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是指实际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犯罪对象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法律快车提醒您,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包含的内容有:
1.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犯罪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2.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是为法律所禁止;
3.构成要件的有责性,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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