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