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定位与制度完善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以下观点整理自刘俊海在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93期)上的发言

本文字数:3149字

法治是最优的营商环境,而《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企业实现长效发展的“定心丸”,是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法律。这部法律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法律规范体系的关键支柱。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起草和颁布,是一项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同时也是关乎民生与民心的重大政治工程。草案充分体现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方针,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内容丰富、体系严密,措施精准且务实,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促进共同富裕与高质量发展。因此,尽快颁布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正如电影是遗憾的艺术,立法草案也难以避免遗憾之处。部分民营企业家认为草案与其预期尚有差距,这种看法并不令人意外。当前,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这为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空间。法律的制定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与完善,以实现更高质量的法治目标。

一、法律不足之处及完善方向

1、失之于软

法律责任部分尚未完善。例如,信用责任的明确不足,对赔偿原则的设计存在模糊之处。赔偿究竟是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还是象征性赔偿或惩罚性赔偿?目前尚未达成统一。

2、失之于虚

3、失之于粗

草色遥看近却无,草案部分条款在操作性上显得不够精细。传统立法多采用“金字塔”模式,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然而,这种立法模式容易导致部门立法或地方立法对法律初衷的不当侵蚀或偏离。因此,草案应提高自身的可操作性,在立法层面制定更加具体和可执行的规定。

二、建议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六项核心原则

总而言之,草案的基本框架很好,但是仍需精准打磨。在草案的总则部分,应明确以下六项核心原则,即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和平等保护。这些原则相辅相成、同频共振、良性互动,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梁八柱”,应通过立法予以充分体现。

1、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包含四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实体法地位、程序法地位以及在法庭或仲裁庭中的平等对待。其次是经济地位的平等,“五六七八九”表明民营企业在经济地位上具有重要作用。再次是政治地位的平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民营经济是人民经济。最后是社会地位的平等。目前,许多大学毕业生更倾向于选择国企,而非民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四个层面尚未实现完全平等。

2、共同发展

共同发展的原则强调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并非零和博弈,而是应实现共同繁荣。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发展应追求“国民并进”,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让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其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决定其发展前景,而非简单地基于所有制划分优先级。

3、公平竞争

4、互利合作

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实现互利合作的重要途径。当前实践中,民企担心在混改过程中可能遭遇更严格的审计和程序性监管,甚至引发历史问题的追溯。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优化程序与透明化机制予以解决。

5、平等监管

平等监管原则要求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秉持公正态度,不因所有制形式而有所偏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政府均应平等对待,既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也要确保监管的公平性。

6、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的核心在于“谁有理保护谁,谁有证据保护谁,谁有法律依据保护谁”,应以“有错必纠,有冤必申”为原则,确保法律的精准实施。

将上述六项原则融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总则部分,就可以把这部法律铸造成民营企业家有恒产、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

三、完善立法内容的建议

1、关于民营企业的定义

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总则部分在倒数第二条对民营企业作出了定义,但这一定义安排在第76条(附则)中,不利于读者理解。基于读者友好型的立法理念,建议将“民营经济组织”的定义前置到总则部分,并在定义方式上采用排除法,而非现行的归纳法。

2、关于保护民营企业规范的立法表述

在本法涉及民营企业保护的规范中,建议强化“民营经济友好型”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力度,并明确效力性规范的法律属性及违反的法律后果。同时,在责任追究方面,应适当加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责任的力度。

3、关于赋权性法律规范

在涉及民营企业权利的法律规范中,应扩大民营经济的自由发展空间,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自治理念,凡是涉及民营企业的权利和行为的尽量善意对待。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要我们消弭分歧,凝聚共识,一定能够打造一个让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让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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