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先要学做人

在法学院,常有学生问:我们应当如何学习法律?学法律应学什么?梁启超先生早在1922年12月演讲时就作了回答:“学做人!”他说:“你在学校里头学的什么数学、几何、物理、化学、生理、心理、历史、地理、国文、英语,乃至什么哲学、文学、科学、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农业、工业、商业等等,不过是做人所需要的一种手段,不能说专靠这些便达到做人的目的。任凭你把这些件件学得精通,你能够成个人不能成个人还是别问题。”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一切理应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任何真正的科学在终极意义上都是人学。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产物,它以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人的权利为基本内容,根本目的就是让人真正成为“人”。所以学法律更应学做人,如果自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在从事法律职业时怎么能实现法律的规范目的呢?

学做守规矩的人

如果教法律、学法律的人自己都不守规矩、不守法,那么我们指望谁来守规矩、守法?显然,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工作者要带头遵纪守法,学做一个守规矩的人。

学做敬畏现行法律的人

多年前,侯欣一教授曾指出,我国法学院中存在一种现象:老师们对我国现行法律往往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在课堂上动辄采用一种不屑一顾甚至嘲讽的口吻,对其弊端慷慨激昂地加以指责;相反,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则大加赞赏,并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其作为讲授重点。近些年来,许多法学老师都在反思这种教学方式。

可以想象,这种对我国法律制度一味批判的教学方式,可能导致恶劣的后果——我们法学院培养的人才对本国法律没有好感,缺乏起码尊重。以这样的态度去从事法律职业,在工作中怎么会认真地执行法律呢?毫无疑问,这种批判式的教学方式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如张建伟教授所指出的:“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个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尽情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

因此,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对待本国现行法律应持有起码的尊重和敬畏,法科学生在学习中同样要培养尊重和敬畏现行法律的习惯。早在1944年,曾任老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杨兆龙教授就指出了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和奉行法律的重要性,他说:“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的具体化,固然有赖于各方面的‘知法’而尤其有赖于朝野上下的‘重法’。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动的一种风气。这种风气就是现在一般人所讲的‘力行哲学’在法律生活上的表现。……它的本质是与尊重道德或习尚的风气相同的。”“法律虽不完美,只要有适当的知法的人去解释运用它,使它合理化,仍旧可以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发生良好的作用;反之,如果不能养成一种重法的风气,则虽有完美的法律,亦等于零。”

我们学习和研究法律,不能总以“立法者”自居,动不动就以批判的态度去主张修法或废法。在现行法律修改或废止之前,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遵守和执行该法律。学法律,就要做一个敬畏现行法律的人。

学做具有宪法理念的人

社会时时刻刻在发展变化,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那么,我们如何尊重、遵守和执行现行法律,以及对待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呢?

答案是:在穷尽法律解释空间之前慎言修法。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执法者在适用和执行法律时,必然要理解和解释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法律适用和执行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执法者以不同的理念来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其结果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其中,合宪性解释是重要解释方法之一,其要求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法治国家等,均为宪法的基本精神。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该条款已成为基本宪法理念和执法者的宪法义务。心中持有宪法的理念和精神,就不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执法者应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尊重和保障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底线,时刻以宪法理念和精神来理解和解释所要适用和执行的法律,并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和漏洞,使之发挥良好作用。法科学生在学法律时,也理应充分领会宪法精神,做一个具有宪法理念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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