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探寻正义的足迹——《正义的历史映像》读后感
论及正义,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却很难给出确切的解释。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就曾作过这样的比喻,“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可随时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形象表明了正义本身作为一种价值的表达,难以用具体词汇概括出它的全貌。《正义的历史映像》似乎提供了一种方式,该书以一个个具体的历史事实还原投射了正义的映像,在穿越时空的法律之旅中,以叙事的风格分别从立法、判决和哲人思考三个方面,向读者展示了正义的历史面貌。
法典:正义的路标
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需要一定的方式联结起来形成社会,并希望社会是有秩序的、正义的。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正义,于是便有了法律与制度。在这些被保留下来的法律和制度的记忆中,也让我们看到了对正义的解释与表达。
在汉谟拉比的石柱上,法律不仅记录了古老的习俗和传统,也挑战了“临事议制”“刑不可知、则微不可测”的法律意识,开创了人类以公开的成文法律治理国家的先河。先知摩西与“上帝之约”形成的《摩西十诫》,虽然简短易懂,但为人们注入了这样的信念:“遵守法律不单单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乃是人之为人的一种道义担当。”并使这种信守法律的精神成为后世契约精神的源流。诗人梭伦推行的立法改革,试图建立贯注社会平等精神的经济运行机制,人与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不享有特权,这些规则与理念促成了法律理性精神的诞生。罗马法学家发展了古代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成为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渊源,还提出法律统治是理性的统治,所以法治是最好的选择。拿破仑倾力主持编纂的《法国民法典》浅显易懂,实现了他“要让农民在油灯下也能读懂他们的权利”的初衷,当他回顾自己一生时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四十场战役的胜利,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回首过去,我们可以从今天自己引以为荣的观点和看法中追溯到古人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其实也是正义的被不断抒写和丰富的历史,在这里,公平、权利、自由、平等,成为人类发展和法律演进中亘古不变的话题,也划定了我们探讨正义的范畴。这些留传下来的文字,成为法律文明的路标,法律也因正义而不朽。
判决:正义的诠释
法典是静止的,它所承载的正义理想如果仅仅停留在纸面,那终将只能是美好的愿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公正的判决无疑是对正义所作的最好诠释。裁判本身即是一门艺术,在各类具体案件的裁决中体现正义,需要的是裁判者高超的智慧,而智慧则源于对正义的执着坚守,对人心世故的洞若观火。
所罗门断案时,面对两个争夺幼子抚养权的母亲,所罗门下令将孩子一劈两半,一人一半。母亲甲立即表示放弃孩子,她不愿孩子被劈死,而母亲乙则对此决定表示赞同。最终所罗门并没有杀掉孩子,将孩子判给了母亲甲,理由很简单,基于血缘的亲子情感使父母宁可委屈自己也不愿意伤害孩子。所谓正义,不过是朴素道德认知所作的判断。
面对詹姆士国王提出想要亲自审理案件的要求,柯克法官恭敬地回绝:“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与财产,仅有自然理性是不够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地学习和实践。”这段法治史上的经典对话,表达了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治精神。所谓正义,即是权力必须遵守规则、受到约束,而执行规则的人就是法官。
案件裁判不能脱离法律,但再完美的法律制度在适用中都离不开法官的智慧。正义的理念并非天然存在,而是在一次次的裁判中通过法官的智慧不断诠释、注解,经过长期的积淀而形成。好的法律制度能够帮助法官展现理性思辨的魅力与智慧,而法官智慧的娴熟运用,则会在良法之治中丰富正义的理念。
思辨: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记载正义的路标,裁判是正义的诠释,从古至今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以及一个个生动裁判传递出的法律理念,都在以其特有的方式表达着正义。那么正义究竟是什么,应该如何去表述它?这又回归到最初的起点,要从哲学家的思辨中寻找答案。
从苏格拉底之死、到柏拉图的《理想国》、再到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良法之治,及至近代贝卡利亚关于死刑存废的论述、陀思妥耶夫斯基对法律局限性的反思,清晰呈现了法律正义命题的内容:
其一,正义的法治内涵。法律为正义实现提供了基本的规则,这是法治的基本逻辑。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沿用至今,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法制的经典定义中,可以得知良好的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但如果法律制度并非尽善尽美,又该如何处理?按照法治的理解,首先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则之治,不完美的法律可以修正完善,但如果破坏了遵循法律的基本要求,将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正义也无从实现。
其二,培养裁判者正义的心灵秩序。法律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前者表现为法律规则,后者则体现为价值追求。正义的实现是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断博弈中寻求平衡,为了保证法官的裁判不偏离法治的轨迹,首先需要法官遵循法律的形式正义,但同时亦需要法官在内心建立起正义的价值评价标准,否则裁判最终会背离正义。
其三,法律实施需要正义的支撑。“最精良的法律、最可称道的制度、最值得信赖的知识、最有效的技术,用起来也会相互冲突,除非人类以一个有意义的、有价值的实体来充实它们,否则一切都无济于事。”在当前法律规则更为体系化、精细化的时代,法律实施不仅是为了实现形式正义,做到案结事了、实质性解决纠纷,而且还应做到实现实质主义。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实施需要重新唤醒人们对正义的信仰。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也应承担起弘扬守德扬善的指引功能,用法律文化涵养道德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