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是—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的社会阶段后,才会出现的管理国家的方式。对于新时期的我国来说,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法治建设这一重大课题,本文首先从法治的概念和内涵、法治理解着手,论述建国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历程,并通过分析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和环境,深刻剖析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些问题,最后提出几点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治建设;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胡岩岩,任职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法学及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研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组织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离不开法治的建设,尤其是在新时期的中国,法治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立法工作滞后、制度不完善等因素较多,致使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困难重重,其面临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存在的问题包括各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中必须面临的问题,也包括我国由于历史发展所存在的个别问题。基于以上原因,本人就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对策与发展前景谈谈个人见解,以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起到微小或点滴作用。

一、法治的概念与基本内涵

(一)法治的概念

对于我国而言,最早出现“法治”一词的地方是源于古书的记载。据史书《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在史书记载的那个年代,“法治”仅仅是作为一个词或词组出现,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指的是在实施民主政治后,以民主政治为基础,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国家事务、处理社会事务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将权力的制约内容涵盖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提到“法治”这个词语,我们会不由自主的想起“人治”,人治与法治是相对来说的,它们是不同的管理国家模式,人治一般出现在封建的落后的国家,而法治一般是出现在现代的相对发达的国家,在实施国家治理过程中,属于不同的治理国家理念。法治在实施之中强调国家所有的机构、经济组织和人的一切活动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国家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管理和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人的积极作用,因为制定的法律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离不开人的执行。

(二)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不论是在古典的法治国家,还是现代的法治国家,其根本实质都是要求国家的一切管理活动、经济活动和人与人之间的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则运行。从法治的根源讲,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规则属于第一位的,法律的权威是最为神圣的,法律的地位是最高的。美国潘恩曾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美国的这句法律格言,向我们表明了一个法治国家的真正内涵。

在法治国家之中,一切活动的导向是遵从法律的指引,包括政府行为、司法裁判、经济活动等,都只能以法律为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在解决争议和纠纷中,都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接受法律的处理,也就是做到“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利不可任意行使”。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中,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走过了70年的历程。也正是由于这几十年艰苦卓绝的法治建设摸索和深入研究,使我国完成了从无法律体系到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的过程,也为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废除旧的宪法和法律,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架構

(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使我国法治建设得到迅速发展

(三)随着社会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立法步伐加快,我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

三、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背景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变和过渡,虽然这一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面对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政府执法、社会管理、司法审判等提出的迫切需要,市场各类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各类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的需要,以及社会公众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对建立公平、有效的法律需要来讲,由于这一时期的经济处在转变和过渡之中,导致我国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显得活力和与时俱进不足,适应性不强。为此,我国开展多层次的法治建设研讨及调研,以寻求找出一条适应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有效道路。

四、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立法工作步伐不断加快和立法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这种追求立法速度和立法数量的前提下,必然导致很多法律法规存在内容空洞、操作性不强、质量不高、执行效果不好的情况。从法律体系构建层次来看,法律法规制定较多,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制定不足,甚至只有法律原则性规定,却存在无法具体执行的情况,在法律体系中出现“断层”和“缺项”。从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上来看,由于立法机构对立法活动协调和调研力度不足,存在一定数量的旧法未完全废止,新法已经施行的情况,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

2.受行业政策等因素干预,法律法规推进不彻底

由于我国受历史发展环境的影响,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与行业政策相冲突的情形,在冲突处理的过程中,存在忽视法律的权威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受行业政策干预较大,这种冲突处理的结果往往依据政策和研究决定,其结果往往使法律法规实施受到影响。在一些地方制定地方法规时,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利益色彩,使法律公正性、平等性受到影响。另外,从司法体制方面来说,由于司法机关人、财、物归属行政管理和保障,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不足,因此在执行法律法规时,遇有外来干预,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3.由于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受封建思想观念影响较大

我国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在封建社会中人们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严重,由人来治理国家依然是部分地区和偏远地方的主要手段。因此,虽然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法律体系不断完备,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致使人们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

4.法制教育基础薄弱,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整体提高

现阶段,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飞速发展,但是法治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法治教育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涵盖面较窄、内容陈旧、实用性不强等,虽然在整体教育中公民拥有了学历、专业知识,但是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与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要求的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差距很远。在处理自身和亲属利益被损害的情况时,不知道向哪些部门进行反映解决,也不知道诉求受阻时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

(二)新时期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得到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府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落实,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也在不断加快,通过政府的普法教育使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维护权利意识逐年提高。在取得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1。行政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2.行政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五、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逐步建立部门齐全和结构完整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轨道上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同时在新时期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立法原则,在充分考虑保障公民权利、健全社会保障、规范市场运行、保障政治权利等方面后,逐步建立起结构完整、部门齐全的法律体系,真正实现“用法时有法可依”、“学法时门类齐全”,夯实法治建设的第一道基石。在建立新时期法治体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国家经济政治环境,使制定的法律既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和改善立法技术,使法律体系的质量不断提升,效果不断明显,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服务于新时期经济发展。

(二)树立法律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不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程序

建设新时期的法治国家,要求不断推进我国原有的司法体系改革,只有在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后,才能切实保证各类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司法活动不同于其他行政活动,它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司法活动是一种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的活动,其中独特性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中立性、独立性,同时也要承担执行司法活动中的严格责任。要保障新时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要在司法各部门之间进一步理清权责,使行使司法权利者承担其责任,强化司法人员的职责,避免司法活动过程中出现行政干预、人情干预等弊端的出现,也要充分发挥人大、社会公众等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活动的随意性,杜绝司法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为司法权的正确运行打下基础。

(四)加强新时期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公民法制观念的高低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前提,直接决定着法治化国家进程的速度。要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一是树立公民宪法意识与宪法精神,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引导人们产生法治信仰、崇尚法治、学习法律的良好习惯。二是积极参加国家开展的普法宣传、送法律进社区活动,投身于法治建设的长期学习之中,使社会各阶层的公民充分认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公民学习法制建设的自觉性,使人们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为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底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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