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共1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甲方)投资了一个建筑公司项目(即乙方),请帮我看看,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急!!!谢谢啦!
投资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发展,甲方计划对乙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投资,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投资: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因
项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以项目全部结算完毕为准。
二、分红:按照项目完毕后决算的财务实际情况,以项目总投资额按比例分红。
三、撤资:甲方如需中途撤资,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作撤资处理,乙方投资期间的分红,等项目经营完毕后,再行结算。
四、共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投资项目,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分成。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担保人:
年月日
一、什么是分手协议书
所谓分手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
二、分手协议有效吗
关于分手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分手协议书后,分手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依分手协议书履行约定义务,起诉法院能否获得支持
1、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无效。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2、分手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在判决时可供法院参考
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可适当参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一方面,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参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毕竟当事人对抚养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约定,正好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态度的表达。
即便分手协议书无效,法院也应依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分手协议书中约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确无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明显低于对方,此时法院才可以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约定抚养权进行适当调整。
3、分手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分手协议中有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应当认定有效。无效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分手协议书本身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也自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作为参考。
三、签了分手协议书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1、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的有关条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2、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的有关条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分手协议中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予处理,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那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规定进行判决。
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一】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xx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
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婚前协议书【二】
甲方(女)姓名:_____________乙方(男)姓名:______________兹因双方情投意合,故订于________年___月__日在________举行婚礼仪式。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财产约定
(一)房产
1甲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乙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2、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元。
2、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3、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三)贵重物品约定
甲方拥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拥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四)家庭财务
1、登记后,乙方须向甲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
2、乙方方将工资卡、信用卡及现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4、甲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5、在单项家庭消费1000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二、相互忠诚义务
知对方,对方有知情权,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若违犯视同背叛性质。
三、信任尊重
(一)双方要互为信任,不管什么时候,都要信任对方。
1、若遇事心有疑问,应抱以信任和积极的态度,及时向对方求证。对方也应用积极的态度及时回应,解释,消除疑问。
2、双方在出现任何问题时,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态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不出口伤人,不翻旧账,不消极。
3、在双方遇有矛盾、争执,双方要主动退让,包容。必须倾听对方的说明,解释。
4、若双方发生争吵或生气,必须当天和解,不管什么不愉快的事不能放过夜,更不应以消极的态度,引入冷战。
四、生活态度
(一)双方对待婚后生活,继续坚持二十四字原则:爱财有道,不贪不赌;不拿不要,自食其力;轻松工作,智慧赚钱。
1、要有积极乐观的态度和有科学健康的方法,并确保家庭民主。
2、在家庭遇到困难时,不要对生活抱消极态度,要用积极乐观的态度,共同克服困难,度过难关。
3、在健康的前提下,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接受对方具有个性的生活方式。
4、双方对待金钱方面,少挣少花,没钱不花,花钱不是最重要的,没钱花能让自己开心才是重要的。
五、子女抚养和待人
(一)同意婚后子女从□父姓□母姓。
(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负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上,既要讲科学又要讲家庭民主。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1、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2、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3、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子女。
4、不得遗弃子女。
5、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三)对子女的家庭辅导,按各自的特长分工。在辅导中,双方要相互学习,互为促进,共同提高,不能抱有应付的态度。
(四)对亲戚长辈
1、双方父母由双方共同赡养和照顾,一视同仁,不袒不偏。
2、对待双方的长辈要宽容礼让。在出现分歧时,要善于沟通,不要抱抵触和消极的态度。
3、对方的长辈和亲友,都应受到双方的尊重和热情款待。
4、与亲戚长辈若有矛盾,在不伤和气和感情的前提下,作为晚辈理应主动忍让。在缓解矛盾,解决问题中,要积极主动,态度诚恳,不能耍脾气。
六、责任分担
1、家务由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妻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采买日常用品(2)煮饭(3)洗碗(4)倒垃圾(5)清洁、整理家务
(6)房屋之修缮(7)喂乳(8)换尿布(9)接送子女上下学(10)其它※双方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2、要珍惜双方的劳动,爱护刚打扫干净的房间,不乱扔东西,及时整理衣物,保持清洁。
3、家里的一般性事务由乙方决定,重大事务由双方协商决断。
4、家外的事务,由乙方出面交涉。
七、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发现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应及时处理。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20xx年5月24日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也有的学者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笔者认为,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
具体理由有: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2、执行和解协议是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
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但和解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法要由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和解协议是当即履行,则执行程序也告终结。
如果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则在此期限内法院也不得按原法律文书执行。
