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亚库普u0026#12539;努**妨害公务非法拘禁,梁*竹**崔**崔**寻衅滋事,阿**u0026#12539;阿**黑木非法拘禁,阿**u0026#12539;阿**黑木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亚库普u0026#12539;努**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竹**、崔**、崔*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谭**、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及其辩护人宋**,被告人亚库普u0026#12539;努**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肖*,被告人竹**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侯**,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及其辩护人魏*,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及其辩护人马书华,被告人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及其辩护人闫宏音,翻译张、张、吐尔松江u0026#12539;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6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梁*同其女友孙某某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国际玉城对面一凉亭内闲谈时,与维族青年阿**、阿**、阿**u0026#12539;艾*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人梁*遂怀恨在心,当即纠集被告人竹**、崔*、崔**及李*、李**(二人另案处理)携带砍刀等工具,在国际玉城广场处对阿**u0026#12539;阿**黑木、阿**u0026#12539;等人进行追砍,在追砍中将亚库普u0026#12539;努**、阿**u0026#12539;艾*、阿**u0026#12539;阿**黑木致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阿**u0026#12539;艾*、亚库普u0026#12539;努**的身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阿**u0026#12539;阿**黑木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

二、非法拘禁罪

2013年6月15日晚10时许,阿**u0026#12539;阿**等人因琐事与梁*等人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后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亚库普u0026#12539;努**提伙同阿**合曼u0026#12539;、达伍提u0026#12539;(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竹亚楠带至石佛寺天下玉源南“穆斯林饭店”内,后经阿**u0026#12539;阿**指使,阿**u0026#12539;阿**等人对竹亚楠进行拘禁、看管,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四个小时之久,并在看管过程中,多次殴打并致伤竹亚楠。后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竹亚楠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

三、妨害公务罪

2013年6月16日中午,因阿**u0026#12539;阿**黑木的弟弟被竹**等人打伤,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亚库普u0026#12539;努**得知公安机关要将竹**带离镇平县医院,在镇**民医院地下车库内亚库普u0026#12539;努**躺在警车下,阿**u0026#12539;阿**黑木驾驶蓝色轿车堵住地下车库门口阻止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带离竹**及其母亲张,后阿**u0026#12539;阿**黑木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进入地下车库并撞击警车,并在下车后一手拿盛有汽油的瓢、一手拿打火机到警车旁,让竹**母子下车,并用打火机引燃汽油,后竹**母子下车,阿**u0026#12539;阿**黑木伙同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亚库普u0026#12539;努**对竹**及其母亲张进行殴打,后被劝开。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梁*、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有异议,认为不能算非法拘禁罪。认识到妨害公务犯罪了,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亚库普u0026#12539;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两罪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事出有因,被告人梁*、竹**等人过错在先;二是在两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属地位,是从犯;三是竹**的轻伤非亚库普所为;四是亚库普之前没有不良表现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对寻衅滋事罪定性有异议,认为应为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梁**与三维族人发生争执后找人殴打该三人,是伤害的故意而非耍威风、逞强好胜、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方面梁*是与女友谈恋爱被他人无端骚扰又打不过对方情况下找人教训对方,损害对方身体,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不特定人而耍威逞强。二是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属冲动型犯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缓刑。

被告人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对寻衅滋事罪定性有异议,认为应为故意伤害罪,理由同梁李辩护人意见。二是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对寻衅滋事罪定性有异议,认为应为故意伤害罪,理由同梁李辩护人意见。二是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挑衅性言行在先的过错;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对寻衅滋事罪定性有异议,认为应为故意伤害罪,理由同梁李辩护人意见。二是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被害人有挑衅性言行在先的过错且双方互有受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阿**u0026#8226;阿**黑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对非法拘禁罪定性没有异议。二是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认罪悔罪;仅参与一小时拘禁行为,应系从犯,因被砍伤才拘禁被害人怕其逃走;没有前科,系初犯;已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对妨害公务罪定性没有异议。二是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实施的行为很少且不严重。建议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证实寻衅滋事现场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沿江大道旁,中心现场位于国际玉城对面广场上。现场拍照并提取刀把一个及七处血迹。在镇平石佛寺**林饭店提取到无把、带血迹的银白色钢制砍刀一把,并从砍刀上提取血样,送DNA室检验。

2、鉴定意见

(1)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为阿**、阿**u0026#12539;所留。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亚库普u0026#12539;损伤为轻微伤,阿**u0026#12539;损伤为轻微伤,阿**损伤为轻伤。

