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文明先驱——孟德斯鸠: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化?专制论法的精神

中西方之间的文化交流并不是从近代开始的。但是从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大批的传教士和商人融入东亚地区,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出现了全新的高潮。在当时,中国文化已经成在西方文化界的宠儿。

孟德斯鸠作为西方学者的杰出代表人物,对中国也有初步的研究和看法。孟德斯就不向西方当时的其他哲学思想家那样有意回避中国制度文化的负面内容。因为当时在西方看来,中国还是一个神秘,硕大而又长期屹立于东方的超级强国。

所以大家更多的依然是对这一神秘国度的向往追求与探索。孟德斯鸠以自己的方式和自己的逻辑体系表达出了自己对当时东方传统法律制度与文化缺陷的深度思考。虽然其中也有误解,不乏给我们以另一个角度的权威解读。孟德斯鸠生活的时期是法国封建君主专制发展到高峰而转向没落的时期。

政治和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很多人都以资产阶级为口号抨击腐朽国家,希望为自己生存的社会找到一个全新出路。而孟德斯鸠的诸多论述,除了让西方发生改变之外,甚至也使东方人对自己本国的文化观感出现了些许变化。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文中,孟德斯鸠对于东方神秘国家的表述是很严谨同时也很尊重的。

东方君主通常会建立一个牢狱般的深宫,太监们把王子伺候的胸无大志,精神萎靡,与世隔绝。当他们登上王位的时候,对社会现实惊愕不已。当他们任命宰相的时候,就在后宫纵情享乐。他们喜怒无常,蠢举叠出,他们从来都没有想到,当国王能如此容易,而他们更不会想到自己统治被推翻将更加易如反掌。

自然不可能一个王朝的所有君主都像孟德斯鸠这般描写。这种故事化的描述,更多的是体现孟德斯鸠对于君主专制的反感,认为君主专制必然导致统治者纵情享乐,而不顾国家死活。而且专制国家的国家治理一般实行的都是连坐和大不逆罪。只要扣上这顶帽子,任何人都不可能逃脱专制国家的惩治和消灭。

在一些早期的欧洲传教士眼中,清朝的政体是将畏惧美德和荣耀杂糅在一起。在疯狂地崇拜中,甚至认为这种政体是对社会治理最有效的一种政体。孟德斯鸠将这些人等贬斥得一无是处。他是否定清朝统治模式的第一人。自然我国学者也有很多人驳斥孟德斯鸠对当时中国的基本看法。

很多人的理由是,中国传统的理智就相当于孟德斯鸠所说的社会荣誉。中国一直有待君子以礼,威小人以刑的原则。在政治文明中也同样存在,对于恐怖手段和对理智的依赖程度是根据统治者的意志和社会具体情况而定。因此孟德斯就对于传统中国的思想看法是不客观的,是偏激的。

而且皇帝和统一的国家政权,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长期以来维护社会安定的两大关键。

虽然孟德斯鸠对于东方传统的专制政体十分排斥,孟德斯鸠并没有将很多问题混为一谈,一棒子打死。对于当时东方社会奉行的很多法律,它的制定承认了其合理性,比如孟德斯鸠在公共安全方面作为考虑视角。

认为刑罚一定要区分不同的级别。当时清王朝奉行的法治是抢劫,又杀人者凌迟。抢劫不杀人者则按情况进行惩戒。在欧洲一些文明较为落后的地区,比如说当时的沙皇俄国,抢劫和杀人的刑罚都是一样的。这也导致很多抢劫犯在作案时横竖一死,所以经常杀人。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成本。

法律的推出反而给社会民众带来更为惨痛的代价。此外,孟德斯鸠还对古代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嫡长子和庶出的地位有所提及。并且认为这是在没有法治社会的情况下,唯一能够以社会平稳的角度去考虑家族财产继承的制度。虽然孟德斯鸠认可这个制度,但也只是在非法制环境之下的一种认可而非接受。

孟德斯鸠也是西方近代以来第一个大量阅读中国书籍和文献的西方学者。在很多无法解答的问题上,他也热衷于询问到过中国的人。他的很多观点是主观的,有待考证的,但同时也值得后人思考。孟德斯鸠对于政体和法律的讨论十分深入,他有现实需要去考察和熟悉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而被传教士和商人们吹嘘得犹如天堂的中国,他更有熟知的需求,孟德斯鸠也是对中国产生浓厚兴趣的学者之一。但并不像其他学者那样写了很多描写中国的书籍问世。二人这些书籍如果现在看来,就像是一个人随意想出来的乌托邦,与现实大相径庭。

