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意识的作用,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互联网时代存在着大量的网络安全问题

二、法制意识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实用艺术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诸多法律保护模式,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但也不排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重保护。然而这种双重保护由于针对同一对象,导致出现了权利的交叉重复甚至过度保护的情况,不利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在我国长期的审判积累及学术研究中,关于实用艺术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逐渐统一,即实用艺术品是仅用于知识产权法理论探讨的一个概括性非正式用语,是对兼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制品的统称;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的解释,实用艺术作品含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实用艺术品是实用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要件的实用艺术品为实用艺术作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英特莱格案)判决中,对实用艺术作品作了更具体的定义: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确定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同时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该判决中“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理解为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

实用性,不同于专利法的实用性,是指物品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不是单纯地观赏、收藏等。例如纯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等仅具有观赏价值,不具有实用性。

艺术性,没有准确的定义,应从一般公众的评判标准出发判定是否具有艺术性。

独创性,即独立创作和创造性,独立创作是“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由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作者的作品与他人的作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的,就符合独立创作的要求,这一点在摄影和绘画领域中很常见。创造性,其不同于专利法的创造性,哪怕只是微小的取舍、选择、设计,只要具有稍许的个性,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即可。

可复制性,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包括印刷、录制等,复制包括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二、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但通说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美术作品的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涵盖在《著作权法》第3条第1款美术作品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案例。

(一)典型案例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该106种玩具积木块中,大多数积木块的表达形式对于以积木块为组件的一般玩具厂商而言,均为已有常见形状,不构成作品;部分涉案积木块,如划艇积木块系对划艇的一种艺术抽象,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取舍、安排,达到了著作权法上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鉴于划艇积木块同时亦具有可复制性,故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终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部分涉案积木块的著作权,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上诉人即一审原告乐高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高院判决正确,驳回了乐高公司的再审申请。

2.爱禄睦案。在2005年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惠州新力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爱禄睦案)中,原告主张其开发的胶带切割机的外观设计应当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深圳市中院一审认为,实用艺术品只有在达到创作高度时,才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反映艺术成分过低、缺少艺术特征的实用艺术品,排除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涉案产品因其艺术成分过低,不能达到艺术创作的高度,不能视为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普通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及结构,我国是适用《专利法》加以保护的。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实用艺术品应当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外国实用艺术品只有达到艺术创作的高度,赋予人们以艺术美感时,才能以美术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保护,上诉人所要求保护的ELMM-1000型胶带切割机,只是一般造型组件,侧重于实用性,组件本身缺乏审美意义,也无法使人体会其要表达何种意境,单独陈列时具有何种欣赏价值,可见该胶带切割机更具有实用性,而并未达到相当的审美意义和欣赏价值,因而不能认定该胶带切割机为实用艺术作品,从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的保护。

(二)著作权侵权判断步骤及原则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判断被控侵权物品是否侵犯涉案物品的著作权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先判断涉案物品是否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即是否构成实用艺术品。

2.判断涉案物品是否构成作品,具体而言即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由于可复制性易于满足,故主要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就是判断是否符合独立创作并满足一定的创作高度。如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作品,则受著作权保护。

3.采用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判断被控侵权物品是否侵犯涉案物品的著作权。

其中法院对接触的判断一般是依据现有证据推定被控侵权人接触作品。如在乐高案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鉴于原告作品在被控侵权积木块生产销售之前已公开发行,故在被告未提交足够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作品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确定原告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然后确认被告作品是否与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另一种情形为对比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确认两者相同或实质性相似部分是否属于原告享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部分。但对于独创性中的创作高度,仍存在不少不明确之处。

