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D)。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A)。A.在全国范围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C)C权利和义务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D)D.60

6.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A)

A.义务教育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A)A、过错责任原则

8.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B)B.不得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__内作出处理。(C)C.30日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__(C)。C.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A.司法救济B.行政救济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ABCD)。

A.警告、罚款B.责令停止招生C.撤销教师资格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ABC)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ABC)

A.自行协商解决;B.申请调解;C.伤害事故的赔偿;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ABCD)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ABCD)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B、获得资助权C、获得公正评价权D、申诉、诉讼权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ABC)

A.公益性B.民事活动范围的有限性C.财产的受限性D.盈利性

8.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ABCD)

A、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B、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C、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D、支持教师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9.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BCD)

A.因不可抗力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ABC)

A.初级职务B.中级职务C.高级职务D.特级职务

三、简答题(共4题,每题5分,共20分)

1、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2、教师应当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1.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教育法律原则的具体内容是哪些

(1)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2)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原则;

(3)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4)维护受教育者健康成长的原则

4、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1)保证设施安全(2)完善安全制度(3)落实安全教育

(4)安全管理到位(5)及时救治伤病(6)常备应急预案

一、简答题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教科书是如何规定的

5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普通话。

5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6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2)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6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方面的要求如何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3)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8、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什么样的考核制度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69、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70、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应当接受哪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7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7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2)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73、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理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2)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74、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4)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那些救济途径

(1)、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987年2月20日。

7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含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的义务教育包括那些

(1)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2)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8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是谁的责任

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8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谁是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8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8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什么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8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1)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七周岁入学。

(3)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九周岁。

85、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该怎样办理程序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8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的原则

就地就近。

8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是如何规定的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减免杂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8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是如何规定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

8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教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应爱护学生,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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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https://www.huarong.gov.cn/33159/37006/37008/37044/37315/content_2257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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