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应是一种优势互补,而非风险叠加。对此,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杜志亮表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也要坚持银行业风险防控的体现。”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摘要:通过对国内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网络借贷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了解互联网金融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P2P;融资
基金项目: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J18511084)
1引言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金融行业通过对瞬息万变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取前瞻性信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转机.在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巴巴独领,截止2013年年末,阿里小贷累积投放贷款约超过1000万亿,不良贷款率仅为0.87%.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与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小贷一枝独秀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行业兴起过程中显得分散和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4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而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潜力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融资渠道由于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等原因广受中小企业喜爱.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其信息大爆炸和过度依赖互联网等问题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一系列挑战,如信息失真情况严重,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增加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等,这些问题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具体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2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机遇
2.1提高融资可得性
2.2降低融资成本
2.3提高融资灵活性和针对性
2.4提高融资效率
3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同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3.1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突出
3.2互联网金融存在脆弱性,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具有先天的脆弱性,面临技术风险.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黑客、网络漏洞等难以预知的风险.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机密信息,一直是网络罪犯的主要攻击对象.网络犯罪方式多样,手段高超隐蔽,要对其进行防范技术要求相当高.现代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聚集了大量IT人才,但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机构内部犯罪也屡见不鲜.
3.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法律建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其相适应.由于缺少法律文件的制约,致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群魔乱舞的形态,各种网络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利用传统法律规则来对网络纠纷进行处理,会带来很多隐患,法律法规的缺失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另外,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该由哪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监管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3.4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合理,存在运营风险
4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4.1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不是某个行业的内部事件,必须要结合社会各界力量,政府的,金融领域内部的以及社会大众的,借鉴美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覆盖范围最广、信息最全面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整合工商、质检、税务、银行等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实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要及时将违约信息补入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以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同时还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进行处理.培养信用需求、创造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4.2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培养专业人才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含有的技术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组织,并定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补漏洞和更新系统,以防范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同时,除做好防御措施以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加强机构内部人员应急能力培养,或者对各种黑客和网络攻击技术进行研究,从对手出发防范风险;要加强技术人员尤其是IT人才的培养;要建立严格的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准则,建立赏罚分明的职工激励机制,并对职工工作状态定期检视,以防止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4.3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为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建立适应于国内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现状提示我们,解决监管问题首先应当解决谁来监管和如何监管的问题.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巡视员许文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目的是要保障整个金融领域的平稳运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和规范金融行为.监管的出发点是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性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机统一.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到底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是统一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同时,要尽快弥补监管空白,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对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处理惩治问题,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5结语
互联网金融辐射范围广,资金周转灵活、周期短,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借贷门槛低、交易成本也较低,是未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方式的深度探索,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在给经济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要想让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更好发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必须重视这些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不能盲目乐观.
〔1〕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R].博鳌亚洲论坛,2013.
〔2〕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一直致力于金融行业风控研究的星桥数据创始人丁卓认为,当前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规模空前,如何让这项交易持续有效地进行,并且将损失最小化,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必不可少。内部控制的目的一般包括提高经营效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而风险管理是指围绕特定目标,通过各种手段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为实现目标提供保障的过程和方法。
随着网络的发展,经济的货币化和虚拟化水平不断提高,经济运作模式给企业的内部控制带来严峻考验。经济的货币化和虚拟化使国际金融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运行。在实体经济中,金融企业只需对以往和现有的实物易进行控制就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如防弹押运车、金库保险箱等,但在虚拟经济中,交易过程见不着摸不着,更何况许多衍生交易本身就不存在实质性内容。
经济运作模式的虚拟化大大增加了风险的不可控性,使得金融企业相对于以往更难以识别或预测潜在的风险。
星桥数据开发的大数据征信风控平台,针对当前金融行业面临的信息孤岛、信用缺失、欺诈盛行、过度杠杆、监管困难和需求多样等问题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利用分析模型,实时把控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并提供风险预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虚拟化、货币化下的经济运动模式的风险,从而帮助金融企业做好内部控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IT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使金融业面临更多的风险。电信技术将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全球的资金调拨和融通得以在几秒内完成,从而遍及全球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的一体化国际金融市场。
科技的发展不但促进了全球的一体化,也改变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手段,先进的高科技监控系统取代了旧的人工防盗系统。人更多地依赖于先进的IT系统,过多地把风险识别工作丢给了电脑系统,结果可能导致对金融企业现有的内部漏洞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