想社会,不在历史科学讨论的范围之内,暂时可以不去管它。
[24]对“封建”一词在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运用,参见潘洪其:《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史讨论中“封建”概念的演变》,载《学人》第四辑,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211页。
[26]尽管这种说法听起来有点萨维尼主义,但仍然具有某种“真理”的意味。关于萨维尼的这种意见,参见【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7]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前揭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一章“家与国”,第6—32页;也见前揭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第1—18页。
[28]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商周)产生的这一独特路线的详尽讨论,参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2页,这一部分为侯外庐所写;也见氏著《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73页。
[29]语出《慎子·逸文》。所谓“礼”颇有哈耶克“自发秩序”的性质,而“政”却有人为政治的特色;因此,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中华帝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在写完这段文字之后,读到秋风整理《发掘宪政转型的古典资源》(《新原道》第二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的对话录,其中对“礼从俗,政从上”也有类似的解释,也请读者参考。
[30]对此提法的解释,参见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载《第三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论文》,西北政法学院主办,新疆·乌鲁木齐,2004年8月25—29日。
[31]当然,这并非说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毫无界限,而是说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隔;换句话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模糊的。我觉得,这也是中西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一个基本差别。
[32]参见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6—60页。
[33]这是目前中国大陆的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基本叙述框架,在此不烦枚举。
[34]这牵涉到“回归本土”如何可能的深层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在标题中特意打了一个问号。因为据我看来,虽然“回归本土”是一种必须;可问题是,如何回归?以及“回归本土”是否就要抛弃西方?如果不是“非此即彼”的处理问题,那么我们又将怎样对待?
[35]譬如,福柯对“词与物”的知识考古学研究,就充分展现了“词”的秩序意义和宰制力量。其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广阔,也极为复杂。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著,莫伟民译:《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坦白地说,对如此深奥的著述,我只能从中获得点滴启发而已。
[36]《庄子·逍遥游》。
[37]《韩非子·定法》。
[38]《韩非子·二柄》。顺便一提,引文“言与事”就是“名与实”的意思。有关解释,参见林铭钧、曾祥云:《名辩学新探》,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39]《论语·子路》。
[40]《论语·颜渊》。
[41]对“权利”一词的详细考证,参见李贵连:《话说“权利”》,前揭《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第437—450页;也见冯天瑜:《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63页。至于那时为何用汉语“权利”来翻译英语“Right”的原因,金观涛和刘青峰认为:“近代中文里之所以用权利译rights,是为了表达rights法律含义中对国家或个人权力和利益两方面的界定。”参见《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32期,1999年12月,第209—260页。
[42]也见《商君书·定分》。李贵连认为“定分止争”具有权利的内涵,参见前揭《话说“权利”》。也见徐忠明:《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43]参见【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65页。
[44]对此问题的解释,参见前揭《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关于明清时期百姓诉讼策略的讨论,参见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载《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0期A版。
[45]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以日本人的“厌讼”态度来考量日本人的权利意识或者法律意识,得出日本人权利意识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结论。参见氏著《近代化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章,第132—212页。与此针锋相对的是,日本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通过研究日本人的诉讼态度得出日本人并不“厌讼”的结论。参见氏著《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事实上,这样的例证尚有很多,囿于篇幅,这里聊举一例以资说明罢了。
[50]在我看来,所谓“设身处地”颇有美学里面讲的“移情”的意蕴,尽量达到“像古人一样思考问题”的境界。当然,这仅仅是一种历史研究的理想境界,我们应该追求,但是恐怕无人能够真正达到。
[51]我们从前揭苏亦工《得形忘意: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一文可见,无论日本抑或韩国,在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过程中,都曾经历过这样一段西方法律知识支配的历史,也都面临着两种法律知识相互背离的困惑。说到底,这是东方“弱势”国家在遭遇“强势”的西方文明时的一个普遍问题。
[52]对此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近来,葛兆光对思想史史料也进行了非常深入而富有启发的讨论。参见氏著《思想史的写法——中国思想史导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3]这一方面的资料,近来颇出版了一些。由于开列起来当为一串长长的书目,这里不便枚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来利用“图像”资料来研究中国文化史和思想史做法渐次受到了学者的重视。比如,姜伯勤:《中国祆教艺术史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前揭葛兆光:《思想史的写法》,第145—166页。就中国法律史而言,类似研究也已有人从事。参见杨湘钧:《论<点石斋画报>的“捉奸图像”》,有关介绍参见张益祥:《“道南雅集:十月法史节”会后记》,前揭《法制史研究》第四期,第393—394页。