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伯尔尼公约》允许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我国《专利法》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在符合新颖性要求且可以在工业上批量生产时,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取保护,此时实用艺术作品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相比,存在保护强度弱、侵权判断不明确、易缺乏证据证明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不足,不利于权利人的权益保障。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只有10年的保护期限,但其具有排他性,即在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种强制排他性,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著作权,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利益。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是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由于其流程的规范性,使得权利人在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时,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而权利人在主张著作权时,经常存在由于创作完成时没有很好地保存证据以及缺少确权的审查流程等原因,使得其在主张权利时,往往出现举证困难导致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不利局面,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排斥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所以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在诉讼中可自主选择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进行保护。如在英特莱格案中,北京市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英国不承认对同一客体适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若实用艺术作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为作者终身+死后70年;一旦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就变为25年,即英国外观设计保护的最长期限。

《伯尔尼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第2条第7款规定,考虑到本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艺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

五、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一)整体调整

1.明确外国人和我国公民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权利一致,设定好保护期限,如创作完成后40年,取消现行法规规定的外国人超国民待遇,实现国民待遇。

2.对于具备新颖性且可以在工业上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提高其获得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中创造性的高度,使得大部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寻求保护。

3.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期限,参考商标的保护期限方式,引入续展制,如在现有保护10年期限的基础上,允许续展,如允许续展2次,第一次续展3年,第二次续展2年,具体参数可进一步论证后调整,通过缩短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差距,减少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击。

(二)分类保护

1.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享有保护期限A=著作权保护期限D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E+剩余的著作权保护期限D2。其中著作权保护期限D1为申请人在创作完成实用艺术作品以后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E为申请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后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如到期终止、停缴年费终止等)之间的期限,剩余的著作权保护期限D2=A-D1-E,0

另外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E内主张侵权诉讼的,权利人只能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不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在著作权保护期限D1和剩余的著作权保护期限D2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

2.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不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享有保护期限B。在著作权保护期限B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

3.对于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享有保护期限C的著作权。在著作权保护期限C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

4.对于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9],由于著作权保护只针对其分离的艺术成分,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则包括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整体,故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同纯美术作品保护期限,但仅保护分离的艺术成分。

5.对于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不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按照前述1-3的规定进行保护。A、B和C满足的逻辑关系为:25年

按照上述建议调整以后,大部分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寻求保护;少部分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若不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其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对于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所享有的保护期限有所缩短,且考虑到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申请人会倾向于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从而引导权利人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保护;对于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保护方式不受影响;该建议还考虑了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或不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

通过上述建议的制度引导,优化了实用艺术作品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上的保护次序,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企业档案;法制意识;档案工作;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合法权益

1企业档案存在的问题

2档案是企业法律举证的重要依据

3用法制意识搞好企业档案管理

3.1企业档案管理融入法制意识的重要性和方法

既然企业档案是企业处理各种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就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做好企业档案管理,在形成档案之初就要树立法制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证据的角度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企业档案。但企业管理千头万绪怎么从法律证据的角度管理企业档案呢?这就要求企业档案管理人员要弄清楚证据存在的基本要素。企业管理虽然表面非常发杂,但万变不离其宗,不论业务经营、技术研究、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资金,企业文化、企地关系等等,都离不开企业档案、文印收发、签章盖印、信函交寄等等这些事务性的工作。所以取证、索证无时不有,就看从领导到普通职工有没有法制意识与觉悟。所以企业机关文秘人员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要对身边的小事、碎事留个心眼,事事都要考虑周详,做事特别是重要事项要留下痕迹,要有原始凭证、文件记录保存的习惯;要有程序制度逐级办理的手续履行;要有回执、查询的记录原始材料,特别是保留好原始件的孤本作为;要有当事人的墨迹、影像、声音、照片、字据等等这些都是证据的基本要素,一句话:证据要的是原汁原味,这是最关键要素。

