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公允增资”的荒谬——来自业界“三师”的批判

根据该办税人员提供的线索,我找到“不公允增资”的由来。其源自某市地税2014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一期第8条,全文如下:

“8、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看完该问答,心情十分难以平静,这不是相当于立法吗?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何等艰难!一个从程序上到内容上都这样严重违法的东西,为什么会出台且没有单位纠正,还有其他省地税部门在引用!作为一个从事税务学习研究的法律人,我觉得自己有义务、有责任将该问答披露并进行充分分析,以告天下税务人员,企业经营实在不容易,不要再以此侵扰了!

二、该问答的违法性分析

(一)该问答是个什么鸟?

(二)该“问答”的违法性分析

3、制作该“问答”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国策背道而驰,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能够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素质低下,法治意识淡泊

(二)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思想严重,行政行为肆意越界

1、不能戴上有色眼镜,不能“有罪推定”

2、是否公允应当由谁做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引进战略投资等股权重组一定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甚至是迫不得已的,企业有自己的战略考虑,是否公允的标准每个人都不一样,考虑全面的人可能考虑到品牌、资金、运营、管理等各方面资源,有的人可能考虑的较少,有时候某些企业仅为解决暂时困难,也得引进战略投资,难道用一种办法就能计算比较是否公允?有时候想的不可能都能实现,我原来想引进投资能带来好处,但后来因各种原因没有实现,你就认为是不公允了?再者,有些账不是都可以用经济衡量的,有些是当前无法衡量的。假使能够衡量,你是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还是股权价值评估,怎样就能够测算一个准确的价值比较?总的来说,是否公允不应该由税务局做主,税务行政行为应当有界限!

3、“感觉有问题”,不能进行认真分析

针对所谓“不公允增资”的问题,我与一些税务人员包括一些税务师进行过探讨,得到的答复很多是“感觉有问题”,比如本文前所述的案例。“增资公允净资产20000万元,新股东出资2100万元就能占51%,显然有问题,这一定是利益转嫁”。存在这种理解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些人员仅看到有形资产,没有站在企业的角度看问题,企业重组会考虑很多因素,除了有形资产外,企业会考虑重组后品牌优势会增加、资金会宽松、项目会长远发展,重组后整个蛋糕会做大,整体利益会增加。原股东都认为收益增加了,税务人员却说“你利益转嫁了”,这种思考才有问题!税务人员考量是否减少了税收,应当以纳税基础作为标准,应当对增资前后纳税基础进行比较,从总体上看,增资只会使纳税基础增加,并不能使个人所得税纳税基础减少。“感觉有问题”只能说某些专业人员并没有达到专业人员的标准,没有更好掌握税法,没有用税法的逻辑分析问题、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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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最新文选如果单纯着眼于邱兴华案的法律问题,我也无意反驳法学专家们的意见,事实上,这些意见也基本合乎现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但若把视野扩展到围绕邱兴华案的争论所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就会发现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我更加关心的问题是,“权利话语”是怎样论证的?它忽略或掩盖了什么?为什么当人们(尤其是法学专家)在批评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