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意思是指只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那么双方的合同成立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来说,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则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此外,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时也不存在要约的撤回问题。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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