3.2做好企业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企业应严格执行《档案法》的各项规定,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地为职工记录、整理、保管好档案材料,定期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职工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和真实。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定期参加地方档案行政部门组织知识培训,加强档案人员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教育,使档案人员在执行政策、规范操作上适应企业需求,从而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3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职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企业职工档案规范化的管理,笔者建议地方档案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保障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是否联合制定一个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或实施意见,不论企业规模的大小,都必须建立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职工档案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档案信息化的管理。每年要定期对辖属企业进行一次严格的职工档案执法抽查,对职工档案达不到要求的,要根据《档案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必须做到不手软,不走过场,以法办事。

4案例分析说明

劳动争议案。安阳市某煤炭企业始建于1969年,李某自建矿初被招进该企业工作,并任该企业工会副主席职务。该企业规定领导干部到达53岁期退居二线,正职降为副职、副职降为管理人员。由于该单位职工档案管理不严,为了拖延退居二线日期,李某托关系借出自己的档案并私自涂改了招工日期和自己的真实年龄。按照身份证真实年龄2011年李某该退居二线,但是李某说自己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拒绝退居二线。结果,该煤炭企业按照李某身份证年龄给予了退居二线降低了李某工资待遇处理,为此李某依据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为由将该煤炭企业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一审认为:该员工省份证年龄到达该煤炭企业规定的退居二线的年龄但招工表和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判令公司收回让李某退居二线降低工资待遇的决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上诉审理时,该公司从档案中找到李某涂改招工表和档案的认证和物证,请求法庭支持。二审认定举证事实有效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令退居二线降低工资待遇决定有效,赢得了官司的胜诉。

5结束语

企业档案管理关系到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所以用科学积极的态度去搞好企业档案管理,并将法制意识融入到企业档案管理中,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和根本举措。

参考文献

[1]《中国档案》2010第4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关键词】高中政治;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引言

众所周知,对于21世纪的青少年而言,具备必要的法律素质是其自身的基本素质,也是青少年人文素质的重要表现和集中体现,高中生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具备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于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在高中政治课中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和策略进行探讨分析,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又能和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思想方法和途径,通过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的建设,对培养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合格公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已经成为摆在广大高中政治教学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1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策略

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教师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以及高中生法律意识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这三个方面阐述了提升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1.1注重教师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

我们都知道,在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在平时的思想政治课程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教师应该积极引导学生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自身要信仰法律,这样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教学活动,进而来弘扬法律精神,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一旦得到学生的认可,教师就成为学生崇拜的偶像,教师所说的话就更具有说服力,因此,教师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不断提升自身对法律的认识,若是教师能够表现的真诚,能够光明磊落,表现出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和真心信仰,他们的情绪会感染学生,学生会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师的观点,这样使得法律意识得以传递和培养。

1.2注重高中生法律意识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

1.3注重高中生法律意识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2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新课标的不断推行,作为一名高中政治教师,我们要立足学生,紧扣教材,不断探索创新,在政治教学中,从提升自身素质,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以及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出发,不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地发展,进而促进高中政治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葛鑫.中学政治课教学实践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探析[J].科学与财富.2012(5):1-2.

一、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一)培养法律意识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学生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国家一直以来都十分关心和重视学生们的成长和发展,中职学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在我国学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他们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长远意义,对于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受到重视。

(二)有利于提高中职生的综合素质,更好的实现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中等职业教育不仅要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更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律素养是综合素质的重要要素,只有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遵纪守法的中职生才是一个合格的中职生,才能够顺利从中职学校毕业并到社会中去发挥应有的作用。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是中职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

(三)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加强对于学生的管理。中职生普遍年龄偏小,行为较自由,在学校教育过程中难于管理,而且对于各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都缺乏较为清楚的认识,只有将教学和管理结合起来,让学生在认知法律的作用过程中对法律产生一种畏惧感,对自己的行为也产生一种约束作用,才能更好的实现对于中职学生的管理。

