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逻辑(精选5篇)

2011年,释圆空年老生病,张广照及其家人来九华山圆觉精舍照料释圆空。2012年9月,释圆空去世,之后张广照、茆雪夫妻二人一直滞留在九华山圆觉精舍。2013年6月经九华山佛教协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教职人员释通晓担任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后因张广照、茆雪二人阻拦,释通晓不能回九华山圆觉精舍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原审原告的诉求是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按照遗赠受赠获得圆觉精舍的不动产。尤其是在二审中作为原审原告的上诉人明确指出:九华山圆觉精舍房屋至今未进行权属登记,该房屋应视为建造人释圆空的个人财产。私人出资修建的小型庙宇,归私人所有。释圆空在该房屋内进行宗教活动,并不导致所有权的变更,也不能意味该房屋系宗教财产。释圆空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广照,上诉人对九华山圆觉精舍的一切财产包括房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居住在九华山圆觉精舍。

二、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义

在古罗马最初须经贵族大会或元老院以立法程序设置,在帝政时期改为由皇帝批准。④但无论该程序的内容为何,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使该财产成为具有特定目的的财产:可以是使财产成为神法上的财产,也可以使其成为人法上的财产。所谓的特定目的不外乎就是宗教用途,正是该宗教用途使其成为与众不同的财产,决定了法律的规制必须尊重并维护这个特定用途。从我国《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规定内容看,该程序性要件虽然也有登记的内容,但是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意义并不相同。不动产权属登记意味着权利的归属和变动以及权利上的负担的存在与否的问题,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只是意味着不动产被设定了宗教活动的用途,并因此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简言之,该宗教用途(或者说宗教目的)限制并拘束对宗教财产的管理行为的范围,尤其是该宗教目的设定了不得对宗教财产实施任何可能导致该财产脱离其用途管制的处分行为的禁令。《宗教事务条例》正是沿着目的性财产的思路进行立法规制的,该条例第32条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明证。

三、结论

关键词:法律逻辑;应用逻辑

一、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把概念作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也要研究概念,法律逻辑中研究的是法律概念,即立法、司法与守法思维中的概念。一般地说,法律概念与普通概念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以大量的法律概念为素材,以普通逻辑的一般概念理论为工具研究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同一性及差异性,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殊逻辑性质与作用,从而为法律概念的制定、规范、解释提供一般的逻辑原则,这是法律逻辑中关于法律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法律命题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以一般逻辑中的命题理论为墓础研究法律命题的特殊的逻辑性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作用,给予法律命题以科学的分类,这应该是法律命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法律工作是由立法、司法两大环节组成。一个立法过程就是对构成法律的每一个概念、命题进行严密分析的过程。关于法律概念与命题的研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于立法中的思维。至于司法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围绕诉讼活动的司法侦查与司法审判工作,它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命题的逻辑推导以及寻找因果的各种逻辑方法。因此,与司法思维相对应的法律逻辑还要研究法律推理及各种法律实践中的逻辑方法。法律推理则是从已有的法律命题或法律知识推出新的法律命题的过程。一般地说,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的推理是有区别的。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比较轻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法律推理中的回溯推理是很有用的、法律逻辑很重视的推理,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

二、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

一、法律逻辑学的功能定位

二、法律逻辑学理论教学思维探析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关于科学思维和表达的基础理论学科,它的抽象性往往使人在学习原理时觉得乏味,而思维的确定性和表达的灵活性又常常使人在运用逻辑时感到困惑。为了改变以往那种法律逻辑学教学高头讲章式的艰深和书斋摆设式的空泛,收到既能提高学生逻辑素养,又能陶冶学生高尚情操,既教书、又育人的双重效果,我在教学实践中作了一些探索:

(一)明确学习目的并激发受教者的学习兴趣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于任何一个法律逻辑学的初学者而言,单一地对他强调学科的重要性,倒不如让他对该学科产生兴趣更能让他对学习有欲望。本人在从事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深知法律逻辑学以抽象的推理让初学者生畏,如果一味地照搬教学大纲,很可能导致大多数学生听课如同嚼蜡,懈怠之心一生,再往后听讲如同听天书,实在贻害无穷。故本人在授课伊始便注重培养学生兴趣,比如春晚是国内收视率极高的节目,而近年来春晚有小品类节目以脑筋急转弯为卖点,以该节目为例,指出所谓脑筋急转弯其实不过是故意违反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而已。以此为例,学生会感觉看似晦涩难懂的法律逻辑学其实并不深奥,于是向学之心渐强。再比如,部分学生痴迷于侦探作品,有些甚至带到课堂上来看,针对此种情形,本人举出福尔摩斯如此深入人心,正是因为他屡屡使用科学的演绎法来侦破案件,而演绎法正是逻辑推理方式之一。