[54]犹记2000年,我在安徽大学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年会上发表这一观点时,不少学者认为我有贬低史料考证的意思。其实,这是莫大的误解。对我来说,只是讲述一个历史研究的道理,一种学术分工,根本无所谓褒贬的问题。参见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55]语出《孟子·尽心下》。
[56]对此,我可谓深有体会。近年来,我对文学性的中国法律史资料的挖掘和研究,虽然获得了些许称赞;现在,同类研究成果也渐次多了起来。但是,总的来说,仍被某些学者视为不入中国法律史研究正途的东西,属于左道旁门。我觉得,此类研究的成功与否自然可以讨论,也必须讨论;只有这样,学术研究才会成熟,才有进步。何况学术研究最需“多元化”的探讨与尝试。总而言之,简单否定它的学术意义恐怕也非学者应有的学术态度和宽容精神。
[57]这些,我在前揭《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一书中已有讨论。从历史哲学角度所作的讨论,参见周建漳:《历史及其理解和解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249页。
[58]参见郭成伟、田涛点校:《<龙筋凤髓判>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9]这种堆跺辞藻的风格渐次流为唐代官场文书的习气,参见【宋】洪迈:《容斋随笔》卷十“唐书判”。
[60]参见【明】李清著,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折狱新语注释》,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顺便指出,注释者所谓“《折狱新语》是我国现存唯一的明代判词专集”的断言,显然有误。见于“前言”第1页。也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页。事实上,对明代判牍的基本情况,此前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已有比较全面的调查成果发表。参见氏著:《明代之判牍·节译》,载《明史论文集》,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版;又见《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关于明代判牍的情况,巫仁恕所著《就法论法?明代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也有涉及,台湾中央历史语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合办:“中国法制史学会九十二年度会员大会暨学术研讨会”,2004年2月21日。
[61]前些日子,我无意中看了一小段讲述清代官场故事的电视剧,可惜至今仍不知道剧名,可能是《雍正王朝》吧。其中讲到初通文字的官僚李卫,要写一通告示,请来一帮饱读之士操刀,由于写得满纸典故,听起来也诘屈聱牙,以致李卫不知所云;没办法,只得亲自操刀用日常口语来表达。我想,如果文人写的那通告示一旦贴出,谁人能懂?反之,李卫的白话告示,对初通文墨的乡野小民应该容易明白。我觉得,这段故事很能说明问题。同理,面对乡野小民,那种堆垛典故,辞藻秾丽的判书恐怕不能奏效。
[62]具体讨论,参见前揭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91—265页。
[63]语出《论语·里仁》。
[64]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前揭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
[65]对此问题的详尽讨论,参见【美】娜塔莉·泽蒙·戴维斯著,杨逸鸿译:《档案中的虚构:十六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台北:麦田出版社2001年版。
[66]梁治平:《法辨》,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前揭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第124—138页;氏著《“法”辨》,载《历代法制考·夏商周法制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苏力:《“法”的故事》,载氏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151页;黄震:《“水”与中国法律起源》,。关于“法”的文字学研究,参见臧克和:《说文解字的文化说解》,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56页。
[67]这被学者认为是西方诉讼制度的原型,参见前揭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68]参见臧克和:《中国文字与儒学思想》,桂林: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134页;关于“羊”的丰富意涵的详尽讨论,参见前揭臧克和:《说文解字的文化说解》,第209—226页。
[69]对“地母是女神”和“女神是死神”的有趣研究,参见何新:《诸神的起源》,北京: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25页;叶舒宪:《中国神话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而《尚书·甘誓》“戮于社”的记载,具有军法审判的意味。参见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页。鉴于早期中国“刑起于兵”的传统,军事审判与普通审判之间密不可分。
[71]这被学者认为是西方“法”的特色,参见前揭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72]这是我多年以前对早期中国“法”的基本观点,参见徐忠明:《皋陶与“法”考论》,载氏著《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222页。
[73]参见甘怀真:《从唐律反逆罪看君臣关系的法制化》,氏著《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4年版,第313—362页。顺便一提,甘怀真对中国古代“罪”的概念也作了非常独到和精湛的解释,参见《中国古代的罪的观念》,同上书,第363—390页。
[74]参见前揭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93页。这样的例证很多,这里不能枚举。近读霍存福所著《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对书名提及的问题,也进行了非常仔细深入的梳理与解说,堪称法律关键词研究的佳作。
[75]参见前揭《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76]参见前揭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77]参见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8]参见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版。
[79]参见前揭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
[80]参见高见泽磨著,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虽说高见泽磨讨论的是现代中国的调解模式,然而他认为,这与传统中国司法模式是一样的。第2页。
[81]参见【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最近,他又就此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检讨,参见氏著《悖论与现代传统》,载《读书》2005年第2期;氏著《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82]关于美中日三国学者的争论,参见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
[83]请看钱锺书:《意中文学的相互照明——一个大题目,几个小例子》,载《书城》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