二、我国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目前,我国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整体情况不容乐观。虽然在中职招生制度改革以后,国家对于中职教育的重视力度越来越大,政策上面给予大力扶持,中职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比较乐观,但是相对来说,中职生的整体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偷盗赌博现象比较普遍,毕业以后违法违纪行为也比较突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中职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造成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职生自身的特点,如年龄偏低,普遍都是16-18岁未成年阶段,身心和思想发育都不成熟,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各种思想和活动都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自由、独立的心理很强,情感强烈容易冲动,加上缺少社会经验,很容易受各种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部分学生行为散漫,不愿意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导致法律意识严重欠缺。2、中职学校法律教育的重视力度不足。大部分中职学校都将学生们的职业技能教育作为了教学重点,而并不重视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教学工作,表现在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的课时量非常少,对于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也未能进行测评。虽然法律教育课程被作为公共课程来设置,但是却形同虚设,并不能真正发挥出培养和提高学生们法律意识的效果,这也是造成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加强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对策建议

(一)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首先,中职学校要加大对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如设置法制教育课、专题法制讲座等途径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让学生在思想上就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高度重视。其次,中职学校要多增加一些法律教育的课时,并且加强对于中职生法律意识教育工作效果的监测,多关心和爱护学生,增加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中职生在思想意识方面的转变,有必要时进行一些心理咨询或辅导,积极引导学生们消除一些不良心理。

【关键词】高校;法律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分析

二、高校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四、总结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

【参考文献】

[1]庄洲鸿,邓丽宾.浅析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经济师,2013,10:162+165.

关键词:高职生法律意识养成措施

正文:

随着近几年高职院校的迅猛发展,招生数量巨增和招生质量下降,高职生的道德、诚信、法律意识等程度不同存在下滑的趋势。开学初,我们学校的一个四人间女生宿舍同学闹矛盾了,三个女生反应说她们丢失的手机卡和洗面奶在第四个女生的化妆袋里找见的,所以她们三人疏远并宣称她是“小偷”,教室、宿舍的同学都知道那个女生是“小偷”,谁都向她投去鄙夷、唾弃的目光。导致这个学生后期的学习、生活陷入痛苦之中,出现这样的状况,三个女生也没有意识到诋毁人家的声誉违犯了法律,被认为是小偷的同学,也没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她们都没有法律意识,所以谈不上尊法、守法和用法了,这样的现状,在高职学生中很普遍,由此可以看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期待提高。[1]

1.高职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

1.1高职生自身的原因

从高职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来看,一方面,由于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受父母溺爱,缺少吃苦耐劳锻炼,怕苦、怕累、怕难,往往存在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不善与人交往的问题,并表现出一定的自卑感等。另一方面,作为刚刚迈入成年的大学生,还处于一个心理断乳期,思想上还很不成熟,他们既想摆脱家庭的束缚获得独立,同时又仍然对家庭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并且他们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为所欲为的霸道性格和懒散的习惯。遇到事情,不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只是按自己的想法做,不管是否合理合法,不愿受纪律约束,一遇不顺心就易怒易躁且容易走极端。当他们进入高校远离父母一切靠自己时,他们的性情和习惯就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隐患。[2]

1.2应试教育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应试教育,一考定终身,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初、高中阶段的教学仍然在围绕着中考、高考的指挥棒转,中考高考考什么,校老师教什么。高分进好学校,低分只能进次等学校,受此影响,一些学校片面注重应考科目的教学,而严重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致使许多学生高中毕业了,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甚至有一些学生仍是法盲。

1.3法律知识贫乏

进入大学校园的高职生,虽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他们的法律水平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他们多数注重专业课而忽略法律基础课,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高职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整体来说法律水平仍然较低。当前在法律知识方面,有些学生还存在“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现象。再一个原因,高职院校专业课和实训课任务较重,法制方面的教育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受师资和学分的限制,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1.4社会上的负面影响

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运行,网络、媒体等各种途径的负面消息报道,比如“我爸是李刚”、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第一,面试因体检不合格拒之门外的事件的报道等,让学生看到了法律的不公正性和情大于法的负面效应,还有一些金钱之上的理念,让学生认为只有权和钱是王牌,法律意识便抛之脑后,更谈不上用法了。