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则已行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当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这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执行。
4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而不是诺成性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原法律文书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时和解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7条关于“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所表达的意思来看,申请执行的期限又似乎是时效期间,但只发生中止,而且须以达成执行中的和解为由。
对于未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和解,是否可以使申请执行期限中断或中止,这一司法解释却未作规定。
由此导致债权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不管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都向法院申请执行。
这样一来,大大增加强制执行案的数量,结果造成执行积案越来越多,执结率不高,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导致人们对法院的失望和不满,也增加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
此其二。
其三,本来已经进入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纠纷却被搁置在法律轨道之外,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为法院所抛弃。
债权人由于权利再度受损而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这种损害是由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所致,债权人产生双重受骗的感觉,这就可能出现另一种更为严重的后果: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债权人采取极端措施进行私力救济。
这是法律的指引和评价功能所决定的。
这将使法律纠纷激化为暴力冲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应从正反两方面考虑,给予保护和不给予保护所出现的结果,哪一种更接近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
因此,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应给予法律保护。
三如何给予保护
有的观点认为,自行和解协议属于对原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付款期限(或数额)的变更,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未能履行,债权人可以和解协议这一新的案件事实和未按延长的期限付款这一法律事由,再次起诉①。
这不失为保护途径之一。
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违反了民诉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
这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新订立的和解协议并不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非新的事实和理由,而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和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无论是期限、金额或其他内容的变更,并不当然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新债权债务的产生。
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经公权力介入的债权,已经具有公法性质,并与争议前或争议中的民法债权区别开来②,无论是否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都是执行债权。
和解协议只不过是基于执行债权,债权人对其权利进行主张和处置而债务人对其义务作出确认和承诺的载体。
《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这是指法院执行中的和解。
笔者认为,除履行义务主体的变更值得商榷之外,其他变更同样适用于自行和解协议,无需再次起诉。
另一种保护途径是,承认自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更符合民诉法的立法目的和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凭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则应予扣除。
这样既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亦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确认。
自行和解是判决生效后没有法院的参与和解,既不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不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的和解,其协议的效力程度与范围如何,修改前和修改后的《民诉法》均未见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自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判决内容为依据,属于执行债权,不能超出原判决,超出部分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换一句更专业的话语来说,该执行债权须是民事执行根据即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记载的债权人的权利③。
比如,原判决是支付30万元货款,自行和解协议把另外未经审判的5万元借款或者其他不同法律关系的债权也写进去,那么未经审判的部分就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2、协议必须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能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四自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如何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和解协议时,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有观点认为,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的话,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④。
其依据是《民诉法》关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
笔者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
首先,和解协议是诺成性协议还是实践性协议,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权在遵守协议的一方,要看执行何者更能保护该遵守方的利益。
非强制执行中的自行和解,是在案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达成的,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如果一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反而成了对和解协议的否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遵守协议一方的利益。
再者,《民诉法》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是选择性规定,如果一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与后面条文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在逻辑上有矛盾。
是强制执行自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分四种情形:
1、在自行和解协议中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比如放弃或减收债务利息,放弃部分本金,延长还款期限等等,如果债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则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此种情形居多数。
2、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让步却又违反协议的,宜执行和解协议。
在非金钱债务纠纷中或者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出现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3、以债务人追加利益给债权人为和解条件的,比如债务人以加付债务利息或担保换取延期,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或作保证,或者以物抵债等,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则仍可执行和解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债权人不公平,而债务人则可从其违约中再次获得不义利益。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
律师:婚内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理解,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因此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说明《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法律对忠实义务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双方自愿,无论按原协议,还是签订新的协议都没有问题。如果以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一下违背忠诚义务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法律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过错一方增加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违背忠诚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价款虽系由丁杰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丁杰与姜玲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房产不能视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杰是过错方,因此只获得了40%的房屋折价款。
您好!