(二)采用参与式教学模式提高受教者的主观能动性

常言道:“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可见学习方法对于受教育者的重要程度,同时,高等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受教育者自学意识的树立,因此在法律逻辑的教学过程中,除了采取苏格拉底方法提高学生自己思考的能力,还应该让学生意识到作为法律逻辑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科学紧密相联系的,比如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等。要鼓励学生在课后多读社科类书籍,并不仅局限于法学书籍,从而达到知识的积淀,分析问题能够拥有更宽广的视角,正所谓: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三、法律逻辑学实践教学探析

(一)教学内容上要体现法律逻辑的特点

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充分抓住法律逻辑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对于模态判断,要详细分析实际判断和必然判断的区别,对法律条文中常用的带有“应当”、“必须”、“可以”、“不得”之类的模态词的判断要进行逻辑分析。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如:“撤消”、“撤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人”等概念应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方面去区别。此外,为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结合案例讲授推理的逻辑性、有效性;为了提高学生的善辩能力,应把逻辑知识与法庭论辩技巧结合起来进行教学。诸如法庭辩论中反驳的基本技巧、法庭论辩中的论证、各种推理在法庭以及办案过程中的运用等等。

[关键词]法律逻辑有效性问题

在国内,有效性教学研究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学的新课程问题,对于高职院校的课程教学该理念是否适用没有作更多的讨论,但我们宁愿在更宽泛意义上使用“有效教学”。凡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有效地实现预期的教学结果的教学活动,都可称之为“有效教学”。很显然,教师的教学行为取决于自己的教学理念,理念直接影响着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应用、教学形式的采纳,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一个企业,速度、收益和安全必须要全面考虑,作为一所院校,效率,效果和效益也必须整体考虑,因此,高职院校的课程教学完全可以借鉴该理念来考量教学是否有效,能否改进,如何改进等问题。

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教学,但是有有效的教学。笔者就法律逻辑学教学不尽人意之处进行探讨。

一、法律逻辑教学内容亟需重建

众所周知,高校不会像中小学一样有统一的教材。法律逻辑到底该教些什么内容,各大院校看法颇不一致,并且为了自身的利益,教师们热衷于在低水平上重复编撰教材。其实,这些教材的内容并没有实质上的创新之处,只有形式和编撰者的名字不同而已。这些以形式逻辑的知识体系作框架,加上一些法律方面的案例,就命名为法律逻辑的教材和形式逻辑没有任何差别。也正是这样的教学内容,让法律专业的学生觉得实用性不大,不知道该怎样利用逻辑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教什么,决定一门课程本身的价值大小,我以为,法律逻辑学学科的特有价值还没有被挖掘出来。

二、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与方法没能体现思维力度

我看过一个老教师的法律逻辑教案,教学方法一栏中从头至尾都写着:讲授法。这让我印象非常深刻,同时替学生感到悲哀。作为一门研究思维的学科最应该体现思维的力度,方可让学生信服,单纯地由教师讲授,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无从体现,也不能让学生形成有效的思维。有效的教学绝不是教师给学生灌输知识、技能,而是学生通过驱动自己学习的动力机制积极主动地建构知识的过程。教师过分重视法律逻辑的知识体系本身,忽略了知识的来龙去脉,有意无意压缩了学生对新知识学习的思维过程,常常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似懂非懂,造成思维断层,降低了教学的有效性。

三、法律逻辑教学课堂管理及语言的低效性

除却上面所说的几种主要问题,法律逻辑教学中还有一些缺失有效性的表现,在此略举一二。

第一,法律逻辑课堂管理的低效和无效。中、小学的课堂管理偏严厉,而大学的课堂管理则偏于松懈。部分大学教师上课即来,课完即走,与学生没有更多的交流。在课堂管理方面也是放任自流,课堂管理趋于零。我们所谓的在课堂上给学生自由,可能更多的是指思想层面的自由而不是对其行为的放纵。法律逻辑课程以理性见长,课程本身有一定的难度,部分习惯形象思维的学生大叹上一次课脑细胞死伤无数,理性思维的构建比较困难。很多学生对逻辑知识的似懂非懂,在实际思维应用中更感觉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正确,所以上法律逻辑课消极抵抗的情况――睡觉,时有发生。而大部分老师对此也视为常态,不加处置,视而不见。

