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已经和噪音污染一样,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干扰。
无处不在的“光污染”
家住景星街的王先生也抱怨,自己家处于市中心,附近的高楼用玻璃做墙的反光很厉害,特别是下午太阳光反射近屋,根本没法往窗外看。
“尤其是晚上9点到10点,车速较快,车开到天桥附近经常听见急刹车声,好几个朋友都因此追尾了。”
一些市民反映,夜晚有这些光可以让在外行走的人有安全感,但是如果在深夜这些光还在亮着,对周边居民的生活还是会起到一些影响的。
“光污染”频繁增多,除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还潜在着许多的隐形危害。
不容忽视的城市隐忧
广义的光污染包括一些可能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物,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的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
国际上一般将主要“光污染”分成3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而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的彩光污染,如果长期照射到人,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
不止如此,黑暗中的强光,在照明良好的城市大街上开着远光灯会让对面会使行人或者驾驶员短暂性“视觉丧失”,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然而似乎“光污染”的危害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警示,很多市民表示都受到过“光污染”,但是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只能不了了之。
“大街上时不时就会有些地方发出刺眼的光,不只是一两个地方,所以要找部门解决估计都找不完,还是别自找麻烦了。”市民许先生说。
而市民尹建芳女士则表示,虽然现在影响不大,但是心里还是会担心,“各种各样的光污染太多了,但是因为没有造成明显伤害,所以我们也不太在意,但是如果长期这样,毕竟有些潜在的危险我们是看不到的,所以也会担心对健康什么的有影响,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整顿吧。”
有“光”无“法”监管难
公众熟知的几大污染中,水、大气和噪音污染都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即便需要多部门同管,也都有明确的职责划分。比如噪音污染,昆明市就明确了环保、城管等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
光污染危害不容忽视,但是为何市民投诉无门,光污染依旧肆意妄为?
方丽君律师也指出,在我国,现阶段针对光污染侵权的案件,法院往往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和124条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来处理,但是适用相邻权的规定来解决有关光污染纠纷具有局限性,因此,“光污染”法律救济的局限凸显光污染立法的紧迫性,“光污染”的立法应当立即推进。
源头治理将污染消灭在萌芽
针对光污染的治理,昆明市环境保护联合会付秘书长分析,一方面,“光污染”的治理需要有法可依,源头治理,从审批程序、规划设计等初期的工作中就要杜绝“光污染”的产生,树立严格的环保要求。另一方面,环保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它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合作,也需要市民的支持和协助。
“企业、卫生、环保等部门,一定要对光的污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注意控制光污染的源头,要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到防患于未然;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上也要探索有利于减少光污染的方法。在城市管理设计方案上,合理选择光源也很有必要。最重要饿是要教育人们科学地合理使用灯光,注意调整亮度,不可滥用光源,不要再扩大光的污染,这样才能还大家一个舒适美好的环境。”
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方丽君律师也建议,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不能避免长期处于光污染的工作环境中,应该考虑到防止光污染的问题,采用个人防护措施:戴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已出现症状的应定期去医院眼科作检查,及时发现病情,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把光污染的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其次,虽然目前“光污染”的治理和控制存在一定难度,不可一蹴而就,但,市民受到“光污染”的危害,依然可以通过法律和投诉来解决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光污染侵害的法律适用的只有有“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的规定。所以市民处理此类“光污染”纠纷,可以根据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物权法》及地方性法规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
在欧美发达国家,防控光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内容,很多国家都有明确的夜间灯光控制条例。美国就有十几个州制定了有关的光污染防治的法规,例如密歇根州在1996年制定了《室外照明法案》,犹他州于2003年制定《光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