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宪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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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四宪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后,创设全新的国家制度与人民的新法律,成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的迫切要求。1949年9月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此后,为尽快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hebdag.org.cn/contentTemp/content.html?id=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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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个至上”与“三个至上”辩思“宪法法律至上”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历来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为治国圭臬。改革开放新时期,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同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将“宪法法律至上”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http://chinaps.cass.cn/zhzhxyj/2009ndeq/201506/t20150626_2365107.shtml
6.第二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农机新闻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http://www.nongji1958.com/index.php/node/67597
7.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几部宪法王书圣律师法律短视频*注:法律短视频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几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4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https://www.110ask.com/video/1780050039099446652.html
8.再论国家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主权最集中、最权威的法律体现和表达,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这个国家所有法律的渊源。香港基本法根据国家宪法而制定,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先有宪法,再有基本法,再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后香港的宪制必然以国家宪法为基础,基本法是宪法的修改补充和发展完善,是中国宪法特殊的组成部分。因此回归以后的香http://www.lhisz.cn/h-nd-11.html
9.论组织性法律保留中外法学新刊[16]再次,即使是实质内容的民主正当性,除了可以通过事先的法律保留来“传递”,也可以通过事后向议会负责来实现。[17] 早在197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指出:不能从民主原则中就错误地推导出以全面的议会保留形式出现的权力垄断。[18]换句话说,在基础性的决定上议会并不享有全面的优先。为什么呢?一方面,根据博肯福德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