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后,公开还原案件真相自媒体号

我今天坐在被告席上,这是中国司法的耻辱!

是某些人有意构陷我、给我罗织罪名的铁证!

历史将记住这一刻!

这些人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第一部分案情

二、办理案件过程。

米、陈二人在2019年4月10号左右带着181号判决找我,说赵被抓了,给不了米钱了,说米欠陈260多万元,陈欠75个农民工260多万元,农民工整天上门讨要,不得安生,让我帮着要回农民工工资。

我查找到用最低一级包工头名义起诉也能要到农民工工资的案例,决定用陈某名义起诉。后米又带来了他手下的程某,让一起起诉,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因查到的类似案例太少,风险太大,就放弃了这个诉讼方案;后让陈某和程某下面的工班长作为农民工的诉讼代表起诉,分别列陈某和总包方粥某公司及程某和总包方粥某公司为被告,也启动了诉讼程序,但是因粥某公司不同意合并审理,被驳回起诉。最后以每个农民工为原告起诉陈某和粥某公司,启动了75个诉讼(程某的工人没再委托),法律依据是当时适用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总包方有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方有连带清偿的责任。一审胜诉,粥某公司上诉了三个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三、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撤销了所有74个生效判决(一审中有一个原告撤诉)

二审判决作出后,粥某公司不服,找岱岳区和市检察院,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调查了72个农民工,都说2017年底就付清工资了,不欠钱了,是帮着包工头要工程款。也调查了米和陈,二人说米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不欠工人钱了,说一开始就告诉我了,是我授意二人伪造工资表等证据起诉的。所以,岱岳区检察院将69个一审生效的判决向岱岳区法院提再审检察建议,认定我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并授意米陈二人伪造证据起诉,侵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应撤销原审判决。岱岳区法院裁定再审,直接按照再审建议内容作为认定的事实,撤销了69个判决。之后,岱岳区检察院违背程序强迫公安机关立案(2022年4月7日)。岱岳区检察院将调查的三个上诉的案件上报山东省检察院,省检抗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再审判决以同样的逻辑,撤销了这三个判决(2022年5月25日)。所有这些过程,均未对我进行任何调查核实。

现在,公诉人以两级法院再审判决中认定的我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并授意伪造证据起诉构成虚假诉讼作为指控我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且是作为免证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

第二部分我不构成犯罪

一、起诉状指控逻辑不成立。

从历次法律文书认定虚假诉讼的逻辑到起诉书指控虚假诉讼罪的逻辑,可以证实,起诉书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指控逻辑,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从岱岳区检察院向岱岳区法院提出的对69份判决的再审检察建议到岱岳区法院的再审判决、再到省检察院的三份抗诉申请书,最后到山东省高院的三份再审判决书,均认为付清了农民工工资,伪造证据起诉,意图使粥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侵害了粥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案件侦查阶段,还将粥某公司作为被害人。但在起诉书中,却悄悄去掉了侵害粥某公司合法权益的内容,仅保留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内容。也就是说,岱岳区检察院已经弄清楚没有侵害粥某公司合法权益,所以,自以为聪明的去掉了这个侵害客体,但聪明反被聪明误,去掉了这个客体,起诉书的指控逻辑就轰然倒塌了,不能成立。因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三名被告人共谋,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其潜台词就是劳务费已经得到清偿,再次索要,付清劳务费的主体必然受到侵害,必然侵害支付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在起诉书去掉了侵犯粥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了,二者是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我对米培印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并不知情,不知者不为罪,我无罪。

(一)指控我知情的控方的证据

岱岳区法院和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

米、陈二人的证言和供述;

程某和张某的证言;

工班长和其他农民工的证言;

陈某提供的与我和其与米的通话录音;

米某提供的录音笔中的录音以及陈某提供的我和他的聊天记录及陈和米之间的聊天记录。

1、两级法院的再审判决不能作为认定我知情并授意伪造证据的证据。

也就是说,这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是“二人成虎”,仅依据米陈二人证言就认定我知情并授意伪造证据起诉构成虚假诉讼了!我不是再审案件当事人,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调查核实,我压根就不知道再审情况,就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主谋了!我是到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才知道两级法院的再审情况的!现在,这样的判决书认定我系虚假诉讼主谋的事实成了公诉人指控我犯罪的免证事实,此种逻辑,闻所闻问!

