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74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内容)适用解析(中)

法条原文: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4】勘察、设计合同作为一种承揽合同[4],勘察人、设计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为交付勘察、设计工作成果,本条规定虽提示勘察人、设计人有提交文件的义务,但是对于文件的类别仅作“概预算等文件”的提示,未必妥适。理由在于:首先,提交概预算文件仅适用于设计人,不适用于勘察人;其次,即便对于设计合同而言,交付作为后续设计依据或者施工依据的设计图纸文件是设计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提交概预算文件并非其主要义务。本条内容涉及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两个类别,其表述却仅列举设计人次要义务,未明示勘察人、设计人主要义务。

【15】勘察合同中勘察人交付发包人的主要文件应为可作为后续工程设计依据的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主要形式是工程勘察报告。不同的勘察阶段,对于工程勘察报告文件的要求不同,其中,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报告文件,应满足编制方案设计文件的需要;初步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需要。工程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和图表构成。以详细勘察阶段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为例,勘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5]:

(二)图表部分。应包括:建筑物和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原位测试成果图表;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16】设计合同中设计人交付发包人的主要文件应为可作为后续设计依据或者施工依据的设计图纸文件。不同的设计阶段,对于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同。以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为例,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6]: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般包括:(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建筑、结构、建筑电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2)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3)主要设备或材料表;(4)工程概算书;(5)有关专业计算书(不属于必须提交发包人的文件,但是应当编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包括:(1)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依据图纸总封面;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及图纸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2)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3)各专业计算书(不属于必须提交发包人的文件,但是应当编制)。

(四)专项设计文件。建筑幕墙、基坑和边坡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属于专项设计,一般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

【17】根据国家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勘察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包括:

第一,勘察人(企业)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具体承揽的勘察业务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第二,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对于相应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的质量要求,并满足后续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需要。

第三,具体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已接受专业培训,符合上岗要求。

第四,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六,工程勘察过程中的取样、原始记录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七,勘察仪器、设备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八,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九,工程勘察文件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有关工程项目勘察的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实务中,发包人就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以逐一对照上述九项内容。

【18】实务中,勘察人往往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的最终勘察报告文件,不提交勘察过程工作文件。除非勘察合同有特别约定,当发包人对勘察文件的质量有异议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勘察人一般无义务提供勘察报告文件之前的勘察过程工作文件。笔者建议,发包人如需对勘察人的勘察文件质量提出更具体的过程文件查验要求,或者为便利解决日后可能发生的勘察合同争议,可通过勘察合同约定,当发包人对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有异议时,勘察人应当提供据以编制勘察文件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现场测量、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原始记录。同时,有必要提示,勘察人的勘察过程工作文件,有可能含有勘察人的技术秘密、诀窍或者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有经验的勘察人在合同约定或者争端解决过程中必须披露工作过程文件时,可以合理要求发包人或者参与争端解决的人员采取合理措施使得其知识产权免遭侵害。

【19】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工程设计行业的管理经验,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包括:

第一,设计人(企业)依法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具体承揽的设计业务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第二,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合同对相应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并满足开展后续设计或者工程施工的工作需要。

第三,具体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第六,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工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有关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已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实务中,发包人就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以逐一对照上述八项内容。

【20】实务中,与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文件成果相似,设计人往往也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的最终设计文件,不提交设计过程的工作文件。除非设计合同有特别约定,当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质量有异议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设计人无义务提供设计过程工作文件。笔者建议,发包人如需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质量提出更具体的过程文件查验要求,或者为便利解决日后可能发生的设计合同争议,可通过设计合同约定,当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有异议时,设计人应当提供据以编制设计文件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等。同时,有必要提示,设计人的设计过程工作文件,有可能含有设计人的技术秘密、诀窍或者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有经验的设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争端解决过程中必须披露工作过程文件时,可以合理要求发包人或者参与争端解决的人员采取合理措施使得其知识产权免遭侵害。

【22】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示范文本)(GF-2016-0204)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示范文本》(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GF-2015-0210)条文,勘察、设计合同中的费用条款,通常表述为:为履行合同或者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形下,由发包人承担;因勘察设计人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而发生的费用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双方对费用的发生均有义务或者责任的,费用由双方分担。在当事人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上述示范文本提示的费用承担方式,可作为行业惯例予以适用。当然,当事人对费用承担有其他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存在依法无效或者可撤销理由的,应当从其约定。

【23】亦有观点认为[23],本条的“费用”,是指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即合同价款。

为了避免歧义,笔者认为,本条中的“费用”宜解释为包含合同价款以及合同价款之外为履行合同或者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所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必要支出。

(未完待续)

注释:

[4]《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5]《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原国家建设部批准颁布)第2.0.3项、第2.0.4项、第2.0.5项。

[6]参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颁布)。

[7]《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96-0203)第4.1款: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

[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96-0203)第5.1款(发包人责任):

5.1.3派员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如:征购土地、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和水源以及排水渠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勘察前,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料计划,按时准备好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

5.1.5按时为勘察人员准备好住宿、办公、临时库房、就餐食堂、取暖、饮水以及条件许可的其他福利设施,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费用。

[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96-0204)。

[10]参见《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11]参见《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12]参见《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13]参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14]参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15]参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16]参见《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17]参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18]参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19]参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20]参见《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

[21]参见《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一十五条。

[22]参见《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

[23]胡康生主编,《合同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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