2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养成措施

2.1.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2.2.利用校园广播进行培养

2.3.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基础作用

社会实践是连接学校和社会、知识和能力、书本和行动的桥梁。在社会实践中,高职生不仅可以学到学校、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而且可以检验十几年求学成果。参加社会实践,是高职生迈入社会大门前的奠基石,也是实现高职生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对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在教学内容上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外,还要在教学途径上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教学活动,使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是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教育必不可少的途径。加强社会实践,在做中学,使学生真正体会到参与和体验的重要性。

2.4.家长的言传社身教

高职生从法律层面来说,虽是成年人,合法的公民。但因涉世不深,不懂的怎样处理一些事情,这就要求做家长的,从自己的言谈举止,有意无意地给孩子灌输此方面的知识,让孩子们知法、懂法、用法,这不仅是家长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孩子们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有力的途径。[4]

2.5.高职生自身的学习

2.6.社会的正能量影响

社会上的新闻媒体、网络等一定要发挥正能量的作用,多报道一些正面的、积极的事件,熏陶教育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总之,对高职生来说,要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水平,社会、学校、家长、学生本人,都要发挥作用,齐抓共管,促使法律意识养成。

[1]刘秀红.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探讨[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报.

[2]陶红.高素质高职高专师资队伍建设的硬件构成及存在问题分析[EB/OL]中国高职高专网:.cn/search.action.

[3]刘晓光.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制教育分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11):31.

[4]金贤亮.学校法制教育略论[EB/OL].中国论文中心:.

本课题采取了自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在江苏、河北、广东、吉林、北京5省市9个监狱做了调查,收回罪犯回答的有效调查问卷共1223份(其中男犯870人,女犯353人);收回监狱警察回答的有效调查问卷共346份(其中男警察211人,女警察135人)。①笔者用SPSS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做了详细、科学的统计分析,包括频数分析、差异显着性检验。本课题自编问卷的可信度或符合实际情况可以用数据证明,从表1的数据看出,罪犯选择A、B两项之和的是92.9%,监狱警察选择A、B两项之和的是87.2%。这足以证明本课题的自编问卷是被所调查对象认可的,而且,所有有效问卷的回答都是认真的,所以,本课题的调查数据是真实、可信的。

本课题同样的问卷对罪犯和监狱警察都做了调查,罪犯的回答是无记名的自评,虽然有些罪犯可能有掩饰性,但总体上有一定的可信性。监狱警察是评价罪犯的法律意识,即他评。监狱警察无法对每一个被调查的罪犯内心都了解,所以,应该没有罪犯自评的准确率高。但监狱警察是根据自己改造罪犯的工作经验来回答问题的,有一定的概括性,也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罪犯整体的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律观念”或“法制心理态度”。[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社会态度的总称。包括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前者具有较完整、系统的理论化形态;后者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和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愿望、意向等社会心理形态。[2]罪犯法律意识是基于主体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一种群体法律意识。

分析罪犯的法律意识,要依据法学理论工作者从一般角度对法律意识结构的划分。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诸多相互关联的要素,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就是法律意识的结构。刘旺洪先生从纵横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意识结构。法律意识的横向结构是指从人类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上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六个方面。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分析,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从纵深结构上看,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3]此外,还有法律意识的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法律意识三要素说是比较普遍的划分,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心理过程是认知、情感、意志三者相互统一的过程,而相应地认为法律意识也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行为三要素组成。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三要素。[4]

笔者借鉴上述关于法律意识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划分的观点,再结合罪犯的实际情况来思考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最终把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确定为法律认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仰。

(一)罪犯的法律认识

从理论上说,法律认识是人们在个人经验与前人知识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现象的感知和认识,是对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件、行为、状态、性质及其因果关系的反映和判断。法律认识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评价。