第二、公诉人选择性适用两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这是罗织罪名的体现。如,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20日,米和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但是,米和陈二人均否认有书面合同,均供述是我授意他们事后伪造的。公诉人没有据此否认米陈二人的证言,选择性无视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这个有利于我的事实;还有,岱岳区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即粥某公司的利益,省高院的判决直接认定侵害了粥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是,起诉书没有这个事实,只有妨害司法秩序这一事实。这些都是起诉书为达到入罪目的选择性适用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体现,已经背离客观公正的司法目的和要求,是有意罗织罪名。

第三、公诉人认为我有共谋且是主谋的犯罪故意是两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的规定,直接作为免证事实。这是错误适用法律。

首先,最高检的这个规范文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55条明确规定,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领域,不存在免证事实。

(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2、米某和陈某的证言自相矛盾,与在案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实我一开始就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并授意他们伪造证据起诉。

综上,虽是二人证言相互印证,其实形同一人证言。

3、程某的证言不能证实我知情并授意伪造证据

综上,程某的证言与米、陈二人证言虽相互印证,形同一人证言。

4、张某的证言,已经丧失客观真实性,应不予采信。

第一、证言自相矛盾。其在检察院阶段的证言和其他农民工的证言是一个模式的,他对起诉不知情、没有旁听庭审等,没有证实我共谋的事实。但在公安机关阶段,就有了关于我共谋的故意的内容了。自己矛盾了!其证言中有多处矛盾。他说所说属实,自己都矛盾了怎么属实?

第四、因为张某的证言有这么多不属实之处,所以,我要求张某出庭作证,但是,法官不予准许。

综上,张某的证言不能证实我知道垫付清农民工工资的事情。

5、陈某提交的与我的6段录音及与米某的3段通话录音、米某提交的我和其司机韩某美及张某的谈话录音(录制于2021年7月19日),这些证据不仅不能证实我有共谋故意反而证实我之前不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更没有授意他们伪造证据起诉。

在此,公诉人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她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我了!指控犯罪举证责任在检方,且证明标准极高,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公诉人的逻辑是认为我有证明无罪的责任,我对“拉漏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就认定我事先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这说得好听一点是公诉人错误理解适用法律,但考虑到公诉人特殊的身份,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不应当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如此法律常识都理解错误,要么是不称职,要么是有意为之,故意给我罗织罪名!

所以,这些是铁证!如同说我杀人了而我有不在场的证据一样!公诉人面对这样的事实还能断章取义罗织出我一开始就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并授意伪造了证据起诉的事实,和米陈二人有共谋且是主谋,匪夷所思!

第四、陈和米的通话录音中,有想让这个官司赢还是输的商量,有米担心官司赢了粥某公司再反告,有陈所说输了官司她律师费她也不敢要了,她输了她那上面写着呢的内容,有和不和她明拉的纠结,陈的建议还是和她拉,他说,那天那个律师吴文兵(音)说,跟她拉实话才给出招,米说,你不和人家拉,人家盼着你赢了,是吧等等内容,尽管米、陈二人否认这里的“她”就是我,先是说是法官,后说是朋友,再后说是律师,但是结合整段录音,从整体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这里的“她”说的就是我,因为其中有你输了她律师费也不敢要了,直接可以锁定就是我,还有后面的你不和人家拉,人家盼着你赢了,这句话也能锁定是我,因为我签订的是最后要回钱再按照阶段收费,所以,这里盼着赢的只能是我。其他律师不会盼着他赢。从米、陈二人的通话内容,可以证实,我对垫付清了工资的事实不知情更没有授意伪造证据起诉。

综上,控方的证据不能证实我知情,反而证实我不知情。

(二)我提供的不知情的证据

第一、我与陈某、米某的聊天记录能证实我对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不知情,没有授意他伪造证据起诉。

第二、与张某的聊天记录证实我不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我向工班长核实案情时一直告诉我就是讨要农民工工资,一审判决做出后,他还代表农民工向我问询咱那官司钱头年能到位吗?还说工人想要钱关键是。

第三、与庞某的聊天记录证实,我在2019年7月8日给他发了一条信息,是交代他到工地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注意事项。证实我对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不知情。

第五、给工班长送达一审判决书时的照片,证实工班长证言不属实,因为,他们都说没有收到判决书。

第六、(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公诉人引用的免证事实中没有我知道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并授意伪造证据的事实,两级法院关于对我的不利的事实认定均在本院认为部分。

