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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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

法律格言(legalmaxims)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凝聚着千百年来广大人民的实践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其中,法律格言还可大致分为法律人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和民间智慧对法的语言浓缩。老百姓对法和法律文化的认识表达往往简洁直白,诙谐幽默,像“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而知识分子特别是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对法的认识和表述则很精练和深刻,往往直接是对法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总结,如“法者,定分止争也”,这些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更具代表性。本文暂只比较从中西方著作和言论中流传下来的法律格言。培根曾经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希望中外法律格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更加理性地适用法律!

1中国法律格言映射下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格言一部分都出自于当时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和知识分子的著作、言论和思想之中,集中体现的是君臣对于法的认识和看法。“明主治吏不治民”,一方面,知识分子运用自己对法的理解和实践取得君王的信任,跻身政治和官吏之列,另一方面。君王又利用知识分子产生对法的认识和总结进行国家的统治和官吏的有效管理。从古至今,我们如数家珍的名字有管仲、孔丘、孟子、商鞅、韩非子、司马迁、长孙无忌、王安石、司马光、沈家本、梁启超等等。这些历史名人传流下来的格言至今影响着人们。

《管子任法》篇有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即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

《论语为政》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指用政令引导人们,用刑罚整治人们,人们为了免子处罚而服从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们并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事情。在孔子看来,只有发自内心深处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

《孟子离娄上》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是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法者,定分止争也”、“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则体现法的功能和作用,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意指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日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充分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家的“重刑主义”,以此实现重刑惩奸,以刑去刑。

“札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位表里”及犯罪预防原则。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等法律格言体现近现代在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后对法的理解,开始用法去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权。

以上法律格言映射下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可总结为一个国家的良好秩序和有效管理在于要有“良君、良吏和良法”、“有国家无个人”、“外礼内法,礼法结合”、“刑治主义”等。

2西方法律格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传统

在西方法律格言的流传方面,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古代西方(如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家)很早就出现了法律职业家、教育家和思想家,而绝少出现“法自君出”的现象。所以,今天我们能看到的法律格言,从古希腊柏拉图开始到近现代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中间有断代,不像中国的法律格言那样具有历史连续性),他们的职业中很少是官吏,更多的是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也有法律职业家、法学家,如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西塞罗、贝卡利亚、梅因、耶林、萨维尼、哈耶克、霍姆斯、弗里德曼、庞德等;以及政治家、教育家、改革家、法官、律师和作家;很显然,这些不同的社会阶层所代表阶层利益更加广泛,同时对法的认识和思考会更加深刻和全面。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在以下西方法谚中明显表现出“自由平等秩序”、“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力制约”“民主法治”等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2)“法律至上”原则:“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3)“权利至上”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正义至上”原则:“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5)讲程序、重秩序原则:“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6)“权力制约”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7)“民主法治”原则:“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公平公正”原则:“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3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

语言能表达出什么内容法律格言能还原多少法律文化传统经过对中西法律格言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1)在我们比较的这一部分法律格言中,比较的客体大致相同,都是中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精英人物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具有可比性:(2)这些法律格言能够流传至今,它们本身就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能够充分体现中西法律文化传统;(3)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发展都经过了长期的历史积累和沉淀,纵向来看,我们可以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整体差异,相互之间有何优劣,取长补短;横向来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转变都经历过几次重要的历史时期,截取同一时期的历史人物的法律格言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西之间法律文化曾经惊人的相似,似出同源,中国法律格言“惩其末犯,防其未然”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则与西方法律格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和“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相得益彰,但二者在历史的长河中又流向不同的方向。其根由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探索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中西法律格言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差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为有治人无治法、重良君良吏良法、重国家轻个人、重刑轻民、隆礼重法;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则体现为法律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利至上、权力制约。这些差异从法律格言中体现出来,更反映到了中西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4学习与借鉴

关键词:法律英语英语翻译文化差异法系差异心理思维差异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法律英语翻译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词语使用的庄严性。法律英语由于其直接鉴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用词的准确性要求相当高。这一点是在进行翻译时必须牢记的。②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③精炼性原则。翻译法律英语除了准确外,还应遵循精炼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精炼性原则要求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④术语一致性原则。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即使同一词语多次重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翻译原则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语翻译是国家间进行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民族差异性的障碍,促进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习、观察,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选择内涵最接近的法律词汇进行翻译。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可以采用而不会导致太大的误读。②创造新的法律词汇。很多的情况之下,译者们在面临一种文化中有而另一种文化中无的事物时,会采用音译的办法,翻译法律英语时也需要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dueprocedure”译成“正当程序”等都是一种建设性的创新。③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语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译方法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1.语言文化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不利于表达。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2.包括法系在内的法律文化差异

3.思维方式差异

中西方由于语言文化习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的差异导致他们在逻辑思维方式上同样存在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一方面将影响到其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其理解、翻译语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说,思维方式的差异同样是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与英语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应用非常强的学科。法律英语翻译之难就在于翻译的过程要实现法律与英语的双重要求。区别于其他的英语翻译,法律英语由于其准确性要求高,法律知识面要求广,因而法律英语对翻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这既对他们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希望本文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有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梳理能够对我们认识和把握法律英语翻译,并进而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质量和水平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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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慧.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1期.