不过当下为止,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最被大家广泛接受的论点依然是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看来,居住在较为寒冷地区的北方人体格健壮,不太活跃,通常迟笨对快乐的感受程度比较低,而南方人则体格纤细,对快乐的感受程度敏感。从而形成了北方精力充沛,自信心强,吃苦耐劳,热爱自由,性格直爽的品格,而南方人则缺乏信心,懦弱,懒惰,没有进取心,通常唯利是图。

自然在现在看来这并不客观,但是网络上经常流传的热带无强国理论确实是继承自孟德斯鸠。而且在中西方古文明的历史上,南方处于热带,亚热带和温带的农耕民族也往往被寒带的游牧民族征服控制,也不能说蒙德斯鸠的这种论点完全不对。在国家政体方面,孟德斯鸠也更为理智的去评判归纳东西方的文明体制特点。

他承认的是小国比较适合共和政体,大小适中的国家是以君主统治,而大国际超级大国则适合君主专制。不过他的这种论点最终被美国所打破,但似乎也仅此一例。在地理范围上来看,亚洲有更广阔的平原,所以亚洲国家的君主制专制国家十分常见。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如果没有严酷的专制统治和稳定的国家模式,那么国家很快就会陷入动乱,社会生产根本没有办法进行。

可以说,他传统中国的看法和归纳还十分原始,幼稚甚至有诸多谬误。但是孟的各项言论,最终使欧洲的舆论界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在之前,欧洲人一直受《马可波罗游记》的影响,将东方的这个神秘国度吹捧成了天堂。仿佛到了这个神秘国度,你只需要干两件事,第一件事情是弯腰,第二件事情是捡钱。

孟德斯鸠对于中国传统的看法和归纳公布于世以后。欧洲人逐渐由盲目的崇拜开始变成了理性探讨。当然这种理性也是相对而言的,只不过当舆论界中崇拜和贬低,认可与非议共存的时候,欧洲社会更能理性的看待两种文明之间的差距与不同。

其实从大的环境来讲,西方先进的文明的诞生并不是西方人,这一个人类种族的功劳。受益于地理大发现和对外航海。西欧国家和学者比任何一个人类群体更有机会接触到更大范围的世界和更多不同的文化伦理。所有的文化伦理共同摆在一张桌子上的时候。在头脑风暴下必然会诞生出新的符合共同人类价值观的理论。

同时对之前以讹传讹的,对某一种文化和国度的崇拜也会回归理性。这对于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向前发展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西方文明之伟大并不在于侵略,四处建立殖民地。而在于与不同文化相比,西方文明在近现代以来涌现出了很多知名学者。

他们可以不受限制的去对比不同文明的文明贡献和文明所得。进而提出有利于自身文明发展的整体理论。并且不会受到旧有体制的迫害。当时做一个横向对比,似乎只有西方的西欧文明能够达到这种开放程度,而其他文明对当时政体的异见者残酷打压消灭,以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

THE END
1.论传统中国个性司法的发生及规制性格为先天的,情趣多为后天养成,它们共同作用于司法主体的司法活动时,即为‘性情司法’”{8},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史料对性情司法进行了类型化,考察了司法主体不同性情取向对司法实际效应产生的影响;认为传统中国的专制政体、司法权机制、司法程序的瑕疵等为司法主体性情养成提供了条件,从而决定了传统法律预期的不确定性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2303
2.罪刑法定:传统中国的立场与平衡大咖说法秦汉以降,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无不强调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甚至不少帝王下诏书要求依法定罪量刑,如金世宗于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下诏说:“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二)罪刑法定的立法体现 在立法上,罪刑法定不仅体现在传统中国通过大量的法律条文具体而明确地规定罪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19-09-04/content-1404516.html
3.考研政治思修超详细知识点总结,快收藏!复习经验4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有助于增强人们信守法律的思想道德水平,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家庭责任、社会责任。 (3)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是人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 1思想道德素质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素养和能力的综合体现,反映着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风貌。 https://www.kaoyan.com/zhengzhi/jingyan/5f3f4932e0bce.html
4.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1. 家族主义传统 父系制家族之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家族为一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的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