第八、律所与陈某、被农民工推举为诉讼代表的工班长及农民工签订委托代理手续时的法律风险告知书,其中均有黑体字醒目提醒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的内容。我已经尽到了律师的风险告知义务,无共谋的故意。

(三)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可以发现,我对垫付清了农民工工资根本不知情,所以,不知者不为罪,我无罪。

1、审核认定证据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发现有直接的我不知情的证据。

3、根据常理判断我也不知情。

第三部分整个案件都不构成犯罪

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只不过农民工工资享有特殊保护,可以优先受偿,米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再委托农民工以讨要工资形式要回其垫付款,属于民事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米某垫付工资的性质,就是借款,拿到钱的农民工应当起

诉要回工资后还给米。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米某用其他农民工名义起诉要回工资给他也是合法的。

因为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只有在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层层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农民工拿到的钱才是农民工工资。本案赵某欠付米某432万元已经为生效判决所证实,且庭审中米称至今也没有要到这个钱。所以,米某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不能叫工资,实际就是借款,是米自己掏腰包垫付的(陈士昌在岱岳区法院的庭审笔录中说是米培印借钱垫付的),只不过没有办理借款手续。米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认为自己垫付农民工的工资也是工程款,且就是以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起诉主张的。有人会说,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必须是有意的放弃,这个垫付农民工工资部分的优先受偿权是米自己有意放弃的吗?显然不是!在生效判决没有支持米对粥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后,米带着其下面的包工头和农民工代表,十多次去高铁建设指挥部清欠办讨要农民工工资,说明他没有放弃这个权利。只不过他不知道,他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就有权以农民工名义讨要工资后还给他,自己还误以为犯法了。所以,庭审中他说,他不敢对清欠办的人说他垫付了工资。

二、米当时如果知道了垫付了农民工工资有优先受偿权,可否通过对原来的181号案件申请再审救济呢?

不能。因为,那个案件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讨要农民工工资是索要劳务报酬纠纷;那个案件讨要的是工程款,工程款金额与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金额不完全一致,所以,没法通过再审改判,只能通过农民工名义起诉讨要垫付的工资,农民工申请执行回款项后还给米,相当于还款。米在申请执行181号判决时,主动说明情况,从申请金额中扣减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部分。这样,所有的问题都得到解决,谁也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也没有侵害司法秩序和第三人权益。实现了法律的衡平效果。所以,如果米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大于农民工起诉的金额,则,两级法院再审撤销74个判决是错误的。

三、本案不存在双方代理,让被告陈某协助原告农民工起诉,不违法也不违规,系合法行为。

四、米某垫付农民工工资是善举,其合法权益应为司法所保护而不是科以刑法处罚。

第四部分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如果定罪,则认定犯罪的人才是真正的犯罪!

一、本案如果定罪,违背法律本质,违背天理人伦。

1、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而不是相反,本案如果定罪,惩治了善良,助长了邪恶。

上面详述,米某垫付农民工工资,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是一种善举。他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以索要工程款方式主张权利实际放弃了他垫付工资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后来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要回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是合法行为,他自己误以为违法了,所以,不敢给高铁清欠办说也不敢给我说他垫付清工资的事实。但法院再审查明该事实,只需要向他释明,提供他和农民工的委托起诉手续即可,或者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委托起诉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后,驳回抗诉申请,维持原判决。现在省高院的判决一方面认定垫付,一方面认定虚假诉讼,违背了法律本质。

总包方粥某公司,违背应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严禁违法转包工程、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个人的法定义务,将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赵某,有法律上的过错,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米某自己借钱替其垫付了农民工工资。且米某来找我代理时,持有181号判决,判决赵某支付米432万元工程款,粥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粥某公司截至2018年8月29日支付赵某1255万元,没有结算,付清了进度款。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友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陈述,因赵某牵涉了一个案子,后期收尾的活是找的赵某下面的工人干的,所以,后期粥某公司支付给了赵某下面的工人,赵某认可签字,共计金额达2200多万元,直到2021年2月6日还支付了100多万元。所以,米某让农民工讨薪名义启动诉讼时,粥店公司根本没有付清赵衍伍工程款,还有近千万元没有付,不存在让其重复支付工程款的可能,且即使付清了赵某工程款,其依法也应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后向赵某追偿。

现在是想拿回自己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的米和不知情的代理律师成了虚假诉讼罪的被告人,而有法定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包方成了被害人,被岱岳区检察院特别保护,不仅行使法律监督权启动再审撤销原判决免除了粥某公司的法定债务、专门安排检察官上门普法帮助粥某公司弥补法律漏洞,还将刑事的利剑刺向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和代理律师!