(3)无把砍刀刀面上的血迹为亚库普u0026#12539;和阿**u0026#12539;所留。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5)被告人崔**供述:竹**说厂里一个伙计出点事,让我带上“东西”,叫上崔*过去,我把我床下放的四把刀装在一个蛇皮袋里放在我的摩托前踏板上。我骑摩托带着竹**和崔*到了国际玉城西边旗杆那,见梁*、李、李、李、大聪都在。梁*、我、竹**、崔*各拿了一把刀,我随口问了旁边的人啥事,他说是梁*的女朋友被维族人招了。梁*带着我们往南找维族人,在南边一个凉亭边见有六、七个维族人,梁*说就是他们,维族人说:“来打架,打架。”我们这边可都上去打起来了。场面很乱,我拿着刀去砍一个维族人,砍到维族人背上,这个维族人扭身照我头上打了一拳,我头有点蒙,回过神来发现刀不见了,我就跑到旗杆那边把我摩托骑上撞倒了一个维族人。

(6)被告人崔*供述:崔**说竹**喊我们去打架,我想着跟竹**是好朋友,就同意了。崔**从屋里拿了四把砍刀,带着我和竹**一起到了国际玉城旁边,我见梁*、李、李、李**已经在那站着等我们,梁*说几个维族人招他老婆了,让我们一起去找那几个维族人砍他们,崔**给我和梁*、竹**分别发了一把砍刀,他自己留一把,梁*领着我和崔**、竹**、李、李共六个人一起去找几个维族人。梁*先是骂那几个维族人,维族人也和他对骂,骂了几句后梁*就拿刀上去砍那维族人,我们也拿刀上去砍那几个维族人,维族人跟我们对打了几下看打不过,就开始跑,我们就开始追,没追几步,这时又跑过来两个维族人,刚开始那三个维族人看来了帮手,就又掉过头来和这两个维族人一共五个维族人,和我们六个人对着打,我拿刀砍其中一个维族人,这个维族人一脚撞到我肚子上把我撞倒在地上,刀也从我手里掉了,又上来两个维族人,其中一个用拳头打我、脚撞我,另一个维族人把我的刀捡起来,想往我胳膊上砍,我躲了一下砍着我右手食指了,这时竹**拿个刀上来帮我砍这俩维族人,我也起来上去打这俩维族人,我看打不过,就往东跑。

二、非法拘禁的事实

1、现场地图、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穆斯林快餐店的位置、概况及现场遗留的血迹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非法拘禁中心现场位于石佛寺镇**餐厅一楼大厅,餐厅内地面有三处血泊、血迹、赤脚血足迹,二楼阳台和卧室各有一把白色菜刀,一楼厨房冰柜底下木劈一根,现场提取三处血迹。

3、鉴定意见

(1)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穆斯林快餐厅一楼木地板中间的血泊和西南侧赤脚血足迹为竹亚楠所留。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竹亚楠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被害人竹**辨认亚库普u0026#12539;是对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用刀扎伤其鼻子的男子。

5、证人证言

(2)证人王**,内容与张一致。

(3)证人乔**:2013年6月15日晚上11点多,外科医生张*我乘救护车到天下玉源抢救病号。到一家穆斯林快餐店门口附近,看见快餐店门口有两辆警车和十几个人。张到餐厅,我和司机杨在外面等候,等有二、三十分钟张*从餐厅里出来,说里面正在做笔录得等一会,我和张都站在救护车旁等候。等到6月16日凌晨,公安上的警车来了一、二十辆,下来约五、六十名警察,又等一、二十分钟,我听到有人喊:“医生赶紧来,人晕倒了。”张就赶紧拿上担架,一会警察从餐厅里抬出一名受伤的汉族青年(当时这个青年昏迷)抬上车。

(4)证人张**:6月15日晚11时40分左右,我们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说是天下玉源那里有伤员,需要救治。我和杨、乔一起赶赴天下玉源。12点左右我们到达穆斯林快餐店,外面有许多警察,快餐店内有五、六个维族人,我们要把伤者拉到医院进行救治,但是有维族人阻拦不让往救护车上抬,经初步检查,这名受伤的汉族青年鼻骨畸形,怀疑是鼻骨骨折,需要及时到医院治疗,然后我就在快餐店门口等。快凌晨3点的时候听说那个受伤的汉族青年晕倒了,我们才将伤者送到县医院急诊科进行救治。

(5)证人阿**u0026#12539;证言:阿**当时大喊着要抓住砍他的那个人,并把那个男的扑倒在地上,这时买**不知道从什么地方过来夺过那个汉族人的刀,并挥舞着刀不让其他汉族人靠近。阿**从摩托车上把拴车的链子拿过来套在那个人的头上往前拉,我抓住那个汉族人的右胳膊,阿**在后面抱住那个汉族人的腰让他跟我们走,买**拿着刀在后面护着我们,把他拉到饭店东边的一个餐桌旁,买**拿着刀在外面看着有没有人进来。到快餐店阿**用头朝这个人的头上、脸上撞了几下,阿**用木板朝那个人的腿上打,后来两个穿警服的人进来,警察让我们放人,我们不让那个男的走,我们要把他扣起来做人质。后来从外面来一个维族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打120说我们受伤了,后120车过来后我和阿**、买**去医院了。

