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以《周礼》“八辟”为基础制定“八议”
二、晋
1.《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2.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张斐和杜预注释有法律效力,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4.《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三、北魏
1.《北魏律》20篇,官当入律,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2.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五)复奏打下了基础
四、北齐
1.《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魏晋南北朝成就最高。在名例部分首次规定重罪十条,为后代十恶制度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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