这是否是惩治善良,助长邪恶?!

2、农民工讨薪难是社会问题,从法律到政策,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竭力保护这个弱势群体的权益。因为人数众多,一旦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不良后果。年底农民工队伍围堵政府部门导致交通堵塞等现象司空见惯,增加社会不稳定不安定因素。如何引导农民工理性讨薪,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本案提供了典范。这本是米带领农民工十多次到高铁清欠办信访的案件,后经清欠办负责人合理引导,进入司法程序,理性维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为历经多次周折,米多次说要带着农民工到法院门口拉横幅,被我制止,我告知他们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公正。所以,本案取得了好的结果。但是因为检察院从启动监督程序的不正当到监督过程的失当,对我不做调查核实,导致冤案错案发生,不仅违背法律本质,而且违背天理人伦!一个法律同行将此案告知其80多岁的不懂法律的老母亲,老母亲说,以后还有包工头敢垫钱吗?该案定罪,会伤害每一个善良人的心!

二、某些司法人员法治理念缺乏导致司法不公,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岱岳区检察院启动监督的程序和过程都是违法的。

2021年12月22日,有一篇关于岱岳区检察院该案监督的新闻,称系履行职责中发现,称以农民工讨薪名义,意图使粥某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这篇新闻内容证实:

(1)岱岳区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违法。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二、二人成虎,没有人是安全的。

岱岳区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竟然是“二人成

虎”案件的典范!不是再审案件当事人的我却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主谋,而不对我进行任何调查,我毫不知情!现在公诉人又依法将这两级法院再审判决中认定的我系犯罪主谋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指控我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是首犯,因为我不认罪,所以,建议量刑3-7年!完全不顾在案陈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直接证实我在二审开完庭之后才被告知他们垫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我之前根本不知情何来授意伪造证据?如果我被定罪,那么,司法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会失守,没有人是安全的!

第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违法。

这是岱岳区检察院专委张某庭带着立案通知书去报案的。其滥用司法权!(律师对此已经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第四、对一个人定罪量刑的证据采信一定要依法依规,否则,就是构陷,就是罗织罪名!

(1)罗翔有句名言,道德都不违背的事情怎么会违背法律呢?包工头垫付农民工工资是善举,这是对建设和谐社会有贡献的。

行为,应当为社会大力弘扬,其依法向债务人总包方索要怎么就构成了犯罪?

(2)认定我有罪违背常识公理。我不知情,不管该案是否构罪,

(3)采信客观的证据还是主观的证据?

(4)采信内容确定的谈话或者通话内容还是采信内容不确定猜测性的内容?

我在二审开完庭后与陈某的通话,内容非常明确具体,我到此时通过和陈某通话才知道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怎么可能在一开始就知道呢?公诉人作为指控依据的个别通话内容都是内容不确定的,所以,舍弃内容明确的采信内容不明确的,这本身就是罗织罪名!

第五、公诉人故意颠倒举证责任,不是检方举证证明我有罪,而是让我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我有罪。

这种颠倒举证责任在案证据也能满足,在案证明我无罪的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就这样,还能指控我犯罪,就只能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来形容了!

第六、能证实我无罪的关键证据为何不准许调取?

(1)高铁清欠办的信访资料的调取。

米在找我之前带着农民工十多次去高铁清欠办讨薪,肯定有提交证明农民工工资欠付的证据材料,不排除给我的这些证据材料就已经提交给清欠办了,这样我就更没有授意他们伪造证据的可能了。我申请调取,但是合议庭不予准许。

(3)发包方和粥某公司及粥某公司和赵某之间的结算款项和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这涉及刘某友所述重复支付工程款涉及这个案件启动监督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但是不予准许调取。

(4)刘某友直接将110万元律师代理费作为了损失,这牵涉到定罪量刑问题,我申请调取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支付银行流水,但是不予调取。

(5)米某第一次开庭结束时提交的录音笔中的录音是其安排的司机韩某美和张某在我律所的谈话录音,我提出韩的声音是陈的妻子的声音,并指出陈提交的通话录音中有一次是其妻子接听的,可以播放对照。陈的妻子多次随陈来律所,所以对其声音很熟悉,还有,录音中有一句话可以锁定,这里面的女声就是陈的妻子李某的声音。我申请让这个韩到庭证实,但是,因为在两次庭审间法院让公安机关对张某和韩某美做了笔录,法院不准许韩到庭作证。但是对韩和张某的讯问笔录中,对通话内容直接进行了窜改,与通话内容不符。

(6)证人证言自我矛盾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应当出庭作证,如刘某友,张某,申请他们出庭作证,为何不让其出庭?

