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规定其中,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可以说为民法典奠定了“四梁八柱”。民法总则共11章206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等内容,确立并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亮点很多,创新不少。
一、完善了民事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民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方针和导向,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进一步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原则这传统的五大民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内核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同时增加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我国民事基本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适应了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要求,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民法总则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二、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用三章的篇幅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制度是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意图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理活动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复杂,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应当对代理行为予以规范。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需求,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三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规定的上述民事基本制度,突出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结晶,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是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民法典开篇之作。(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