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国大革命后,英国陪审制首次登陆法国,并经由法国开始在整个欧洲大陆传播、发展。但由于法国本身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陪审制在法国发展和演变相当坎坷和复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国的陪审制移植失败了。相反,法国的陪审制发展史充分表明,现行的参审制只是陪审制发展的延续,是陪审制在法国移植成功的标志。
关键词:法国陪审制发展史移植
一、引论:一个未经论证或未经严肃论证的命题
二、法国陪审制的嬗变史
(一)1791年9月16日至21日的法律及陪审制的确立
(二)1808年《重罪法典》与陪审制的蜕化
总之,不管与1791年的法律相比抑或与《犯罪与刑罚法典》相比,《重罪法典》都对陪审团的权力进行了较大的限制。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拿破仑政府对平民陪审员“相当忌惮”,担心“陪审团权力过大将对其独裁统治构成威胁”。这恰恰说明陪审制在“保障自由”方面的极大作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重罪法典》还修改了问题列表制度。依该法典之规定,问题列表不再由控辩双方讨论产生,而是审判长的专有职责;问题列表采用“概括式”的提问方式:除被告人减刑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问题之外,审判长应以如下形式向陪审员提问,“被告人是否因实施了XX犯罪行为而有罪……”,陪审员应回答“是”或“否”(《重罪法典》第337条及以下条款);问题列表仅于起诉状的内容为限:依《重罪法典》第338条之规定,庭审辩论中所讨论的任何情况都不得成为问题列表中的内容,但犯罪加重情节除外,等等。
(三)1815年至1848年:自由主义的勃兴与“贵族陪审团”
(四)1848年至1941年:艰难的民主进程与陪审制的曲折发展
第一个阶段:法兰西第二共和国与陪审制的“乌托邦”(1848─1852年)
第二个阶段:法兰西第二帝国及“附庸陪审制”(lejurydomestiqué)(1853─1870年)
第三个阶段: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与谨慎的陪审制改革(1871─1941年)
(五)1941年至今:从陪审制走向参审制
1941年11月25日,法国正式通过新法(即1941年11月25日的法律)以参审制取代1872年的陪审制。从此以后,职业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对立便不复存在,而是形成一个“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共同体——职业法官与陪审团一同对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表决。即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6条所规定的,“法庭与陪审团合议之后,逐项分别以书面形式表决下列问题:首先是主要事实;其次是必要时,就每个加重情节进行表决;最后是附加问题和每项构成免除或减轻刑罚之法定原因的事实”。大部分法国学者认为,参审制进入法国后,“迅速融入法国社会,并产生十分良好的效果”。
三、法国的陪审制移植失败了吗?——基于史实的考察
纵观法国的陪审制发展史,笔者认为可作出如下三个判断:
(一)参审制代替陪审制,并不意味着陪审制在法国移植失败,相反,参审制是陪审制的一种延伸,是陪审制在法国移植成功的标志。
(二)法国设立参审制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
(三)法国设立参审制具有深层次的法文化成因
首先,公共秩序维护在法国法文化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法国设立参审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国学界普遍认为,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一切社会得以合理存续和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刑罚效率”和“公共秩序”向来都是最为重要的主题。在一个以维护秩序稳定为首要价值目标的国家里,人民“很难接受较高的无罪释放率”。无罪释放率的下降与否”甚至已成为衡量陪审制度优劣的一个根本指标。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JeanPradel教授在1999年5月国际刑法学大会上对法国参审制大加赞赏,但其依据却仅仅是“1942年后的法国无罪释放率从先前的25%下降至8%。社会局势日趋稳定,治安状况也十分良好”。当然,以无罪释放率高低作为衡量某一重要诉讼制度成功与否的标准显然有失妥当。但与高无罪释放率相比,法国民众明显更容易接受高定罪率。因此,法国走向参审制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正是由于客观条件与文化内因的双重作用,法国逐渐走向了参审制。但我们不应夸大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的对立关系,更不应因法国实施了参审制而惊呼陪审制已在法国灭亡,甚至断言“陪审制不可移植”。其实,在法国大革命后,陪审制的思想便一直延续了下来。而参审制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陪审制。
(作者徐昕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中法法学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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