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了总价为100万人民币的口头协议,约定由其在半年内供应我公司某种原材料。为此,我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给某公司,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两个月后,某公司以原订合同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我公司同意加价,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他们将不认可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请问:双方之前签订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口头协议有效,而对方坚持不履行合同的话,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你们签订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30万元的定金已经实际给付对方,似乎定金条款已经生效,但是该定金有两个缺陷,一是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定金最多为20万元,超过20%的部分无效;二是定金条款也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该定金的效力存疑。退一步说,如果对方认可也只能认定20万元为定金,多支付的10万元为预付款。贸易公司实际返还贵公司人民币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双倍返还的定金,10万元为返还的预付款。
再次,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权在未违约方。但是,如果某贸易公司的违约给贵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贵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贸易公司进行赔偿。
最后,如贸易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贵公司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和解
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大家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消除误解,达成谅解,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在第三方的居中斡旋下,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其形式既可以是事先或者事后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注意的是,我国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即一次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4)诉讼
合同当事人如果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同时也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需要考虑周全,比如,选择上海等法制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另外,只能选择一个法院,而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议最好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
我国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及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立即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尽管我国法律对绝大部分合同没有规定专门形式,本律师还是建议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好。万一有争议,口头合同有“口说无凭”的缺陷,维权起来较为困难。当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参与把关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购房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首先要确定的是购房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协议书是购房合同的一种体现,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而签订的协议。一份正式的购房协议书范本会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情况、房款及支付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约定等内容。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两者之间主要的区别就是购房协议是买卖之前的一种协议,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而购房合同的内容要更加的详细,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
无房产证购房协议书范本
甲方:乙方:
兹有甲方座落于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含内部设施为。权属为。
一、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元,大写元。本房款一次性付清,(含地下室)。
三、甲方须提供该房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及本人与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壹份,并协助乙方落户。
四、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上述房产正式交付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后,其该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使用,如由于国家政策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升值,贬值,拆迁等),造成的各损失或受益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享受或承担。
五、甲方必须保证转让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家庭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债权债务或家庭纠纷,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毁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毁约应将定金退还乙方,另付乙方相同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超壹日,由违约方赔偿房价款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给对方。因本房暂无两证,双方约定甲方收到购房款,乙方拿到本房钥匙为交易成功,甲方双方均不得反悔。若乙方进住后,甲方反悔,甲方除返还乙方所付全部购房款外,另付违约金元,乙方反悔,则无条件搬出,另付违约金元。
七、本房产因暂无两证,其平方面积按套计算,将来办证过程中如有测量误差,甲方双方约定,互不追究,其成交价不变。
八、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进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补协议。
甲方:乙方:证明人:
地址:地址:日期:
日期:日期:日期:
商品房购房合同
购房装修款补充承包合同
购房个人委托合同
买房贷款收入证明
购房收入证明
购房个人委托书
个人收入证明申请书
购房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网上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是有效的书面形式之一。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二】
编号:__________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认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向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其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认购价¥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作为认购该物业的订金。
2、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______日内(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
(1)本认购书;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乙方如对所购物业了解清楚,有购买意向,甲方或乙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甲方如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作为丙方在本认购书上签章。
本认购书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____份,乙方持____份,丙方持____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销售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概述
分家与析产是不同的,但二者往往合在一起称“分家析产”。农村的分家析产带有特殊性,往往包括析产、赠与、放弃、赡养等综合内容。因为分家的情况较复杂,必须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
二、基本内容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协议人:
(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________、________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本人柏林祥,出生一九三五年,现年六十五岁,其妻王树珍,生于一九三九年,现年六十一岁,家住盐城市伍佑镇永明四组,皆已花甲有余,毕生有两个儿子,大儿:柏中明,大儿媳:吴建霞;二儿:柏中根,二儿媳:高秀荣,皆已生子,成家立业,实属幸事,常言道,有千年之父子,无千年之弟兄,各房点灯各房亮,如今我俩老意欲将全部家产按兄弟俩平分赠予你们,每人各得壹份,望你们分得家产后各自努力,勤俭治家,振兴家门。
房产:堂屋叁间,厨房叁间,现将此房产及全部家具用品分成两份。
大儿:柏中明,常屋东壹间半,厨房北壹间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书橱壹只,铺板床壹张,园桌面壹张,张柜壹只,家神柜壹只,大桌子壹张,小桌子壹张。
二儿:柏中根,堂屋西壹间半,厨房南壹间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书橱壹只,铺板床壹张,加元桌面壹张,三门橱壹只,碗柜壹只,回脚床壹张,书桌壹张,四抽屉壹张。
厨房暂由父母居住,等二老百年后由兄弟二人平分。
关于父母的赡养,每户每年支付赡养费伍佰元。必须在每年年初支付,不得拖延。
父母二人年龄已高,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所需看病,医疗费除父亲单位报销外,其余部分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担,若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服侍及照料之义务由兄弟二人轮流共同承担,费用共担。
两位老人百年后由二兄弟处理后事,丧葬费费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担。
此协议一式三份,由父母、大儿子大儿媳、二儿子二儿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