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根基。中国希望在世界经济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拥有更大的舞台和更高的参与度,就必须要保护和支持香港作为独一无二的接口的正常运作,维护普通法体系,尊重普通法的一系列法理逻辑。
大陆法与普通法
让我们用一张图开始今天讨论的话题,上图是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分布图,蓝色代表大陆法系(CivilLaw)、红色代表普通法系(CommonLaw)、棕色和黄色分别是混合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不难看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两大法律体系。全球使用人口最多的是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有中国、俄罗斯、德国、日本、韩国等;其次是普通法系,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全球约1/3的人口生活在普通法系的管辖区域,虽然从面积和影响的人口上普通法系不及大陆法系,但使用普通法系的绝大部份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方面拥有极强的话语权,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同样的,英美法系体现了受普通法管辖的地区主要为北美、英国以及一些曾经的英国殖民地。而之所为称为海洋法系,是因为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18世纪英国通过海上扩张在世界各地建立了殖民地,并把英国的法律带到了海外殖民地。与大陆法系侧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加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简单说,普通法系是以案例为基础慢慢发现出来的法律。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自上而下不同,是自下而上、逐渐积累起来的,是判例法(CaseLaw),而非立法机关或人直接制定的法律。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图: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
两种法系实际的差异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其历史和指导思想的不同,也决定了法律在应用、执行和后续发展上的巨大差异。
首先,是审判过程中论证方法的不同。大陆法系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大前提是法条规定了某某事实的性质(如偷窃一定金额以上属于犯罪),小前提是案件被告的行为是事实(如A某偷取了某商店10万元现金),结论即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A某偷窃的事实构成犯罪)。普通法系则采取归纳法,大量列举事实和相类似的判例,从中总结出共同点和一般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是法律发展的不同。大陆法系注重立法者对制定法律的绝对权力,而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而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是靠一个个标志性的案例推动的,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大陆法系被发明出来那一刻就定型了,之后会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案例的充实而有所调整,但调整空间有限,因为法律条文是硬约束。而普通法在没有定型的时候,随着社会演化,新的案例会不断产生,普通法的司法过程就是要把它们和老案例整合在统一的规则下,法律就会不断演化,法律的演化相当程度上是被社会演化所驱动。
普通法对世界的影响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18世纪英国通过在海上扩张在世界各地建立了殖民地,并把英国的法律带到了海外殖民地。而对普通法来说,它最擅长的就是在大不相同的习惯上寻找共通的规则。英国商人在海外进行贸易的时候,要适应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这些法律和英国法律可能很不一样,于是双方保留各自的法律并找到超越于各自法律的更有普遍性的一些规则。结果就是英国商人走到哪儿,普通法就被带到哪儿。在此过程中,普通法呈现出两个层次,一层是英国人自己的法律,另一层是超越于各方更有普遍性的规则,最终英国的法律秩序就不断扩展为世界的法律秩序。也就是现在,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产生冲突,双方会约定普通法来保障合同的执行。
比较19-20世纪英法殖民地的情况,英国基本不会改变当地原有的法律,但程序上要遵守普通法,这样一来,殖民地的传统社会结构得以保留,基本都是间接统治,所以统治成本降到很低。而法国是大陆法系,是依照他认为最理性最文明的原则来制定的,对殖民地传统的容纳性非常低,从而造成各种激烈的抗争,最后只能以暴力镇压。法国也无法利用当地原有的社会结构来统治,其统治成本肯定远远高于英国,所能统治的帝国规模也远远小于英国。还有另一种影响就是当帝国瓦解后,英国前殖民地仍然能保持基于传统社会结构的自治能力,当地的秩序也比较容易重建起来。而法属殖民地传统社会秩序被破坏的比较多,重建难度就大很多了。所以在非殖民化之后,英属前殖民地发展大多好于法属前殖民地。在不同法系下,霸主国统治成本又很大差异,而统治成本又决定了帝国的规模和可持续性。
普通法和大陆法对经济的影响的巨大差异,主要是来自于金融监管逻辑上的差异。
首先,普通法系的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拥有的是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体系,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德国、日本为主,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直接融资较间接融资更有效率,因此也更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与发展,促进经济和市场焕发新的活力。有研究显示,直接融资比重更高的金融体系对经济的弹性和可持续发展有更好的支持作用。
其次,普通法的诠释认为凡是没有被法例所禁,以及未经证实或未经定罪,都应视为合法和无罪,民法则不然,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创新的差异上。在普通法系下,新的东西出来,只要不被认定为法例所禁止的,就是可以继续推进的,普通法系更能适应社会价值和环境的变化,灵活应对商业变化的需要。而在大陆法系下,创新较有可能为法律所掣肘,受到限制,而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创新。
此外,相比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对公司内部控制人享有的权利有更多的限制,对外部投资人,即小股东的保护更好。这样就使得实行普通法的国家的公司控制权更加分散,股票和债券市场规模更大,分红比例和公司估值水平都更高。所以普通法更加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也更容易从全球广泛吸纳资本。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都在普通法系的管辖地区,如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
总的来说,普通法地区的资本市场更加活跃,市场更具深度,对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也更大。而大陆法地区更加注重对从政府及吸纳存款的商业银行负责,承诺本金的安全性是必然要求,所以在融资过程中大陆法地区对风险的控制更加严格,也更加偏向于保护为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所以经济活力和创造性不如普通法地区。
香港普通法的优势
近代以来,香港一直扮演着连接中国内地与全世界其它国家的桥梁与窗口的角色。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香港影响国际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香港汲取全球资本市场的巨大能量。普通法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香港采用普通法系,中国内地的企业才能通过香港与海外资本市场“无缝衔接”;而外国资本看重香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香港采用的普通法系与他们本国的法系相同,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沿用他们本国的判例。相同的司法体系给了外国投资者更多的保障,也给了他们更大的投资信心。
香港的这种特殊地位是以普通法及其背后的一整套法理、政治与经济逻辑为基础的。我们必须尊重普通法背后的逻辑,正视普通法在香港的地位,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失去香港这个独一无二接口的巨大代价。
(作者系德林控股1709.HK联合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德林控股投资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