(7)陈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自己从手机上下载刻录的录音光盘,提交给的公安机关,但是庭审中不认可,说不是自己刻录的,我要求播放原始载体。公诉人说是公安机关下载后刻录的让陈某配合在扣押清单上签的字。第二次开庭时,公安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内容和公诉人当庭说的内容完全一致,就是光盘是公安办案民警刻录的,因为陈某不会下载刻录。但是这与之前卷宗记载的内容矛盾啊,真相只有一个啊,要么是陈刻录的,要么是公安机关刻录的,关键是之前的讯问笔录内容怎么做出的,明明记载着是陈某专门去提交的光盘?如果是没有如实记载?那怎么陈某还在上面签字了呢?更可怕的是,公诉人怎么知道的呢?难道她不是按照卷宗记载内容来公诉还有一套她看透真相的卷宗来公诉吗?这个真相幸好被发现了然后让公安机关写了情况说明来披露,那么还有多少公诉人和公安机关自己掌握而被告人和辩护人不知道的呢?辩护人看到的卷宗内容不为准,而是可以根据公诉人的意思表示随意让公安机关通过出具情况说明来更改,可怕!太可怕!据此我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来查明真相,但是合议庭不予准许。

(8)我及我的辩护人写了十几份申请,提出管辖权异议、调取证据或者申请出庭作证,但是几乎全军覆没,无一支持!我和辩护人多次对法官和公诉人提出回避,但是,无一例外,没用!

综上所述,我无罪!全案无罪!请还法治以昌明!

期盼司法的阳光能穿透案件的重重黑雾早日照耀到我身上!

否则,我将与拿强权压我者,以命相搏!

高丙芳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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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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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发现了法律漏洞,杀人居然不犯法就像你开车按喇叭…我发现了法律漏洞,杀人居然不犯法就像你开车按喇叭,吓到路边开电瓶车的女司机,女司机随即因为受到惊吓,电瓶车失去短暂控制而倒地或者更夸张点,偏离车道被转向的车撞到,造成伤亡的,这种情况下,按喇叭的人是有罪的。同理你故意挑衅老婆,造成她死亡的,理论上也有罪,只是在规则里,很难判定你是蓄意为止,还是正常吵架,https://cj.sina.cn/articles/view/6242886630/m1741ae3e603302ihri
5.第十五届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知识问答(CISCN)本文涵盖了多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内容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跨境传输、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强调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5696568/article/details/125030825
6.《秋菊打官司》影评分析(秋菊打官司)影评观察两片,不难发现其共同点——都展现了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结。秋菊只是想向公家要一个说法,要村长道歉;潘金莲用人情社会的办法,寻求法律社会的帮助,来处理自己跟前夫的婚姻矛盾。由于农村的现代化程度长期落后于城市,男权社会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农村妇女的形象常常表现为——简朴、愚昧、受教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3278448/
7.《城乡规划法》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对于未办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不按规划许可证建设,但又没有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即建设行为在实体上完全符合城市规划,即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也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只是在程序上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意见之一:适用《广东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这种情况其实是《城乡规划法》的一个法律漏洞。印象中这也是《城http://www.360doc.com/content/19/0401/20/39890344_825772579.shtml
8.非法集资的工作难点(三) 法律漏洞 一是非法集资界定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得并不严格, 导致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处理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含糊。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 界定不明确, 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也给案件认定带来较大难度。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5m3hl794.html
9.我国合同法上的“不能履行”一、从一个法律“漏洞”说起 我国《合同法》117条第1款第1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学者认为,该句的事实构成部分仅仅提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而没有提到因不可抗力迟延履行的情形,因此存在漏洞;应就此专门补充规定:“因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3845
10.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中法评规范法学的第二个分支是对策法学,所谓立法对策、建议方案,其实是规范法学的一种派生物,这是在通过解释法律仍然无法规避立法漏洞的情况下,提出立法对策改造法律,因而又称为“立法论”。当然稍后我们会发现,社科法学在最后可能也会出现立法论,但这是不同视角下提出的结论,结论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34823176506153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