案情回放

1.“吻瘫机场”获罪案

1月9日,他受到纽瓦克市府指控擅闯罪的聆讯,他最高将面临坐牢30天及500美元的罚款。面临非法进入安全区的指控,以及500美元的罚款,一名美国国会参议员称,鉴于此事影响比较大,应该对其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2010年3月9日,新泽西州纽瓦克地方法院对“吻瘫”美国机场案进行审理,认定江海松犯了“非法进入安检区”罪,江海松在法庭上认罪,表示对事件造成的困扰深切道歉。鉴于他认罪,法官宣判罚款500美元以及社区服务100小时代替监禁,他表示接受。江海松称将从10日起上交罚款,其律师埃里克布鲁斯认为判决“合理”,因为江海松并非有意给旅客制造不便。就此,“吻瘫机场”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是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值得深思的方面。

2.“替人代考”获罪案

2010年2月4日,现年24岁的冯佳文,在英国华威大学持另一名学生的考试证和护照,代其参加英文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冯与护照上人的相貌很不一样,顿时起了疑心,随即搜查了冯的背包,发现包内冯的证件与考试用的护照完全不符。获悉此事的校方当即报警,于是冯佳文被逮捕。冯佳文向警方交代,他从当地一家华人留学中介所找到替人代考的活儿,条件是“每通过一场考试,就可以获得400英镑的报酬”,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诱人的报酬使冯当上了“”。

2010年4月30日,在考文垂刑事法庭上,冯佳文承认自己犯有“蓄意持有假证件罪”;同时,他承认在去年7月23日替人代考过另一场考试。以犯有“蓄意持有假证件罪”,法院判处冯佳文监禁6个月。英国法律规定替人代考是欺诈犯罪,华威大学发言人指出这种替人代考的行为十分不诚实。近些年来,随着留英华裔学生的增多,留学中介也开始普遍设立。有些留学生因为成绩达不到大学的要求,求助于当地留学中介,于是就出现了替人代考的现象。华人留学生代考被抓已经发生多次,去年12月,有另外两名中国学生涉嫌代考华威大学的入学英文考试,他们分别被判5个月和6个月监禁。

THE END
1.从“法制”到“法治”,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另外,还需要注意,“法制”与“法治” 虽然有很大区别, 但这绝非意味着可以割断它们之间的联系! “法治”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而“法治”需要以“法制”为基础,只有法律制度基本完善,才有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从“法制”到“法治”,感受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IyNjM0Mg==&mid=2247501573&idx=1&sn=9cd03c9324ff6b61767bb290a5cf6184&chksm=e81acb1eede023af0a281ae5905ad16e52ca002f7c8dae8585713879bf616cb1c711824ef80f&scene=27
2.法律和行政差异引发的麻烦在海外学习的挑战法律和行政差异引发的麻烦在海外学习的挑战 第一部分:留学生面临的法律困境 1.1 法律基础不同,理解不一致 荷兰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文化丰富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与中国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刚到荷兰的留学生来说,这些差异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淆和困扰。例如,关于劳动法、租房合同、医疗保险等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如果https://www.ofmkpvdwu.com/ying-guo-liu-xue/423315.html
3.法律文化差异对国际合作的影响深度解析实用工具法律文化差异对国际合作产生显著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观念及法律实践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误解。在跨国合作中,法律文化的差异可能引发沟通障碍,影响合作效率。加强法律文化交流,增进相互理解,成为促进国际合作的关键。在国际合作中充分考虑法律文化差异,有助于避免法律纠纷,推动跨https://blog.kanfawang.com/post/17811.html
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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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8年第3期总第5期黄文艺教授在论文中梳理了法系理论的变迁,并归纳了关于法系分类的多种方法。进而,他指出了目前的法系划分方法所存在的四种缺陷,包括:难以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势、法系分类明显违反概念划分的逻辑规则、这些分类容易掩盖和遮蔽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真实的异同。他还认为,混合法系是一个“最贫乏、最空洞的标签。它除了表明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8.从“法律冲突”到“法律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国际私法的价值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种单一主义思维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厚的东方文化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应当超越西方法律冲突范式的羁绊,从法律共享的理念出发来探索解决法律冲突的新道路,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http://lawyeredu.pkulaw.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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