笔者认为,罪犯的法律认识应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感性的法律认知阶段。这属于法律认知的低级阶段,即罪犯个体对法律现象的零星、分散、粗略、直观、肤浅、模糊的认知阶段,直接与他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社会生活相联系,例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泛化的法律生活常识,是在生活中耳濡目染得知,不是系统学习所得,没有准确的法律知识。第二层次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这有别于法学理论上法律意识横向结构中关于法律知识的抽象概念,而是指罪犯懂得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第三层次是法律观念,指罪犯在对法律知识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意向和法律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心理定势。第四层次是法律评价,即罪犯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对于与法有关的事物所作的主观判断。

1.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状况

从表2和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多数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处于无知和肤浅的阶段,由于法律认识薄弱而导致犯罪。

2.罪犯服刑后的法律认识状况

——半数以上罪犯入狱后刑法知识水平和对刑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也有近半数的罪犯不懂刑法,其他法律知识懂得较少。

(1)罪犯的回答。其一,大多数罪犯懂得了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知识及其重要性。表4第4题的A项有60.6%的罪犯通过学习刑法明白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具体条款;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5.3%的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50%的罪犯懂得刑法知识;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75%的罪犯认为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其二,不可忽视,仍有44.7%的罪犯不懂刑法,这从第5题的B、C选项之和可以看出。

(2)监狱警察的回答。其一,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还不太清楚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的具体条款,表4第4题的B选项有67%的监狱警察认为多数罪犯“知道犯罪了,不知道触犯了哪条”,这与罪犯的选择不同。其二,多数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及其重要性。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近5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知识,此项高于罪犯的比例;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85.6%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知道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当然也不可忽视,第5题中有47.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不懂刑法。

(二)罪犯的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所持的一种态度体验,它可以表现为对法的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寄托,也可以表现为对法的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鄙视等情感,还可以表现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情感

(1)无任何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极少,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A项占4.08%可以看出。(2)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占95.9%可以看出,当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后,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其中E至H选项有11.75%的罪犯有复合性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3)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半数以上,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D选项“内疚或悔恨”占近51%看出,内疚或悔恨的情感是最深刻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情感的评价

(1)监狱警察认为无任何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比例高于罪犯的自评。与罪犯不同的是,表5的A选项有22.8%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后却无任何情感,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18.72%。

(2)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但低于罪犯的自评。从表5监狱警察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可以看出,有77.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总体上与罪犯是一致的,但比罪犯自评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低18.7%。

(3)监狱警察认为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57%,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6.34%。但由于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无任何情感”的比例高于罪犯,认为罪犯有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比例又低于罪犯,所以,即使监狱警察认为罪犯“内疚或悔恨的法律情感”比例高于罪犯,总体比例还是低于罪犯的自评。

从罪犯与监狱警察回答的数据上可以看出,罪犯普遍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对于他们认罪伏法很重要,但是同时也会有不利一面,即如果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太重,会使他们心理压力过大,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气,这与其他研究者发现罪犯角色意识过重而导致其心理上“永远也走不出高墙了”[5]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不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三)罪犯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个体在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为实现预定的法律行为有目的自觉地克服主客观困难的心理过程。法律意志是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畏、不被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罪犯的法律意志是决定他们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及适应社会的重要心理品质,影响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是罪犯能否守法的心理柱石。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意志

——多数坚强、少数动摇、极少数薄弱

(1)多数罪犯形成了法律意志,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A选项分别占75.6%、51.9%、82.5%可以看出。(2)少数罪犯法律意志处于动摇状态,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B选项分别是18.7%、35%、15.2%可以看出。(3)极少数罪犯法律意志薄弱,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C选项分别是5.7%、13.1%、2.3%可以看出。

其中第10题不仅是法律意志问题,还涉及友谊观和道德品质问题,所以,此题的A选项比例低于另外两个题,而B和C选项高于另外两个题。就是因为罪犯感到法律和友谊、道德发生冲突时较难抉择。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意志的评价

