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资源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但我们也要客观认识天然气的商品属性。既然是商品,就可以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天然气产业领域,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基本上覆盖了从上游勘探、开发,到中游运输、流通,再到下游销售的全部环节,实际上仍然是“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制,在这种体制下,无法发挥价格机制在能源生产和经营中应有的价格形成和价格调节作用。正因为市场竞争不足,使得经济效率无法提高,消费者福利无法增进。目前,我国在引导能源领域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法律瓶颈,如何推进天然气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其法律保障措施,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文|闫艳
一、我国天然气产业引入竞争的必要性分析
(一)中国经济转型、低碳经济崛起需要天然气产业助力
(二)自然垄断行业改革需要以天然气产业为突破口
(三)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天然气资源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同时我们也要客观认识天然气的商品属性,既然是商品,就可以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天然气产业领域,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基本上覆盖了从上游勘探、开发,到中游运输、流通,再到下游批发、零售的全部环节,实际上仍然是“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制,在这种体制下,无法发挥价格机制在能源生产和经营中应有的价格形成和价格调节作用。正因为市场竞争不足,使得经济效率无法提高,消费者福利无法增进。对天然气产业来讲,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处理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双轮驱动。解除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行政性壁垒因素,鼓励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积极进入市场,营造公平、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价格机制调节生产和消费。在市场作用下,形成以合理的竞争、供求、激励、价格为内容的市场机制。
二、天然气产业引入竞争的法律困境
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现行的天然气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与逻辑性,有明显的碎片化和行政化特点。这和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天然气产业市场化改革、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内涵实质相悖,并且现行天然气法律规范普遍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大量的“意见”“办法”虽然为政府监管提供了相应依据,但并不具有普遍法律约束性。在政府换届和经济政策调整下,无法对产业政策延续性作出保证。这些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同天然气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和强大的法律支持,我们要立足于我国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和改革现实,对现存的法律空白和立法滞后进行严肃、认真的研究探讨。
三、我国天然气产业引入竞争的法律路径
(一)天然气产业上游市场化法律规范设置,应以矿业权市场化为核心
首先,针对主体准入规范设置,应加快制度供给,将政策性壁垒从天然气产业的勘探开发环节中剔除出去,让民间资本能够进入天然气产业的上游环节。建议制定《天然气法》,并在该法中明确国家对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域的总体方针、基本原则和配套政策;明确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市场的准入条件及资质;确保具备资质的市场主体在非歧视原则下获得公开准入权利;对从事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域的利益平衡作出原则性规定。
其次,破除隐性门槛和歧视性政策,让民间资本能够参与天然气产业的勘探和开发项目,淡化所有制色彩,真正从法律角度和符合经济规律的角度来设置资本准入门槛。在资源配置上向市场倾斜,减少人为干预因素,提供给民间资本更多的宽松环境,此外,还要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增加民间资本进入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领域的安全系数。
再次,建立健全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动态监测平台。在该平台可将矿业权市场流转、矿业权中介技术服务、天然气资源的储量变化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测,推动天然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过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尽量减少因资本的非正常流动所导致的“炒作”和“囤积”可能。
(二)天然气产业中游市场化法律规范设置,应以“网运分开”制度的构建为中心
在拟定和颁行天然气产业中游市场化规范性文件的时候,为便于执行,应尽可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针对天然气中游产业市场化规范设置,要区别既存管网规范和新设管网规范。对既存管网规范,应成立新的规格较高的油气管网设施国家管理公司,以杜绝可能产生的垄断;对增量管网的规范设置,应将增量管网单独立法。
针对主体准入规范,应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即各类经营主体,无论是国有、私有或者混合制资本,均能平等地进入增量管网的建设和运营市场。由监管部门给出能够进入该行业的准入标准。进入该领域的市场主体只能专营增量管网的建设和运营业务,而不能进入上下游产业领域。
就市场交易规范而论,在实现“网运分开”的初期,为防止中游产业垄断性形成而影响市场化进程,监管机构必须制定一套可以控制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天然气产业下游市场化法律规范设置,应以特许经营制度的完善为中心
构建合理的特许经营制度,需准确认知特许经营协议的公、私契约的二重属性。在主体准入规范补缺中,需要对招标程序优先性构建及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有效设置;在规范市场交易时,应基于平等地位的特许经营主体与公用部门交易规范设置;在主体退出机制设置上,可对特许经营主体破产和主体对资产使用权的物权塑造。
四、结语
天然气产业市场化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一系列综合配套工作的复杂工程。客观来讲,我国天然气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应与天然气产业的法治化相辅相成。天然气产业改革呼唤立法的跟进与完善,而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我们要力争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立法活动中,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与社会经济转型总是相伴而生,如影随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变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纵观世界各国,一国经济是否健康运行,一是要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二是要有得当的宏观调控政策。我们必须认清国际形势,结合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实际资源禀赋以及国际能源市场的运行情况,依托能源产业的独立与发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天然气产业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