四、对法律逻辑作业的重视性不足

对法律逻辑作业重视不足主要体现在:

1.作业量普遍偏少。教师主要是为了完成规定的作业次数而布置作业,而不是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及课程理解的需要安排作业。法律逻辑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需要学生对知识理解深刻,而适当的作业有助于学生更快地理解知识并更迅速地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2.作业质量普遍不高。老师布置作业大都照搬照抄各种习题集或者干脆就在教材有限的练习题中选择几个。这些练习题是否能有效地帮助学生复习知识,是否能有效地启发学生思维,习题内容是否已经过时等重要因素经常被忽视。造成这个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老师编题技能的丧失。由于我们老师长期使用现成的习题,养成了不动脑子的习惯,编题技能逐渐退化,不知道按照学生的情况、教材的需要、时代的需要编制习题,从而导致习题质量不高。

3.作业批改普遍不认真。就我所知,部分老师请学生帮忙批改作业,部分自己批改作业的老师比较马虎。这使得老师对学生的学习反馈不了解或了解不及时,不到位,影响了法律逻辑教学向良性方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晓端,马建华.试析新课程标准指导下有效教学行为的基本特征.教育科学研究,2006,(2):5-8.

THE END
1.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准则,可以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是非观念和评价标准。 预测作用:法律具有可预测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预测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强制作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2.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3.法律特征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的特征和作用分别是什么法律特征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的特征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具有独特的特征和广泛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还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律的特征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http://www.skypure.com.cn/post/5706.html
4.探讨法律关系本质,揭开法律背后的逻辑与价值内核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石,缺乏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互动与平衡,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相互依存,共同构筑了法律关系的内涵,它们各自拥有明确的规定范围和界限,确保法http://www.1666667.com/b854aad01bdc.html
5.法律逻辑学法律从产生就与逻辑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法律逻辑”概念的提出却较晚。 “法律逻辑”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于1951年在其著作《 法律逻辑》 一书中提出。它属于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255098
6.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逻辑思维的作用领域很广泛,包括立法、案件侦查、法律事实认定领域,以及法律推理、法律论辩和法律论证领域等等。但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诸领域的作用是有限的。逻辑思维的作用范围受制于法律的价值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和逻辑思维的形式性。法官https://journal.ecupl.edu.cn/wap/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805001
7.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探讨法信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演绎模式的说理规则表达了对于法律论证最低限度的理性要求。在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的法律适用观念下,三段论推理继续在法律论证,尤其是在内部证立当中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44496&libid=040101
8.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一致的成因及对策/叶鹏任何社会规范及行为准则都具有其自身的逻辑性,法律规范也不例外。然而由于社会传统的思维逻辑习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有时会出现不同,就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例如,一位父亲一怒之下将其经常虐待家人且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儿子杀死,在一般群众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578
9.法律智囊团解密法律世界的奥秘简介一、法律基本知识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于个人和企业都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并在必要时为自己辩护。 二、刑法与民法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民法则主要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以及人与https://www.ontdhjbdb.com/nong-ye-zong-he/71308.html
10.法官的法律思维5篇(全文)实践中需要法官解释法律。法官的任务是适用法律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纠纷,将应然的法律规范与实然的案件事实相结合从而做出有效的个案裁判,但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逻辑决定过程,“因为事实与规范处在不同的层面,它们是判断形成过程的‘原材料,未经加工,它们根本不可能相互归类,规范属于抽象性、普遍性定义之应然https://www.99xueshu.com/w/ikeylgt0oyzd.html
11.法律逻辑(精选十篇)在汉语表达法律规则时, 根据汉语语言发展的特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教学的举例要得当, 避免导致学生不易理解的语言形式。 事实上, 由于逻辑学的形式特征, 在法律判断的逻辑转换过程中, 西方语言也存在着自身的使用习惯, 因此, 在其他语言的语法转换过程中也会遇到此类问题。所以, 经由语法转换而形成的逻辑表达应当符合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9hc319e.html
12.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法律规范的结构可以从不同层次上认识,即分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https://www.51test.net/show/1188223.html
13.论文写作初阶超星尔雅学习通网课答案2、【判断题】《法律写作与检索》是国外法学院普遍开设的基本课程。 1.4巧妇是如何炼成的(下) 1、【单选题】“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这句话是下列哪一位人物所说的? A、孔子 B、庄子 C、老子 D、孟子 2、【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自学内容? http://xuzhou.ehqc.cn/html/90_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