——少数坚强或薄弱、多数动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又与社会一般群图的法律意识有所差别。就其主体而言,由于学生的年龄层次和受教育程度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1.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我国实行普法式教育,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护和他人权益维护的知识武装了大学生的头脑,使大学生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但由于诸多因

素影响,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还不是很高,遇到法律问题仍然信服于权威,权大于法观念仍普遍存在。大学生虽具备基本法律常识,但是遇事仍然缺乏法律头脑,法律应用性不高。具体来讲,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基础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一个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则他的法律意识就强,反之,法律意识就弱。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课程中有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却没有得到过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

的,就算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也远不够全面和细致。有些大学生虽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烧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的案例就是明证。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

1.2法制观念不强

法制观念同样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法律基础知识薄弱,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经触犯刑法却还以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法,从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上述刘海洋案就是例证;第二,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义务;第三,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只知道法律是用来制裁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从而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手段,“以牙还牙”讨回公道。2003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因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后,对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造成一死一伤,结果被依法判处死刑。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并不因为撕毁而失效。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确立并在不断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一案,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给我们很多启示与思考。

1.3法制环境降低法律信仰

2.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2.1传统文化和社会法制环境影响深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之,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由于我国封建遗留较多,人治思想严重,成为我国法制进程的巨大障碍。尽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断进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公众对待“权力制约”、“权利维护”的信念的缺失,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者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等等。加之大学生由于自身心理处于成长阶段,自身辨别能力的有待提高等因素影响,使一部分大学生被社会法制环境表面现象和暂时现象所蒙蔽,低估了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把金钱、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2.2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2.3学生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目前,在校大学生大都是17-23岁的青年,正处于生理、心理渐趋成熟的时期。他们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为:较强自负心和自尊心交织存在。能够升入大学的学生大部分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一直是老师和家长眼中的好学生、好孩子,接受着来自社会给予他们的殊荣,使他们一直自认为是天之骄子,高人一等。这种过分的自负让他们认为自己在任何事上都不能比别人逊色,强烈的自负滋生了强烈的自尊。同时由于他们从未走出校园这一单纯的环境,社会经验较少,经不起外界对他们负面刺激。过强的自尊心导致他们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心理素质十分脆弱,处理问题方式过激,较少计较后果,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

3.1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只有对法律的充分信仰,人们才会将法律内化并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将规范化的法律落实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法律的表现形式虽只是字面条文,但是它却反映社会人文关怀,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正是这一点使之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因此,对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时,应注重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让大学生真正领悟法律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情感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对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3.2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对大学生的心理干预,重视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使许多心理脆弱的大学生摆脱心理的困惑,降低因为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改变而带来的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及时的排除大学生因学习、生活和就业所带来的压力,以此来减少大学生对法律的抵触,抑制不良情绪的释放,最大限度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抗打击能力,促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

3.3健全社会法治环境

一方面要保障法律运行机制的合法化,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实现依法治国。营造公平的法治社会环境,使期望法治,关心法制建设的大学生对社会法治充满希望。另一方面要利用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运用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4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3.5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钟文化.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浅探[J].中国科技信息,2008,(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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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第一编法律的本体第一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律的定义一、法与法律1.法:应然法,隐藏在事物背后的客观法则或人类普遍理性要求2.法律:实然法,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二、对法律不同的界说(一)法律命令说:1.主权者下达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2.专制主义(二)法律规则说:1.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形成的规则体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1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积极作用北大法律信息网在普法内容方面,围绕宪法、民法典等法律进行集中宣传;在普法方式方面,宣讲团现场普法、新媒体线上普法等方式齐头并进;在普法对象方面,坚持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青少年这个重点对象;在普法责任方面,建立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普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全民法治观念日益增强,依法治国社会基础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805
12.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https://www.xuexila.com/lunwen/law/constitution/40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