7、被告人供述

2013年6月16日中午,因阿**u0026#12539;阿**黑木的弟弟被竹**等人打伤,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亚库普u0026#12539;努**得知公安机关要将竹**带离镇平县医院,在镇**民医院地下车库内亚库普u0026#12539;努**躺在警车下,阿**u0026#12539;阿**黑木驾驶蓝色轿车堵住地下车库门口阻止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带离竹**及其母亲张,后阿**u0026#12539;阿**黑木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进入地下车库并撞击警车,并在下车后一手拿盛有汽油的瓢、一手拿打火机到警车旁,让竹**母子下车,并用打火机引燃汽油,后竹**母子下车,阿**u0026#12539;阿**黑木伙同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亚库普u0026#12539;努**对竹**及其母亲张进行殴打,后被劝开。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梁*、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证实妨害公务中心现场位于县医院病房大楼地下停车场,车库地面有血迹,出口处承重柱距地面70厘米处有一处约5020cO烟熏痕迹,距北墙50厘米地面上有一处不规则滴落血迹。刑警大队门口“豫R5220警”东风帅客警用车右侧保险杠处4030cO不规则凹陷痕迹。现场拍照固定后,提取了地面血迹。

2、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6月16日在镇**医院地下停车场放火案发现场提取银白色钢制桶一个,红色塑料水瓢一个,打火机一个的事实。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肿胀,鼻腔粘膜见血迹,评定为轻微伤。

4、辨认笔录,经阿**u0026#12539;辨认,不锈钢桶和塑料瓢为其案发当天放火时所用的工具。

(2)证人托合提u0026#12539;证言:我到一楼听到停车场那边有声音,我就到车库去,看到阿**的大哥阿**身上着火了,就过去把阿**的衣服脱掉。受伤的这个汉族年轻人和他的妈妈要走,我们这边的他们过去拉住不让他们走,阿**的凯**和警车在一起撞着。

(3)证人訾证言:当时中午1点左右我们赶到县医院,局领导已经在现场了,有几个维族人围住局巡特警大队豫R5220警车敲玻璃,拉警车门,不让警车走,其中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维族人躺在警车前车轮下,堵住警车,局领导正在给维族人做劝说工作,这时又来了一辆蓝色轿车横着停在了车库出口上坡处,又过了一会,来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停在车库出口处,车上下来一个维族人,不知道他与现场的维族人说的什么,扇了他们其中一个维族人一耳光,随后蓝色轿车把进车库的路让开了,黑车司机上车直接开往车库撞上豫R5220警车右前角,紧接着他下车一个手拿着红色水瓢,另一个手里不知拿的什么,水瓢我看见盛有液体东西,我见他直接到警车右边,我当时准备上去制止,只见他到警车边,抬起两手,随后见他身上“轰”下着起一团火,冒很大黑烟,我才知道他拿的是汽油,我和同事就赶快去找灭火器,等我们把灭火器拿来时,这个维族人身上的火已经灭了,而其他三四个维族人,围住从警车上下来的俩汉族人,挤到车库墙角,对他们进行拳打脚踢,我就赶快上去制止,其中我把一穿白色上衣的维族人隔离开,随后增援的同志们到后,把事态控制住。

(4)证人张、姜、史、李、李、杨证言与訾证言内容一致。

(5)证人许**:2013年6月16日中午我和梁在医院门口值班。1点多有人通知我们地下车库出事了,俺俩就赶紧赶到地下车库的门口,在门口地面上有一件烧烂的衣服,到通道口,汽油味浓的很。在通道口下端有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警车头顶头顶在一起。

(6)证人齐**:2013年6月16日中午吃过饭我在店里招呼生意,进来一维族人,买我店里一个不锈钢桶、一个瓢和一把水果刀,共收他75块钱。证明阿**u0026#8226;为犯罪准备工具。

(7)证人张**:2013年6月16日那天我在加油站值班。中午13点左右有一名维族人开一辆黑色的轿车过来加过油,把50元的油加到他的不锈钢桶里了。证明阿**u0026#8226;为犯罪准备工具。

