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中世纪行会英格兰法律会馆学徒制辩护人
一、中世纪欧洲城市的重要生活方式:行会
行会是中世纪工商业者为组织生产和维持生计而自发建立的职业组织,是中世纪欧洲城市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社会生活方式,并通过外部权威的认可而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工商业行会出现于战乱频仍的中世纪初期。那时,手工业和商业劳动者为满足稳定生产、规范贸易、保障生计的现实需求,分行业自发聚合一起,组成了各种手工业行会(craftguild)和商人行会(merchantguild)。在多数经济史学家眼中,手工业行会多以小额资本和商品生产为主,经济地位相对薄弱;商人行会多从事商品转运与贸易,资本实力较为雄厚。但也有学者认为,手工业行会与商人行会的相同点更多于不同,至少在中世纪前期的行会经济活动中,尚未形成生产与贸易的严格分工。在多数情况下,手工业与商业只是行会经营内容的两个方面。尤其在中小城市,行会成员通常既拥有生产作坊,又组织产品销售,同时扮演手工业者和商人两重角色。不少商人行会的档案证明,行会成员的主体是各行业的手工业者兼商人,纯粹意义上的商人仅占少数。工商业行会成为联系、协调与管理中世纪弱小工商业者的社团组织。
在英格兰,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有行会存在。英文单词“Guild”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词“Gildan”,意思是“付出”(topay),强调的是成员应向自身所属的行会做出贡献。诺曼征服之后,在日耳曼社群观念的影响下,同业行会通常集中于某一特定城区。例如在伦敦,杂货匠行会聚集在今天的皇后大街(QueenStreet),裁缝匠行会位于砖块巷(BirchinLane),染工行会位于堪德威克地区(Candlewick),渔夫行会位于泰晤士河畔(Thames-side)。12世纪到15世纪是英格兰行会的鼎盛时期,先后有102座英格兰城市、38座爱尔兰城市和30座威尔士城市建立了行会。到15世纪中期,仅约克一城的手工业行会就达51个。
“先生,您是否愿意成为本行会的成员,崇拜本行会的庇佑者,并遵从本行会的章程?”
“是的。”
互助共济是行会日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需资金主要来自成员的捐献。行会内部虽然始终分为师傅、帮工、学徒等不同身份,贫富差别巨大,但他们首先是职业生涯中的同行与协作者,彼此往往以兄弟相待,实际上共同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济危扶困、相互帮助自始就是行会成员不容推辞的义务。行会章程通常都明确要求会员必须积极参加济贫捐助活动,并规定了募捐资金的明确用项,这包括贷款给生意上的失败者和品行良好的年轻行会人,照拂衰老的手艺人、工匠遗孀以及孤儿,为贫困行会成员的婚丧嫁娶提供赞助金,支持行会的宗教活动、捐赠医院等等。比如,约克木工行会的章程规定:“如果任何行会成员因为身体疾病(如眼疾)无法工作,其他成员必须每周进行资助。”南安普顿商人行会章程第7条明确规定,当某个成员去世时,所有在会成员皆应出席为死者举办的祝祷,具体包括死者遗体的守护,守灵的弥撒和祈福,直到遗体下葬。出嫁或者成为修女的少女甚至还能得到行会筹备的嫁妆或者善款。可以说,在几无社会保障可言的中世纪,这种救济与慈善活动增强了行会的内聚力,也赋予参加者以心理归属感和人身依附性。
二、行会的变体:英格兰法律会馆
法律会馆设有一定的入会门槛,但无年龄限制,其会员既有乳臭未干、懵懂无知的法律学徒,也有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法律行家。学徒入会包括三种主要途径:一是在预备会馆毕业以后加入,二是大学毕业以后加入,三是在两名优秀会员的推荐下直接申请加入。无论哪一种途径都要求一定的入会费用,新学徒一般需交纳3磅6先令8便士,预备会馆的毕业生则只要缴纳20先令即可入会。预备会馆教授初级的法律知识,兼有中世纪文法学校的功能,学习内容为基本诉讼程序和令状等法律文件的读写,也参照法律会馆设有初等的讨论课程。学徒们在此学习两年后,便可以进入四大法律会馆继续深造。
宣誓是加入法律会馆的必经程序,通过该程序,会员与会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式确立起来。林肯会馆的入会誓词内容如下:
会馆的各项制度均得到成员的共同认可(commonconcent),并在会馆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15世纪以后的资料表明,会馆内部的规章制度一般经由会长和他的同僚们予以讨论并通过,还需要获得会员的整体同意,颁布之后的制度文本通常附有宣誓遵守的内容。1428年,林肯会馆通过了一则规制公共事务、强调行会共同体关系的法令,名之曰“行会法令”(ordinatumestpersocietatem)。1439年,林肯会馆就缴费的问题对前述法令进行增补,条款叙述的固定格式为:“法令规定(Ordinatumfacet)……”1447年,林肯会馆又补充强调了会馆管理人员的责任,细化了管理规则,同时列举了违反法令的种种不端行为,增强了管理规则的可操作性。
法律会馆日常的运行需要大量辅助人员,比如起草文案、管理档案的秘书官,仓库保管员、礼拜堂管理员、书籍管理员以及重要节日专属的典仪官、总管,还有园丁、厨师、浣洗员等。会馆财务官(treasurer)受理事会的委托,负责会馆经费的日常收支,如收缴住宿费、罚款和学费,支付会馆租金和修缮费用以及辅助办公人员的薪水等,并可根据财务状况建议新会员的招收数额。会馆财务官每年改选一次,前任财务官必须完成账簿核对才可卸任。
三、并非复制:法律会馆的新面向
工商业行会本质上是一种生产企业的自治管理组织,教育功能位居其次。学徒从入门起步到登堂入室再到独立开业,全部都在行会下属作坊内的劳动过程中予以实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学徒的教育培训本身,亦即行会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利润的创造过程,故而高级学徒可以领取“补贴”甚至“薪水”。相比之下,法律会馆本质上是一种非生产性的职业教育机构,它教授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无法像工商业产品那样迅速投入市场转化为经济收益,必须等待学徒完成学业、离开会馆并开张执业时才能产生经济效益(法律服务费),而且此时的收益也全部进入从业律师或法官的个人腰包,这使得会馆的日常开支只能依赖学徒缴纳的高额学费。因此,只有家道殷实的社会中上阶层子弟,如贵族、富裕乡绅、领主管家以及大商人的后代,才有条件进入会馆学习,这给法律会馆涂上一层“贵族学校”的色彩。正因如此,英国人经常把法律会馆与牛津、剑桥大学相提并论,称其为“第三大学”。
英格兰法院开庭期与法律会馆学期、假期对照
法律会馆的教学活动特别强调和重视法律适用与法庭诉讼能力的培养,具有显著的实务导向性,这一点与工商业行会极为相似。在法律学徒出馆开业之前,虽然没有资格承办具体案件,无法进入真实的诉讼程序,但通过旁听庭审、诵讲学习、模拟法庭、案例讨论、会餐制度等方式,可以获得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系统训练,所以英格兰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和律师,都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不过,法律会馆与工商行会的技能传授方式存在明显不同。行会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一对一”的言传身教模式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具有分散性、个体性和不规则性的特点,而法律会馆的教育活动是以班级为单位集体进行的,具有统一的教学规则,在这一点上,会馆又具备了现代学校教育的大规模、集体性特点。
在法律会馆的各种教学方式中,最具实践性的当属旁听庭审。学徒们在馆学习期间,经常前往威斯敏斯特中央法院旁听诉讼审判,这种方式直观具体,且富有成效。初创时期的会馆没有任何教材和辅导材料,学徒们便将旁听庭审的笔记,按年份编辑成册,组成系列化的年鉴(TheYearBook),作为学习资料。年鉴里面记载了典型的案例及其辩词与判词,也包括了学徒们的诠释与论证等研修心得。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年鉴所运用的语言混杂不一——英格兰中央法院的法官说的是法语,但又不是正宗的法语,而像是一种方言式法语,其中还穿插了许多拉丁语词汇,而旁听的法律学徒都是英国人,日常交流所言所写用的也是英语。于是,年鉴成为多种语言的大杂烩:主要内容是用法语和拉丁语做的庭审记录,不少地方再用英语进行补充解释。所以,这种学习资料整理和使用难度都很大。但旁听庭审并做记录毕竟是法律会馆至关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这种方式一直持续到18世纪。此后,在布莱克斯通、边沁等学者的努力下,执业律师开始进入大学讲解普通法并确定了普通法教学资料,继而建立了普通法的考试和学位制度。不过,这些都是非常晚近的事情了。
