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察机关为主导,其他机关协助配合模式
1.英国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但是,由于缺少制约机制,公共服务机构中贪污情况十分严重,腐败充斥着整个社会,市民饱受贪污的祸害。面对形势的不断恶化,港英政府果断出击,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以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贪污。香港社会能成功地扭转昔日贪污腐败之风,形成廉洁、有效率的政府服务与公平的营商环境,实有赖于廉政公署的成功运作。
香港廉政公署在接到市民举报后,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力。依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之规定,廉政专员享有下列职责,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其中,(a)接受及考虑有关指称贪污行为的投拆,并在其认为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就该投诉进行调查;(b)调查任何涉嫌或被指称是犯《廉政公署条例》所订的罪行;任何涉嫌或被指称是犯《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的罪行;任何涉嫌或被指称是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所订的罪行;任何涉嫌或被指称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雇员藉着或通过不当使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任何涉嫌或被指称是串谋犯《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的罪行;任何涉嫌或被指称是串谋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所订的罪行;任何涉嫌或被指称是(由2人或多于2人,其中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雇员)串谋藉着或通过该名香港特别行政区雇员不当使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
3.其他国家或地区
(二)具体设想
4.健全监督机制,防止系统内部的腐败
注释:
{1}江礼华.日本检察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1996:68.
{3}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5.
{4}刘立宪,谢鹏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8.
{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1.
{7}蔡定剑.司法改革中检察职能的转变(J).政治与法律,1999,(1).
{10}张智辉.检察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36.
{12}吴高庆.建立我国反腐败专职机构的构想(J).甘肃社会科学,2005,(3).
{13}李至伦.国际反腐败随笔(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
{14}邓思清.检察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8.
{15}杨宇冠,杨晓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03:18.
{17}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3.
{18}丁寰翔,王海亮,陈立峰.我国内地反贪局运行的法律制度思考——通过分析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运行特点展开(J).政法论丛.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