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律师制度四次修订历程独家

从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颁布算起,我国的律师制度走过了37个年头。这期间,律师制度经历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人数也已经突破30万,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和律师业的新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纲领性地提出了律师制度改革的精神和部署,律师制度改革开始上路。能否及时修改律师法,将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关系到律师制度改革的成败,更关系到律师业的未来。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取代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针对律师群体制定的法律,对于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随着时代发展,律师法先后于2001年、2007年、2012年历经了三次修改,从而使这部法律更趋完善,更加契合时代潮流。

回顾律师法从无到有、历经三次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不仅是对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一种铭记,更是对新时期新背景下律师法修订该走向何方的一种鞭策和鼓励。

回顾律师法的风雨历程,律师暂行条例是绕不过去的一个话题。作为特殊时期的过渡性产物,律师暂行条例在改革开放伊始、百废待兴的背景下,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80年3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律师队伍需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中国要有十几万律师。”在党中央的指示和领导下,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的工作迅速发展。

在此背景下,律师暂行条例即被提上议事日程,其时彭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主持立法工作时曾反复强调:“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他甚至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都必须严禁!他还曾指出:“不要以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有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唯因如此,在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同时,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也就是极为迫切和十分重要的了。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义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地位等内容作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特殊时期的过渡性法律,律师暂行条例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比如,由于“反右运动”对律师制度和律师的严重冲击,由于律师制度经历了长达21年的空白期,再加上长期以来中国传统封建思想对律师的贬损和诋毁,在重建律师制度时,很多人或嫌弃律师社会地位不高,或心有余悸,态度摇摆,不愿做律师。因此,为了让那些曾经在“反右运动”中被冲击、迫害的律师重回岗位,为了让那些嫌律师社会地位低或对律师抱有偏见的新人选择律师行业,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明确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增加律师的法律权威和生活保障。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把律师当作国家公务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体现并强调了当时律师的“公务员”身份。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律师收费统一上缴国库。律师工作具有公益性和行政性,不具有营利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处理案件,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是为国家服务。

从这一天起,律师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而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得到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执业机构多元化的特点开始得到体现。

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再强调所有制形式,强调是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了现状描述。这些规定打破了所有制的束缚,激活了律师业的活力,确定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方向,使得律师行业突飞猛进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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