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是第十五个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是“5·15”永恒的主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经济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一、“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设立背景
为揭露常见经济犯罪手法,普及经济犯罪防范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公安部自2010年起将每年的5月15日确定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并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形式多样的公益宣传活动。
二、什么是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三、常见的经济犯罪包括哪些?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传销是一种非法营销敛财方式,不直接实物交易,通过交纳一定现金购买某种产品,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从下线交纳的钱中提成,形成一个人员众多、层级分明的金字塔式传销网。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各层级的负责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他们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
(四)信用卡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合同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同,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主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签约、履约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合同诈骗则纯粹是把合同当作诈骗的一种手段。
(六)行贿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七)保险诈骗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八)贷款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九)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十)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的行为。
四、什么是洗钱罪?
五、经济犯罪洗钱案例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型案例——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
1.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洗钱犯罪
(二)诉讼过程
(三)典型意义
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查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要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
4.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向国际反洗钱组织主动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型洗钱手段和应对措施,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六、如何远离洗钱风险防范经济犯罪
(一)树立理性投资意识,理性看待高收益项目,警惕“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陷阱,拒绝高收益诱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保护好个人信息,对提出出租、出借身份证件要求的人员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