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制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节省用人单位招聘成本、增加劳动者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试用期制度及其发展存在一定的缺陷,用人单位滥用该制度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加强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建议,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实现制度落地有一定意义。

一、论文选题背景

从目前的就业形势分析,我国劳动力总量压力巨大,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一方面由于人口出生高峰的原因,新增劳动力增加幅度较大,劳动力供给增多;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模式发生改变,劳动需求量大的就业岗位严重不足,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部分劳动者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而导致资源配置比例失调而形成摩擦性就业困难。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因各种因素的综合处于优势地位,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在进行用工时侵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众多侵权案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试用期这一问题上,保护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各方重视。

二、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概述

(一)试用期的概念、特征

学界对试用期的界定有多种不同观点,[1]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试用期是一种评价性约定,该约定从雇主的角度考察雇员是否具有职务的适合性,以此决定是否与雇员签订(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里的试用期具有定期性或者实验性的特点。王全兴教授的研究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利益角度[2]指出,“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求进行全面考察,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满足自己对工作环境等条件的最初预期而进行了解的期限”,这里的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非正式状态,属于从非正式向正式过渡。

无论怎样定义试用期的概念都不能改变试用期的本质,即试用期是提供给劳资双方的一个安全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劳资双方公平交易,从而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最优化。

试用期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从属性、合意性和完整性。所谓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其约定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劳动合同是其存在的基础;合意性是指劳资双方可以对是否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限进行协商;完整性则表现在劳动者在试用期除薪资待遇与正式员工不一致以外享有与其它员工相同的权益。通过对试用期特征的分析,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其设计意义及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的权利

1、试用期劳动者的报酬权。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与企业其他正式职工一样都有通过劳动来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除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例除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低发甚至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仅如此,在同一单位对于同样的劳动量、工作成果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同一标准发放工资,实行同工同酬。

2、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一、劳动条件: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二、劳动保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因工负伤,应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处理,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

3、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不得滥用解雇权。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出现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我国劳动立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试用期限与适用范围规定详细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可见,法律除了对试用期限作出了限制,对其适用范围也进行了规制: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时改变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有保障

(三)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有条件

(四)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救济

四、我国试用期约定在具体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先进行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的约定成为常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及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法律未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试用期。但是在供过于求的市场环境下,部分用人单位钻法律漏洞,无论什么岗位都约定试用期,甚至约定最长期限,通过压榨劳动者来获取利益最大化。根据有关机构统计,此类案例常在餐饮、物流等行业出现。

很多西方国家的劳动法律在对试用期的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时,不仅规定了具体试用期的确定方式,并且规定了具体的不得适用试用期的情形。如俄罗斯《俄罗斯劳动法》中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体,如未满18岁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青年工人、中高级专业学校毕业的青年专业人员以及卫国战争残疾人等,在具体的劳动合同中不得包含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类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更能彰显出现代法治公平的理念。这是我国立法需要借鉴的。

(三)试用期单方解除权遭滥用

(四)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不完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确立,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有权力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但现实中仍然有许多企业利用劳动者法律盲点,在试用期内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者,这不仅是对员工权利的损害,也是在逃避社会责任。

五、我国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充分的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例如例如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不能够解决好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实性问题。要区分情况来规定,例如一些缺乏技术含量的工作可以不约定试用期或者只能约定期限较短的试用期。再如《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标准没有进行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只是在第21条中提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种模糊的表述给用人单位在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权限上留有空白,在双方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凭借多种理由与在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且法定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相对而言比较低,部分用人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依旧违规操作。在用人单位占优势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下,劳动者的权益需要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维护。

(二)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监督管理职能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试用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两方均有关系。一是内部监管不力:工会等负有监督责任的组织没有发挥作用。企业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与劳动者接触最密切的组织,本应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发挥最直接的作用,然而由于体制原因,我国许多工会组织负责人多由政府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真正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不多见[5]。在工会组织无法与用人单位割断利益脐带的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维权是艰难的,甚至是没有指望的[6]。二是外部监管不力: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不作为”行为严重。许多地方的劳动监管形同虚设,不能很好的担负起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尽管劳动者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迫于各方面的压仍不敢揭露企业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在这种形势下又不积极主动的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放松监管强度,使劳动者维权更为困难,对于试用期劳动者更是如此。

(三)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

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权过程中经济支出较大。虽然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免除了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负担,但是在仲裁败诉的情况下,如果进行诉讼仍需缴纳诉讼费、律师费和过程中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过高的诉讼成本让劳动者选择以非理性、非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或妥协。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在程序上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复杂、周期更长,影响了案件处理和解决纠纷的效率,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

(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六、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的对策

(2)对用人单位试用期考核标准进行要求并做出规定:给出一定的标准,并监督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进行严格的考核,量化考核成绩,提供考核依据,使劳动者参考标准能有所比较,从律法层面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3)修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规定,提高违法成本,使用人单位不敢轻易做出违反法律的选择。例如,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相应的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机制等,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劳动者寻求司法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会有所提高。

(二)加强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首先,加强企业工会成员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工会的组成要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让企业职工自己选举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成员,提高工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并对工会成员的行为制定出相应的激励制度,提高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积极性。

(三)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四)拓宽劳动者维权的途径

七、结语

试用期间是劳动者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一个阶段,由于对用人单位了解不深等,劳动者很难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还表现在很多方面,本文仅谈了常见的几个问题,其它方面还需要深入的调查研究。例如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权问题等。

总而言之,解决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的问题,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规定、有效的劳动监督和劳动者较强的法律意识。建立完善的试用期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形成良好的就业市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闫军.论我国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的保护[D].东北财经大学2010;

[2]沈阳.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林野.劳动合同试用期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职工教育.东北财经大学;

[4]李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学2013;

[5]林嘉著.《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王全兴著.《劳动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7]胡志鑫.《浅谈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北京:中国市场,2005,(43).

[8]杨嘉.《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之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2).

THE END
1.劳动者权利保护劳动法12篇(全文)其中, 如何通过法律的规制使试用期制度能够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层面上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现实的作用, 是我们需要着重考虑的。 二、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解读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应该享有作为劳动者的一切权利。试用期间的雇佣和一般的雇佣, 不同在于雇主保有较宽的解雇权而已, 试用期间劳工的其他劳动https://www.99xueshu.com/w/ikeyut3y2g6n.html
2.运城人才网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用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 6、哪些情形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https://www.ycsrcsc.com/a/web/article/descNewsInfo?id=0b61a83229e648cc81710e6e45cff3d7&type=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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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会业务知识20.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http://www.mzedu.net/display/466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