6、被害人陈述

(2)被害人竹**陈述:中午12点多,病房的新疆人就剩下两个了,警察来想把我带到刑警队,但新疆人一直跟着我们。我们下楼到地下车库,警察把那俩新疆人拉走,让我和我妈坐到一辆白色面包警车里。我和我妈还有五六个警察坐在这辆警车上,这时从外边进来一大群新疆人,几个新疆人躺到警车下面不让我们走,一个新疆人开一辆车挡到车库门口,还有新疆人开着一辆黑色车用车头撞到我们坐的警车车头。从车上下来一个新疆人,端着一个红色的塑料盆,盆里装的是汽油,走到警车侧面往警车上泼,一边泼一边用打火机点着了警车,还把自己腿上也烧着了,另外还有三四个新疆人在警车后边用拳头砸警车,我们看车着火了就全部下车了,当时我还输着水。下车之后过来三四个新疆人把我和我妈推倒在地,用脚往我和我妈身上踢,把我妈鼻子都踢流血了。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谅解协议,竹**、梁*近亲属共同补偿亚库普u0026#12539;、阿**u0026#12539;、阿**u0026#12539;等人所有损失人民币壹万元。双方请求司法机关对对方当事人从轻处罚。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发案破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到案经过。

3、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监控所拍摄到的部分事实片段。

4、镇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亚库普u0026#8226;、u0026#8226;、u0026#8226;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针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黑木的辩护人提出案发现场有很多人却没有人阻止或劝说,撞警车是因为路窄、下坡、情绪不稳,非有意为之,引燃汽油行为是想为弟报仇并非有意妨害公务,妨害公务犯罪情有可原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阿*来提到达现场时,现场已有多名维族人及警察,其明知亚库普、阿*力米提等人已将警车堵在地下停车场坡道底部,其所驾驶车辆与警车相距仅一坡道长,阿*来提不听瓦**劝阻,执意开车进地下停车场撞击警车并从事先准备的汽油桶中挖出一瓢汽油引燃,主客观均表现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不懂法、以前也未犯过法、到案后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阿**在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大楼地下车库警车旁以引燃汽油的手段公然抗拒警察执行公务,使大楼数百名病员、陪护人员、医护工作人员、现场数十名警察及其他人员和车库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亚**u0026#12539;努尔麦麦的辩护人提出亚**在两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属地位,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亚库普在两起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梁*的辩护人提出梁*犯寻衅滋事罪系定性不当,应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梁*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被告人梁*采取纠集多人殴打他人的解决纠纷方法,为一般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该殴打行为相对一般人的理性认知具有随意性。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害人对晚上在相对僻静的河边长廊谈恋爱的恋人近距离直视、嘻笑,确属不礼貌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对双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过错。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梁*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经查,该寻衅滋事犯罪系由梁*引发并由其纠集多人实施的暴力性犯罪,犯罪情节恶劣,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竹**、崔**、崔*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犯寻衅滋事罪系定性不当,应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竹亚楠与被害人并无矛盾纠纷,仅因朋友义气,竟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健康,随意持刀伤人、逞强耍横,其行为为一般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竹**的辩护人提出对竹**适用缓刑的意见。

经查,该寻衅滋事犯罪中所使用的四把砍刀和主要参与人员崔**、崔*均由竹**纠集、组织,是造成本案被害人人身伤害的重要因素,犯罪情节恶劣,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崔**、崔*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挑衅性言行在先之过错的辩护意见。

经查,该寻衅滋事犯罪前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无任何接触,相对于二被告人而言,被害人没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崔**的辩护人提出对崔**适用缓刑的意见。

经查,该寻衅滋事犯罪中所使用的四把砍刀系由崔**提供,崔*也由崔**纠集,在寻衅滋事打斗过程中,崔**所持砍刀被夺后又驾驶摩托车撞人,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崔*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7、关于被告人阿**u0026#8226;阿**黑木的辩护人提出阿**u0026#8226;阿**黑木仅参与一小时拘禁行为应为从犯及因被砍伤怕其逃走才拘禁被害人的辩护意见。

经查,拘禁竹亚楠犯意产生、意思联络、强行带入餐厅等均由被告人阿**发起和组织,被害人被带入餐厅后其率先殴打被害人,警察到达现场仍执意不让警察带走被害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8、关于被告人阿**u0026#8226;阿**黑木的辩护人提出阿**u0026#8226;阿**黑木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弟被砍伤在先且与警察语言沟通障碍、妨害公务系事出有因,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妨害公务现场在阿**到达之前,被告人阿**是维族人的核心,其意志和行为具有引领作用,且被告人阿**将一辆汽车停放在警车出路口,阻碍执行公务的警车离开并围殴警察要带走的人,弟被砍伤及与警察语言沟通障碍不能成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理由,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被告人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的辩护人提出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阿**u0026#12539;麦**则积极参与阻碍执行公务的警车离开并围殴警察要带走的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二、被告人亚库普u0026#12539;努尔麦麦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竹亚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四、被告人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崔*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被告人崔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八、被告人阿**u0026#12539;阿**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九、被告人阿**u0026#12539;麦提如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十、作案工具水桶、水瓢、砍刀、菜刀予以没收。

(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阿卜来提u0026#12539;阿**木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亚库普u0026#12539;努**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梁李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竹亚楠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崔**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阿**u0026#12539;阿**木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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