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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闫昭)网约单车一夜走红,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乱停乱放也引起公众热议。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郭文圣建议,应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网约车管理办法起草过程,牵头制定《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当前,共享单车行业处于快速扩张阶段,新增共享单车的数量多,但这一发展并没有考虑到各地原本仍有较高的单车存量,包括居民自有单车及城市公租自行车。城市自行车道和停车区域总体空间有限,短期内是无法完全容纳新增单车。郭文圣在建议中表示,应在《办法》中设立专门条款,鼓励共享单车企业“科学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总量”,即倡导公司在投放新车的同时,将城市弃置无主单车、居民自愿共享单车、城市公租自行车连接入平台,真正实现“城市大共享”,避免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

同时,郭文圣指出,目前共享单车普遍采取无桩模式,在便利居民的同时,乱停乱放等问题随之产生。加之,共享单车企业线下运维能力不足,此类问题愈演愈烈,侵占公共空间的同时极大加重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负担。“建议《办法》着重强调共享单车地面运维、线下运营的重要性,就单车数量与运维人员配比等给出指导意见,以期实现‘共享单车运维团队为主、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广大居民用户配合’的线下业态,保障公共空间利用效率和公共交通安全。”郭文圣说。

按照共享单车的要求,用户需缴纳押金后方可用车,押金额度从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数量庞大的用户群体,全行业押金总额不可小觑。为切实保障用户权益和资金安全,打击挪用押金等不法行为,预防兑付风险,郭文圣建议《办法》对于用户押金的存管模式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各共享单车企业采取第三方存管,保证押金与经营现金流分离。

为什么要提出这一议案蔡宁表示,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现行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设定,并构成一个轻重衔接、宽严相济、有机统一的刑罚体系。但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使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

二是司法中可适用的有期徒刑幅度过小,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例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300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总体看来,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特别是对于严重贪污、受贿罪犯的处罚力度没有在刑期上得到充分体现,量刑轻重比例明显不够均衡,会造成贪贿犯罪从300万元到数千万元量刑差不多的负面效应。

三是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罚结构不够科学、合理。如果从立法层面适当调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在减刑、假释时的标准相应提高,避免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从而使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比例更为协调,刑罚结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对此,蔡宁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同时,对于有数罪并罚情形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十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此外,相应提高有关犯罪追诉期限,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通过减刑、假释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适当予以提高。(记者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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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与构建比如,在河南省A税务局处理的“税务稽查期间纳税人自查补税如何定性引发争议案”中,对于纳税人自查纠错补缴税款是否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是否影响偷(逃)税的定性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立法空白的问题。在该案的处理上,该税务局参考了《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运用相关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6095.htm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对外关系法答记者问经梳理,截至2023年6月底,现行有效297部法律中,专门涉外法律52部,含涉外条款的法律150余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尤其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还有不少法律空白。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必须更好发挥法治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3-06/30/content_887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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