第四种方式是案例讨论。这种方式通常伴随诵讲与模拟法庭同步进行,或者单设会餐讨论案例。一般情况下,伴随诵讲和模拟法庭的案例讨论可能持续数小时以上,尤其在诵讲环节,诵讲官、坐凳师傅或者外席律师可以讲解内席学徒提出的问题,师徒当场就合法性或违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此外,律师会馆十分著名的“会餐”(thecommons)制度,则属于专门性的法律讨论场合。诵讲结束之后,诵讲官与坐凳师傅召集大伙一起用餐,同时讨论法律问题。届时,餐台上往往放置即将讨论的案例资料。“午餐会”开始于上午的诵讲之后,就餐成员在诵讲官的引导下边吃边谈。“晚餐会”则大致于晚上六点开始,也是会馆成员聚集在一起,在用餐过程中讨论案件。会餐制度可以对当日的学习效果进行总结,它使学徒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完成教学内容的反刍,也是会馆内部日常交流的重要方式。16世纪以后的餐会,已经不限于专业性法律问题的讨论,还包括重要政治事件、公众人物等多种话题。直到今天,诸如牛津、剑桥等英国知名高等学府对会餐讨论的督学形式仍旧有所保留。
结语
近代以后,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具有垄断性的行会因不再适应社会现实需要,而普遍面临解体的命运。近代工业生产和区际贸易的浪潮,导致行会在特定地域范围之内的专有权限逐渐丧失,跨地区的“产业链条”使传统行会的成员准入、特许经营活动等无法维系。学徒、帮工与师傅的行内关系结构也悄然变化,日益昂贵的作坊经营成本客观上限制了普通学徒正常的晋升路径,行会师傅凭借其对设备和技术的优势地位,从领头手艺人演变为分配利润的资产者,这一历史转型意味着新型的雇佣身份关系正在酝酿形成中。近代国家的司法、行政和税收体系也开始全面接管传统行会的自治权限,民族国家成功地将经济生活纳入当地行政机构和国家政府的掌控管理之下。新兴的工商资产阶级无不认为,迷恋旧有的自主权并与封建习惯勾连一起的行会组织,不仅无益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成为自由市场发展的一大障碍,有人甚至对中世纪时期的行会也持否定态度,认为那不过是一段“并不光彩的历史”。
不过,中世纪英格兰四大法律会馆形式上仍旧保留下来,并保持着部分旧有职能。虽然近代以来,大学法学院迅速占据了法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但法律会馆特别重视和强调的技能培养与实务训练仍然不失其科学价值与实践意义,依旧是现代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条基本原则。更何况,普通法作为一门“技艺”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继续保持未变。所以,现代英格兰大学的法科毕业生在进入律师行业之前,仍需要从新兴律师事务所的基层实习生做起,跟随资深出庭律师通过参与具体诉讼提升法律实务能力。这些实习生一边协助出庭律师收集证据、拟定法律意见、整理案例汇编,一边通过耳濡目染向前辈学习法律操作技艺。这种方式和中世纪法律会馆乃至手工作坊中徒弟跟随师傅学手艺几乎一模一样,学习效果完全决定于实习生的天分、勤奋的程度以及带班前辈的责任心。从初级实习生到资深律师同样需要数年之久。所有这些都从实质意义上延续了中世纪法律会馆的学徒制教育模式。
总之,法律会馆作为一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机制和法律文化载体,在英格兰历史上曾经辉煌数百年之久,为促进英格兰的法律教育事业乃至法治文明的进步发挥过独特而巨大的作用。如今虽辉煌不再,但其文化价值和深刻影响依然清晰可见。可以断言,这种无形的价值与影响将会持续存在下去,从而有望继续为英格兰乃至人类的法治事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